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我国自1992年提出要建立市场经济至今,可以说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效率经济,它通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使得原材料、劳动力、人力资本、货币资本等社会资源源源不断的流向效益好的地区、行业和个人,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优胜劣汰,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
然而社会总资源是相对一定的,它过多的流向效益好的地区、行业和个人,必然使更多的效益不大好的地区、行业和个人得不到其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社会资源,由于得不到其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社会资源,使其效益更加相对不大好,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两个截然不同的增强环路,如图一所表示,必然导致地区、行业和个人之间的贫富分化,而且贫富差距又逐步拉大之势。
所以说,贫富分化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出现的副产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贫富的相对差距会越拉越大。这恰好验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句话: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市场经济当然也不例外。
二、贫富分化的拉大并不意味着穷人越来越穷
我们已经知道贫富分化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他表示贫富两个阶层拥有的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但它并不意味着穷人会越来越穷。可以想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制造出来的财富也会越来越多,可供人们使用的资源也会相对增多,水涨船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会越来越高。我国改革开放前后,贫富分化的程度与人民生活水平关系的对比就很能说明问题。还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美国。市场经济最为成熟的美国是世界公认的贫富分化最严重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度,但在被许多自诩为贫富分化越来越小或致力于消除贫富分化的国度里视为高档消费品的汽车等,在美国大众眼里只是一件两三年一换的生活必需品而已。
三、中国贫富分化现象产生原因及解决之道
前面已述,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作为效率经济而存在的产物,是附市场经济而生的,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没有贫富分化。所以,合理的贫富分化是必须的,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
而且中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体制和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因而出现了其它的一些不合理的人为地贫富分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人为地极大的阻碍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使得一些信用差、品质差、道德差的个人与企业大发横财,而一些信用高、品质好、道德高的个人与企业则深受其害,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导致了人为地贫富分化。
2、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方法的不合理。本来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的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贫富分化现象,体现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办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首先,其800元的起征额,这一规定已经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出台的初衷。其次,其由所在单位代缴的办法只是约束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而对作为高收入的民营企业主而言,则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高收入人群缴纳所得税与否和多少,往往是靠觉悟而非约束机制来决定。这就造成了高收入人群纷纷逃税漏税的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所征收的所得税款中,工薪阶层所交纳的税款占70%以上,这严重违反了经济学原理的20/80原则。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人为地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
3、法律上对民营企业主公私财产界定的混乱。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率要远远小于个人所得税率,而对民营企业主而言,企业及全部或大部分为其所有,由于法律上还没有对其公司财产界定的规定,往往使人很难分辨出哪一些是其个人资产哪一部分是其企业资产,因而使很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家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往往用公司的钱来购买家庭或个人所需的汽车洋房等高档奢侈品,伺机大量偷、逃个人所得税款。因此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主一边每月只拿着一两千元乃至数百的低薪,一边却开着凯迪拉克,住着这西式洋房,并且还为此津津乐道的怪现象。
诚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贫富不断分化的现象的产生是合理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贫富的不断分化,财富越来越多的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人丧失购买力,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购买力锐减,进而减弱经济的发展后劲,影响经济的良性发展,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经济恐慌,导致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倒退;而且,从政治上来看,持久的非合理的过于分化的贫富差距会引发很多的政治矛盾和社会危机,进而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而,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国家政权有责任也有义务把贫富分化控制在一个动态的合理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如何真正有效的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定论。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解决路程来看,在分配领域,由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国家宏观调控在这一块所起的作用不很明显。所以,要想对贫富分化现象进行有效的调节,只能在再分配领域通过税收和支付转移两大杠杆予以实现。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打破贸易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符合市场原则的行为,保护一切符合市场规律和原则的行为,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使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下健康运转,让一切以身弑法的个人和行为撞得头破血流。
2、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征收办法。作为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强烈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但必须加以改革和改进。首先,因提高其征收最低额度800元的起征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显得太低,违背了出台此法的初衷。因此,笔者建议适度提高最低征收额度。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应该放在高收入人群上,应通过建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档案、缴费档案和信用档案的方式,建立起对高收入人群的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而从最大限度上避免其逃税、漏税行为。
3、从法律上界定民营企业主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通过财产界定避免一系列看似合法但极不合理的现象的蔓延,使得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主们能够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4、建议开征消费税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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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作为在分配的强力手段,遗产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在西方资本主义已经非常普遍,而且事实也证明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之道。通过对高档消费品(亦即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和对继承超过一定额度的财产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调节过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把通过直接注资或设立风险投资的形式把自有资金更多的投入到第一、二、三产业中去,从而形成有效市场,进而促使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性循环。达到一个良性循环。另外,遗产税的开征,还可以避免“一代创业,富及几代”的怪现象,更加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
5、加大对相对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转移。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的投入,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相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能力,这样,从经济上可以切实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缩小贫富分化的差距,从政治上讲,可以消除很多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利于国家的稳定,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提供保障。
四、小结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是单方面的。以上几点建议并不是刻意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缩小贫富差距,更不是为了劫富济贫。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手段,它应该时间古井可能的减少不合理的拉大贫富差距的因素与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的。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尽可能的挤掉其水分,使贫富差距更加合理。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到来,中国的贫富分化将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美)彼得•圣吉著、杨朔英译,《第五项修炼》,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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