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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更新时间:2006-02-27 00:00:00作者:未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成立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示》(国发[1983]78号),同意逐步推广自学考试,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进行准备,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原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考试对象是自学者,组织领导机构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保证其他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质量,教育部决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扩大:对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对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组织统一考试,名称敢相应地改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任为何东昌,副主任为:臧伯平、黄葳、孙钰、胡锦涛、沈克琦、赵访熊、李震中,委员为:王铁崖、史维详、安民、关广岳、邢公畹、肖前、陈雨波、何兹全、李继之、李鸿寿、范绪箕、赵今声、赵琨熙、徐中玉、高清海、黄志、曹漫之、蔡祖泉。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谱(1978年)
4月22日-5月16日: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市召开,邓小平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教育部部长刘西尧作会议报告,他在会议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定期的考核制度,自学的人们可以到国家指定的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参加考核,证明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毕业水平的,由高等学校发给证书,各单位使用时应按同等毕业生对待,用其所学。”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建立业余学习高等学校专业考核制度的初步意见》,经教育部党组审定后也在这次会上征求了意见,形成了《关于业余高等教育的考核办法》。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谱(1980年)
10月15日:
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精神,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在《自学考核办法》(试行草案)的基础上,又起草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试行草案)。与此同时,北京市参照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建立业余学习高等学校专业考核制度的初步意见》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起草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考核制度的决定》,并报各有关上级单位审核批准。教育部就该文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基本上同意北京市可先行一步。
11月2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京政发[1980]138号)。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谱(1981年)
1月13日:
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决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
6月7日:
北京市举行该市首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哲学课,有2686人参加考试,其中1124人考试合格。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谱(1982年)
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鼓励自学成才”。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谱(1985年)
7月6日:
王震同志在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代表大会上指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对整顿党风、整顿社会风气、振奋民族精神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振兴、飞腾的时期,为适应需要,干部要学点专业知识,学点科学技术。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年谱(1986年)
1月13日:
李鹏同志在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毕业证书暨五周年大会上指出:实践证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力检验制度是成功的,我们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建立这项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要长期坚持下去。
7月14日:
习仲勋同志在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首次学士学位颁发证书会上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鼓励自学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高效益培养人才的一种好办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教育形式,是一种新的学历考核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