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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

更新时间:2005-12-19 16:33:01作者:未知

 前言


  2004年,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年办证已连续6年超过1000万件。我国公证事业的各个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公证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已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公证改革稳步推进,改革思路进一步理清,要素式公证书改革试点工作有新的突破;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拓展与规范,业务发展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明确,现场监督公证专项规范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继续推进,公证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得到加强,“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也应看到,推动公证立法和深化公证制度改革,仍然面临相当繁重的工作任务;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特别是规范公证服务秩序,还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2005年,《公证法》有望出台,它将对新中国公证事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系统总结,以法律形式构筑起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未来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制保障。2005 年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要求,在全国公证队伍中部署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公证法律法规,依法、全面规范公证工作,努力提升公证队伍素质和公证服务能力,提高公证质量和信誉,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开启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公证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成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必须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积极引导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发挥公证代表国家对民商事行为进行间接、适度干预的优势,积极引导公证工作服务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和房地产等领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积极引导公证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其他地区加快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公证服务和保障作用。认真做好公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工作。

  2、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为依法行政服务。引导公证工作参与政府民主决策、政府采购等过程,切实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履行公证审查职责,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等提供事实依据。

  3、努力促进公证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认真开展遗嘱、继承等传统公证业务,重点规范现场监督、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运用公证手段,预防纠纷和矛盾,促进基层社会和谐发展。

  4、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为对外开放服务。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工作,为引进外资、境内企业参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引导拓展涉外公证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国内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等提供公证证据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充分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的作用。

  二、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

  推动公证业健康发展

  从3月下旬到9月底,在全国公证队伍中部署开展以“三项教育”、“四个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这是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公证法制、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通过这一活动,着力解决公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提高公证质量,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树立公证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坚持循序渐进原则,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是学习动员(3月下旬至4月底),第二阶段主要是自查自纠(5月至6月),第三阶段主要是查处整改(7月至8月),第四阶段主要是验收总结(9月份)。3月底,召开部署动员大会。整个活动结束后,司法部对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深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公证队伍党组织中大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公证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使广大公证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思想,增强诚信为民的观念。结合公证实际,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技能和水平。通过学习有关文件和行业规范,增强公证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崇高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公证质量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加强公证处的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规范公证服务秩序。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严肃执业纪律,严禁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办证给付回扣或变相给付回扣;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办证点进行清理;严格规范公证处的收费行为,建立完善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办证、私自收费,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压价竞争行为。

  7、规范办证程序。重点解决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违规办证的问题。严格受理条件,认真查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超越业务范围办证的行为;明确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职责分工,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审批、出证、归档等程序环节,认真纠正个别公证处和公证员迁就当事人、随意简化办证程序的行为,严肃查处错证、假证。积极引导公证处健全完善统一受理、统一登记制度,认真落实出证审批、疑难案件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8、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重点解决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问题。健全完善激励机制,逐步改变单一的业务收费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分配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人员业绩评价体系和分配制度;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引导公证处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增加积累;健全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执业责任保险等制度;研究制定《公证机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逐步使公证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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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9、规范公证管理行为。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公证管理工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积极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变管理理念和职能,公证管理工作的重心由管理公证处的人、财、物向监管执业准入、执业秩序和公证质量等方面转移,切实赋予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确保公证处依法享有的人、财、物自主权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证质量监管,研究制定《公证卷宗质量检查办法》,出台公证质量标准,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质量大检查活动,完善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健全公证质量保证体系,探索建立公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员协会的职能分工,完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认真做好中国公证员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证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10、加强公证行业监管和自律。积极推进公证同业规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积极引导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各公证处,通过建立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签订诚信自律规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尽快实现区域内微机联网,借助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加强相互监督,加强行业监管。

  三、积极推动公证立法和公证改革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制度

  推动公证立法和公证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公证制度的必然要求。要继续推动公证立法进程,待《公证法》出台后,按照《公证法》确立的框架和原则,积极稳妥推动改革进程,确保现有公证制度的顺利转型和过渡,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

  11、继续配合做好公证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协助立法部门就公证立法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及时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组织编辑出版《公证法律制度研究》,对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组织翻译出版国外公证制度丛书,学习借鉴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经验和做法。

  12、《公证法》出台后,司法部组织召开公证工作会议,对在全国开展学习、宣传《公证法》的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对贯彻、落实《公证法》提出明确要求。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共同组织《公证法》及配套规章学习辅导和培训,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工作,使广大公证人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熟知《公证法》的内容,准确把握《公证法》的立法精神。

  13、《公证法》出台后,以保障公证执业的平等性为目标,逐步改变公证处按行政层级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应设置的格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对公证处的业务辖区、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

  14、《公证法》出台后,继续以保障公证执业的独立性为目标,赋予公证处独立的法律地位,探索建立符合公证机构属性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建立完善公证处独立担责、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15、《公证法》出台后,继续以保障公证执业的专业性为目标,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公证队伍,为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考虑到《公证法》颁布、实施等方面的因素,年内确保执业公证员的业务培训不少于60学时。总结推广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强制执行两类要素式公证文书格式和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证执业方式。

  16、《公证法》出台后,继续以保障公证执业的非营利性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以及收入分配制度,防止公证市场化倾向。

  17、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定公证制度。认真落实关于清理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等方面的公证规定,确保法定公证事项发挥应有作用;2005年上半年组织召开“公证与物权登记”国际研讨会,对公证在物权登记中的职能作用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努力争取在物权立法以及民事法典中进一步体现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职能作用。

  四、加强公证宣传工作 改善公证执业环境

  推动公证立法和公证制度改革以及部署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公证行业、司法行政系统乃至全社会都给予很多关注。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整体推进,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使公证立法、公证制度改革与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必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活动过程成为培育公证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增强公证行业凝聚力、树立公证行业诚信形象的过程,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公证法》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的过程,成为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和法律地位、更加认同公证制度、更加关心和支持公证事业发展的过程。

  18、配合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组织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工作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先进人物和典型证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9、配合《公证法》的出台,通过开展 “宣传月”活动、召开座谈会、在报刊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画、举办公证行业《公证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宣传,使《公证法》家喻户晓。

  20、进一步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抓住《公证法》即将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争取出台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落实公证效力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查处冒用公证处、公证员名义出具公证文书等不法行为;加强与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为公证事业发展争取优惠的财税政策;加强与人事、编制等部门的协调,确保《公证法》出台后有关公证处设置和人事编制调整顺利进行。

  21、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员交往和信息资料交流活动,扩大我国公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做好2005年的公证工作,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推进公证立法和公证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中国公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抓立法契机,依法规范,拓展创新,必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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