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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更新时间:2006-01-25 00:00:00作者:未知
丹宁勋爵说过:“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如果在法院还有甚于法律的需要,或者司法内在的秩序令人难以预期,那么,法官将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呢?
在中国,法官至今仍不是一个让人十分敬仰和羡慕的职业,这在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度里无疑显得有些尴尬。司法改革在法院进行了二十多年,如今四十岁往上的法官几乎都完整地亲历了这一过程,可以说是踏着改革的节拍一路走过来的。但笔者却发现,在这一年龄层次法官的言谈中,却时不时流露出想早点退休的念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按理说,法官也是司法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因为司法越公正就意味着法官的职业地位会越受人尊重,也意味着社会会更愿意为法院建设进行投入,如果依此良性循环,法官当日益成为我们这个法治社会里最受人敬仰和羡慕的人。而退休通常意味着这人“老”了,如直逼黄昏的斜阳。四十多岁正值干事业之黄金时段,本当如日中天、轰轰烈烈,却如何没了精神,轻言退休呢?国外这个年龄段的法官,在资历上大都还“嫩”着哩。
细查如今之法官生态,或许便不难感悟他们“未老先衰”的心境。如果说现在的法官怕办案,恐怕让人难以理解,但这却是事实。虽然如今法律是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但案件却真的是越来越难办了。一方面,表面上现在不少法院都实行了审判长制,似乎主审法官应当大权在握了,但实际上这“归位”的权力却十分脆弱。当然,如果案件不受干扰,这一点也看不出来,法官还真象个铁面无私的法官,败诉者就是不服,似也无话可说。可有多少案件一点不受干扰?这当然是一个无法统计出来的数字,但我相信办案法官的肚里或多或少都装着倒不出的苦水。比如麦崇楷如今贪出了事,我们怎么数落他的“罪状”都可以,但他在位时针对其“关照”案件的那一个个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慎重”、“妥善”等批示,谁又敢说那是在“干扰”审判或执行?其手下的办案法官又有谁敢不“认真对待”领导的“意图”?不错,“刚正不阿”是对法官的品质要求,但要让刚正不阿的法官能在法院站稳脚,却是对法官身处环境的品质要求。如果一个刚正不阿的法官前脚才走出法庭,后脚就被套上小鞋,如果一个刚正不阿的法官不按他认为不当甚至错误的领导意见(或“意思”)去办;如果一个刚正不阿的法官不去理睬同事托请的“照顾”,那么这个法官在他的“正义事业”上还能走多远?另一方面,尽管法官头上顶着这“禁令”那“规定”,但社会强大的“人情风”有时还真不是法官想顶就顶得住的。“清正廉洁”是多好的境界啊,可法官也吃五谷杂粮,也有七情六欲,也要扶老养小。如果仅有“清正廉洁”便可以让法官获得令全社会尊崇的地位和司法上的权威,那等于说法官越贫困越好,可一个追求物质发展的社会能够给予贫困法官以多大的信任呢?既便是为了生活得好一点,或者说为了不给自己的生活制造麻烦,晓于人情世故的法官也会让手中的权力多少接纳一点人情。如果要问到法官对待说情的态度,通常都会说到一个“度”的问题,普遍的看法是:人情是回避不了的,但“度”如何把握则在个人技巧。在他们看来,那些被曝光、被查处的法官都是自己没将“度”把握好。可“度”毕竟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界限在哪里并无明晰的标准,所谓“把握好”谈何容易。多数法官其实是很不情愿面对“人情”的,但又确无胆量完全拒绝“人情”,他们会在内心交织的利害关系上反复权衡,取重舍轻(这时真正的“交易”发生在法官的内心)。由于这样的案件法官花在应付人情关系上的精力可能比用于办案的精力还要多,往往都会感到很厌烦。从正常心理上讲,通常没有人愿意因为一点小的恩惠而将自己置于大的危险之下。现在对法官的监督来自法院内外方方面面,相关惩戒制度也颇为严厉,被“人情”套住所产生的不安全感并不是法官希望的,拿自己的职业生涯来为当事人冒一时一事之险,在他们看来至少也是不“聪明”的。
说到监督,谁也没有理由说法官不该受到监督,但如何监督,至少迄今仍显得不那么科学。其他的不说,单说现在在法院系统内部流行的“错案监督”,许多法院仍不分清红皂白地将所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视为“错案”。其实这里面有的是因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一审未举证或未充分举证造成;有的是因为一、二审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认识不同……将这些统统归为“错案”并追究法官责任,他们怎会心服?!《人民法院报》有一篇题为《洛杉矶高等法院访问记》的文章,其中关于该文作者与洛杉矶高等法院大法官皮特·米洛维奇的一段对话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作者问这位大法官:法官判错了案怎么办?大法官回答:法官是不会办错案的,终极裁判权决定了法官永远正确。这话要是放到中国法官嘴里说出来,恐怕得引来周围的一片声讨。不奇怪,两种法律文化背景决定了两国的法官既不可能是同样的“角色”,也不可能是同样的“成色”。这里只想提示的是,若要法官做到公正或表现出公正,首先要让他们从自己的身上知道什么是公正。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都尝未达成公正的认识并将公正赋予他们,又如何要求让法官向社会回报公正呢?
当然,法官是应当向社会提供公正的,但要将应然转向实然,并不是仅有愿望和要求就能实现的,这需要民意、制度与法官这个群体形成有机的合力。而且,一个社会如何看待“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公正的标准并不明确或肯定,那么具体到法官的司法行为中,就会很别扭,难以操作。有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法官并不难作出判断,一旦上升到政治层面,便往往手足无措。毕竟我们的法官首先是“干部”,而且通过各种形式不断被提醒保持政治上的正确,但奇怪的是法官对法律的坚守并不一定会被认为是这种正确,却往往得直接表现为服从法院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的决策和意图。如果法律上的“公正”最终必须归属于政治上的“正确”,法官内心的深度困惑就会吞噬其职业崇高感,因为这样的法官已失去了法律独立的精神支撑。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在一篇演讲中说过,“如果我们的制度支持法官拥有坚毅的头脑,则必须保护法官不受外界影响。这些影响中最大的一个就是政府的政治机构的权力”。可如果要在我们这里讲“法律是法官唯一的政治”,恐怕恰恰要被视为不讲政治的表现。
法理层面的逻辑失语、司法理念的纠缠不清、权力人情的错宗复杂、法官生态的尴尬现实……都在无情地打击着法官坚守司法一线的信心。当那些没有中途辞职去“下海”或当律师的法官们怀着一颗期盼之心走过他们人生的正午,却突然发现他们满腔热情走过来的司法改革之路也不过就是100步和50步的关系,他们心中的那份惆怅该如何排解?看着那些在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兼职的退休法官们拿着退休工资的同时还挣着比他们在职时多出数倍的收入,还扎在案件和事务堆里忙得睁不开眼的法官们怎能不失去心理上的平衡?
人生苦短,如果现实离理想越来越远,法官就可能会抛却理想,急于到现实中去获得补偿,这时如果不是打算利用职权捞实惠的话,那就只有本份点儿盼着退休了,踏踏实实地呼吸自由的空气,那有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