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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显性制度化与隐性制度化

更新时间:2006-01-13 00:00:00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实际上出现了双重制度化倾向,即显性的制度化和隐性的制度化,正是两者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目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分配的格局;文章进而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结果做出分析,并试图揭示中国社会在获取普遍秩序这一现代性的重要维度时所面临的困境。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社会体制的转换,社会力量也趋于分化和多元化,由原有的制度体系所规范和整合的社会行动领域也随之解组,结果是大量失范行为的出现和社会整合度的降低,加剧了处于变迁中人们的困惑、迷茫。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一直试图通过体制转换和建立法律秩序为社会提供新的游戏规则,以此来对社会行动领域加以重新规范、整合。然而,制度建设及其规范的效力远远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普遍性的社会秩序仍付之缺如。显然,社会的制度推进并非只是人为地制定一些规则,制度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社会互动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离不开社会行动主体的认同和遵从。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导致这一现象的不仅是制度的缺失和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多重秩序(旧制度因素的延续和新制度规范并存)的冲突所引发的无序。本文以为,国家在将这些体现一定价值观的规则向行动领域进行制度推进时,由于社会力量的分化、社会新利益主体的生成,遇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阻力: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实际上出现了双重制度化倾向,即显性的制度化和隐性的制度化,正是两者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目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分配的格局。因此,揭示这一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社会转型所面临的问题、制度化的方向、所依附的力量及其社会基础。

一、两种制度化倾向:显性的和隐性的

制度化是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规则化,它包括一套交往规范、价值标准、角色的固化、实体化,是社会关系的比较稳定的持续性的组合。制度化不仅包括制度规范对社会行动的制约,而且包括人们对它们的理解和认同。制度化显然是重复性的社会互动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在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过程显然是十分复杂的。制度化不仅意味着形式上的规范,而且离不开文化价值和社会力量的支援[1]。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中国社会转型孕育、催生、释放着另一种性质的力量,它们迅速渗入广泛的社会行动领域并构成了制度化的重要主体和动力,参与社会秩序的建构,也为社会关系的重组提供了新的机会或可能性。在转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趋势:一是显性的,即公开的制度化进程;一是隐性的,即隐蔽的制度化进程,但却实际上有力地参与了社会秩序的建构。一个生活在中国社会的人,普遍会感到有多重的制度、规范的存在,并且要不断地适应、溶入到这种多重规范的制约之中,成功往往就取决于能否利用这一特点来实现并巩固自己的利益。

显性制度化即正式的、通过明确的公开的规范规导人们的行为,即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正式的制度体系和社会关系模式之中。在中国,它是由国家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在形式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以后,国家更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为社会提供一个新的制度框架。它的突出表现就是体制转换的改革,并逐渐突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以及相应制度设置的建立。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立法速度是十分快的,并且十分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早在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就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的领域,整个社会对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公正、公平的法律秩序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在199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和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28(其中制定法律约160多部,修改和做出补充法律的决定约70个,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9)。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70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200多个。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和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近四百个。[2]这种通过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向社会领域推进制度化的特点是:1、国家是主体;制度化的力量依托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依附于国家权力对社会、社会组织和行动领域的渗透、控制能力。2、它所采用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即试图以国家为中心将纷杂的社会关系和交往纳入到一定的模式之中,制度设计也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力量的分化和自我利益化在这一方面所可能产生的影响。3、它所依据的原则往往是理性目标的原则;如发展、效率、市场经济、法制、同国际秩序接轨等,并由中国社会中的问题和秩序的需求原则而触发的。因此,这些法律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中往往有很大的外在性,需要加以贯彻落实。显然这种制度推进的力量取决于国家力量对社会的渗透和自上而下的贯彻的能力,即靠的是正式权力。如果社会中无其他力量的抵制,它可以将这种制度框架顺利地加之于社会。然而,改革后的情况却正是导致了社会力量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可以自由交往和实现利益组合、交换的活动领域,为另一种关系和规则的生成提供了机会。

不难看出,与这种显性的制度化同时进行的是隐性的制度化。在社会行动领域中,它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民间的。在市场体制的推进中,随着交往的扩大,新领域的出现,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社会产生了新的交往、交换需要,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力量分化的趋势。这些力量及其交往的需求和利益需求成为隐性制度化的动力。它具有不同于正式制度化的特点,或表现为偏离,或表现为相反的利益倾向。它的特点是:1、制度化的主体(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是多元的,分散的,而且是变化的;制度化正是表现为多元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互动与社会关系的固化、规则化。2、规范的产生有着很强的突生性,往往是非公开的但却实际起作用的,构成了人们交往中实际遵从的制度规则和关系网络。3、它的原则是互惠原则;如办事送礼,拉关系,在八十年代这种所谓凭关系现象已经很普及,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市场关系的拓展和可进行自由交换资源的增多,这种隐性的制度化由于社会成员利益需求的强化而得到加强,逐渐成为各种正式制度之外的社会行动的寄身之所。依凭这种关系,迅速形成一种有力的社会力量,甚至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走上前台,瓦解、重塑着社会的正式制度体系。互惠原则在社会中有着强大的文化意义上的支持,市场经济以及各种交换关系的无限扩展,也为它提供了利益上的支持。它与其说是靠正式的权力,不如说是靠的实力、强势,拥有可交换的资源数量的多寡,非正式的权力以及正式权力的非正式的使用。与前者相比,它更表现为规范微观的、个体的利益、小集团的利益和新涌现出的领域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分离程度低,往往有着很强的连带关系,甚至各种资源可以轻易的进行交换(如权力资本与经济资本的结合),更助长了它的诱惑力。从这一角度看,实际上中国的社会层面并非无序,而是另有一套秩序。只不过它不是公开的,是一种隐性的秩序,尤其是在微观的互动层次。这些规则也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遵守,往往心照不宣,在不断的交往中日益得到强化。显然,这种制度化所生成的规则更内生于社会、内生于具体的交往情境和相互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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