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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更新时间:2006-09-07 14:19:25作者:未知
摘 要: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借鉴经侦实践成功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探寻解决对策,是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尚显稚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试从经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对经侦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难点与热点问题作一评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论者指出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意识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方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有的论者从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角度、将经侦协作分为外部协作与内部协作;将经侦协作范围分为大陆各地经侦部门的区域协作,与港澳台警方的区际协作,与世界各国警方的国际侦查协作,并论述了上述五种类型经侦协作途径的内容和方式。上述研究与经侦协作机制建设实践颇为契合。
近年来,在侦查协作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经侦协作区为基础的经侦协作网络。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了五大经侦协作区。各经侦协作区普遍制定了区域协作规定,明确了协作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经济犯罪涉及的经济领域较为广泛,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动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在联席会晤、信息传递、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是指经侦部门日常开展的直接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的基础性专门工作。有论者指出,要用现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强经济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储存、传递、检索和利用;要加强秘密力量建设;要加强侦查技术手段的建设。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办案,把依法查处过的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资料和人员资料搜集起来,建立数据库;抓紧配备审计、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文检专业人员等。笔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应充分借鉴刑侦部门开展基础业务建设的经验,周时紧密联系经侦工作实际,目前,应立足于建设侦查工作急需的项目,刑侦部门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项目,就没有必要再搞重复建设。
对于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存在较多争论,有论者认为包括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协作网络、隐蔽力量和侦查技术四个方面。有论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应包括狭义的基础业务(即情报资料与阵地控制)和专门手段(即经侦特请、行动技术和司法审计)。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虽然尚无权威界定,但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均认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经侦特精建设是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是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及各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等进行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统。目前,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尚无全国统一标准,有论者认为,该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人口、逃犯、机动车等有关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工商、银行、税务等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系统;法律法规数据库。卜」关于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有论者提出,在系统建设中首先要在经侦民警中强化情报意识;其次,要有广而全的立意,广泛、全面地收集情报资料;第三,要不断提高情报分析、研判、处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隐蔽的情报资料中发现问题,发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第四,情报资料工作人员要有主动服务意识,主动将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况反馈给侦查部门。笔者认为,经侦情报信息系统作为金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在总结有关省市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经侦业务特点的公共行业标准,积极开发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单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二)经侦特请建设。加强经侦特请工作是增强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经侦特请建设应紧密结合经侦业务特点,满足侦控经济犯罪的需要。有论者认为,经侦特请建设在物建对象、布控的领域、层次、对象具备的条件等方面应不同于其他侦查部门特请。经侦特请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请管理队伍。
三、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作为公安工作中的新兴业务门类,经侦工作无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依法、高效、平稳运行,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经侦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经侦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提上了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日程。有论者提出,经侦业务工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破案责任制、支援保障机制、侦查工作模式机制、指导机制、激励机制、研究机制和培训机制人大机制,上述设想颇具见地,对经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笔者认为,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
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同时,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四)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经侦工作情况信息的及时、规范、完整、真实传递,是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动态。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借鉴经验、共享信息的基础。须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发、破案数,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大要案件办理进程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初查的祛律依据。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对犯罪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初查应运而生。
初查是在经侦实践中产生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这一程序。因此,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对此,有论者认为,初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线索进行立案前审查。虽然‘啼查“的范围。方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初查无疑属”审查“活动。其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128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举报中心可以对线索开展初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同属侦查部门,除管辖范围不同,其权限应该是相同的。因此,经侦部门开展初查符合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初查实际上是侦查工作的前移,是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和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折衷的产物。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过于严格,不经一定的调查取证,难以断定是否有犯罪发生,实践中为了满足严格的立案条件,不得不在立案前开展调查。当前初查尚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二)赃款赃物的追缴。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侦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经侦理论和实践中,追缴赃款赃物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难点。理论界对于赃款赃物的含义众说纷坛,大致可分为狭义、广义两类。持狭义说者认为,赃款赃物仅指犯罪所得;而持广义说者则认为,赃款赃物包含一切非法所得。目前,后一种观点居于主流地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括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学息和变价款物”。关于赃款赃物的认定依据也无统一认识,有人认为,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还有人认为,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赃款赃物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据此,公安机关依法有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追缴及处理的权力。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下列财物均属于赃款赃物,应纳人追缴之列:1.犯罪分子采用犯罪手段直接获得的财物;2.由赃款赃物转换而成的其他财物,即变价款物33.赠与他人的赃物; 4犯罪分子利用赃款作为资本通过合法经营途径所获取的收益;5.犯罪分子利用赃款作为资本通过非法经营途径所获取的收益;6.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
(三)证据特点。曾有学者就金融诈骗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进行研究,认为该类案件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序列性、对偶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上述特点不仅为金融诈骗案件证据所具有,也是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共们特点。
1.序列性。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经济业务的序列性特点,经济犯罪也会具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会留下序列性的痕迹和反映,从而使证据表现出序列性特点。
2.对偶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
3.差异性。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得以表现出来。
上述三个方面不仅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性的概括,而且也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目标要求。有先、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其次,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因为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离开财物的流向,就无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三,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当然,经济犯罪的证据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据一样,也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五、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是经侦工作的核心内容,侦查破案是经侦工作的硬道理。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不伺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调查方法、谋略也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的研究,是当前经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调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实,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此,有论者指出在初查中一要因案制宜,抓住重点。二要循线追踪,判断性质。三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断。笔者认为,初查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仅能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因此,调查工作必须要讲究谋略,以免因触动被指控人,导致其毁证灭迹。在初查中应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也是当前经侦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难点可从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提高追逃主体的各项技术能力及工作责任心;二是完善有关法制建设;三是加强经侦追逃的协作机制;四是将“破案追逃”新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轨道;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六是落实经费,提供必要物质保障;七是掌握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订相应对策。有人认为,追逃工作必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优势,才能真正搞好:一是专群结合,发挥群众工作优势;二是强化基础工作,发挥“网上作战、网上追逃”的优势;三是强化措施,发挥专门工作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