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年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
更新时间:2006-01-07 00:00:00作者:未知
“五四”运动后,湖南相继发生了“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毛泽东积极参与了这两次群众运动,并在运动中形成了他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这是他早期政治思想中最有特色的部分。
一
在1919年年底开始的驱张运动中,毛泽东就开始思考“湖南建设问题”,并提出了“湖南人民自决”的主张。1920年夏,驱张取得了胜利,湖南籍官僚谭延kǎi@①入湘主政。这时,南北方军阀都暂无暇对湖南进行武力干涉。在这种情况下,湖南各阶层人士都认为是实行“湖南自治”和“施行民治”的大好时机。而谭延kǎi@①为了在湖南站稳脚根,也提出了”湘人自治“的口号。于是,湖南掀起了一个声势较大的自治运动。在这一运动中,毛泽东相继在上海和长沙一些报刊上发表了10余篇讨论湖南自治问题的文章,从而形成了他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思想。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一)废督裁兵,驱逐军阀势力。毛泽东指出:“与湖南文明之创造力为对敌者,军阀也”(注: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M]. 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本文所引用的有关毛泽东当时的言论均出自本书。),正是由于军阀割据混战,给湖南人民造成严重的灾难,“桂、粤窥其南,滇、黔窥其西,北洋派窥其北,岳阳沦为北派驻防者6年, 长沙则屡践汤、傅、张之马蹄。谁实为之,可不哀乎!”因此,他认为湖南人不能仅仅满足于“驱张”的胜利,“应该更进一步,努力为‘废督运动’”,也就是说要彻底废除督军制度,并将一切军阀势力赶出湖南,“永无再入湖南境内与湖南人对敌”,在湖南境内也要“废除一切守备队、镇守使,暂保存正式有纪律之陆军一师”,以维持地方秩序和抵抗外来强暴。这实际上就是要彻底废除军阀割据和军阀统治。
(二)实行“湖南门罗主义”。1920年6月23日, 毛泽东在《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中仿照美洲门罗主义的提法提出了“湖南者湖南人之湖南”的口号。该书在上海《国民日报》上刊登时加上了“主张湖南门罗主义”的提要。关于“湖南门罗主义”的含义,他援引了长沙《大公报》主笔龙彝的观点进行解释,即“我们用心干我们自己应干的事”;“我们绝对不干涉别人的事”;“绝对不许别人干涉我们的事”。也就是说要使湖南“划境自保”,要争取湖南人“自己处理自己的事的完全主权”,改变“长被侵夺于益我则少损我则多的中央或邻省”的状况,“建设一个湖南人所欲的湖南(理想的湖南新的湖南)”。
(三)在湖南建设“民治”,实现湖南人完全自决自治。毛泽东主张,在废除督军,驱逐军阀势力后,必须建立民治政府,实现“湖南自决自治”。他指出:即使是湖南人,“凡是立意妨害湖南全体人民自决的,自然都是湖南的仇敌”。为此,他将“湘人自治”与一些湘籍军阀政客提出的“湘人治湘”严格区分开来,认为“湘人治湘”仍是一种官治,不是民治”。只有完全实现“湘人自治”才是真正的民治。所谓“湘人自治”就是“乡长民选,县长民选,省长民选,自己选出同辈中靠得住的人去执行公役”;政治和法律,都由全省“有职业的人”去议,去办;要“以三千万平民之公意为从违”;“全省三千万人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这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府。
(四)“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湖南共和国”。毛泽东认为:“政治组织是以社会组织做基础,无社会组织决不能有政治组织,有之只是虚伪。大国家是以小地方做基础,不先建设小地方,决不能建设大国家。勉强建设,只是不能成立。”而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完备的地方自治组织作为基础,所以“中国也只是形式的中国,没有实际的中国”。他主张“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中国”,即把全国“合共二十七个地方,由人民建设二十七个国”。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建立“湖南共和国”的方案。按照这个方案,“湖南共和国”在政治上是完全的“湖南人自决自治”,“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在经济上,“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精神文化方面,“充分发挥湖南人之精神”,使“湖南人从容发展其本性,创造其文明”,“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他认为:“湖南人没有把湖南自建为国的决心和勇气,湖南终究是没办法。”
二
上述“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是毛泽东在分析当时国内外和湖南省的现实政治状况后提出的一种政治改革方案和国家模式构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同时也反映了“五四”运动后青年毛泽东的思想发展。
首先,它反映了毛泽东对当时国内军阀割据和混战的厌恶和否定。他认为由于军阀割据和混战,造成中国社会和政局的混乱。“十八省乱七八糟,造成三个政府,三个国会,二十个以上督军王、巡按使王、总司令王,老百姓天天被人杀死奸死,财产荡空,外债如麻”。特别是湖南,成为当时南北军阀争夺的一个焦点,“南北武人,乃得乘隙凌侮,据湖南为地盘,括民财归己橐”。他认为这样一种状况不可能短时间内来一个“总解决”,只有“一省一省的人民各自先去整理解决”各自建立小的共和国,然后再来“全国的总解决”,即建立一个联邦制的中国。他特别强调在湖南首先实现自决自治,建立共和国的现实意义,即可以“建湖南为缓冲地带”,使南北战争早日停息。应该说,毛泽东对当时政治混乱状况的分析是中肯的。且不论他设计的方案是否能够实现,作为与当时军阀割据和混战局面的对立面提出的这一方案,它毕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早日结束军阀割据和混战局面的迫切愿望。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个方案斥之为分裂,因为它是在中国已经实际分裂,而北洋军阀试图通过武力将中国“统一”为封建军阀独裁专制国家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毛泽东也指出,这“并非部落主义,又非割据主义”,而是要各省的人民自己负起建设本省民主政治,创造本省地域文明的责任,由武人、官僚的割据垄断,变为各省人民的各省自治,然后再来一个“彻底的总革命”,真正把中国统一为一个像德国和美国那样的联邦制共和国。这反映了他“确定无疑”的“反对军阀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思想倾向。[1]
其次,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体现了彻底的“主权在民”的原则和重视人民群众力量的思想。他坚决反对少数军阀、政客掌握国家大权,强烈地要求由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有职业的人”掌握政权。他认为“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民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他特别重视人民群众在实现湖南自治,建设“湖南共和国”中的决定作用,主张依靠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地改造国家。他指出:“社会的腐败,民族的颓败,非有绝大努力,给他个连根拔起,不足以言摧陷廓清。这样的责任,乃全国人民的责任,不是少数官僚、政客、武人的责任。”所以他寄希望于三千万湖南人“醒觉”,担负这一重大的使命。他说:“湖南自治运动是应该由民来发起的。假如这一回湖南自治真个办成了,而成的原因不在于民,乃在于民以外,我敢断言这种自治是不能长久的。”这一观点说明他已经完全抛弃了他“五四”运动前轻视人民群众的“圣贤救世论”,已经认识到了人民群众在政治变革中的决定作用,与他同时期提出的“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的思想是相吻合的。
第三,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体现了他面向实际,重视实际斗争的思想作风。“五四”运动后,青年毛泽东开始由究心思辨哲学转而面向实际,积极参加现实的政治斗争,并注意把远大的目标与现实的斗争结合起来。当时,新民学会已经确定了“世界主义和根本改造”的政治目标,因此,在“驱张”运动之初,有些新民学会会员对这一运动表示怀疑,认为既然要进行社会的“根本改造”,就不应该从事这些“小问题、小事情”。但毛泽东认为“‘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等,也是达到根本改造的一种手段,是对付‘目前环境’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当有的新民学会会员写信希望他“快些做几篇文章,将改造湖南的意见大大的发表”时,他又说:“湖南须有一些志士从事实际的改造,你莫以为是几篇文章所能弄得好的。”这些都反映在了他反对空谈理论,主张脚踏实地从事实际斗争的思想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论述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时,毛泽东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各省都有各省的具体情况,因此各省应根据自己的具体省情来进行建设,要“务以尽量发挥各省的特性为标准”,“各依各的情势去改造”。他论述湖南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从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文各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论证。尽管这种论证并非无懈可击,但它毕竟体现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建设的思想,反映了他“踏着人生和社会的实际说话”的思想特点,这对以后他思想的发展与成熟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
三
在肯定青年毛泽东“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积极意义的同时,不能不指出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反映青年毛泽东在革命转变和思想转变时期思想上的混乱。首先,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反映了毛泽东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地理变化和民族自决潮流兴起的一种歪曲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地理发生了很大变化,用毛泽东的话来说:“世界的大国多半瓦解了。……全世界风起云涌,民族自决高唱入云。”他正确指出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这样一种国际潮流,然而,他却错误地将中国国内的地方自治和地方自决与别国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相类比。在这种错误认识指导下,他认为既然“全世界好些人民业已觉醒了”,争取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那么湖南“三千万人个个应该醒觉了”,积极地进行“湖南人的自决自治”。把建立湖南共和国作为民族独立事业,这当然是极其荒唐和错误的。
其次,毛泽东对“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方案进行历史论证时表现出极其错误的狭隘地域主义倾向。青年毛泽东认为在历史上湖南一直“受中国之累”,得不到发展,而湖南又爱干涉别人的事,从而造成别人看不起。他说,在“四千年历史中,湖南人未尝伸过腰,吐过气。湖南的历史,只是黑暗的历史。湖南的文明,只是灰色的文明。这是四千多年来湖南受中国之累,不能遂其自然发展的结果”。他以戊戌维新中谭嗣同被杀和熊希龄被放逐,以及辛亥革命前黄兴出逃和马福益被杀为例来说明“湖南受中国之累”。又以曾国藩、左宗堂的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回民起义为例说明“湖南人爱干涉别人的事”。显然,作为通晓中国历史的青年毛泽东,用这样一些牵强的历史事实来论证他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思想,当然只是一种宣传和唤起湖南人地域情感的需要,而不能说明他对所例举历史事实的真实认识。然而,我们还是不能不指出这种论证的极端错误,它完全抹杀了清政府镇压湖南维新派和革命派以及曾国藩、左宗棠的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回民起义的阶级矛盾性质,而把它们说成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这种错误的历史论证所唤起的狭隘地域主义情绪,即使在当时也是非常危险的。
再次,毛泽东的“湖南共和国”方案具有明显的自然经济色彩。毛泽东对“湖南共和国”进行了地理、自然资源和人文的论证。他认为湖南“南阻五岭,北极洞庭,三湘七泽,惟楚有材,自营食,自营衣,自营住,斥其羹馀之茶米矿,换得大洋及生活必须品。人间天上,大风泱泱,西方瑞士,东方日本,虽日夸言乎?”而“湖南人素来有一点倔强性、反抗性和破坏性”,因此,“湖南及湖南人确有自立自治的要素与能力”。在经过如此论证后,青年毛泽东得出结论:“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划湖南为桃源,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自处如一百年前北美诸州中之一州,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充分发挥湖南人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在这里,尽管他使用了文明、教育、铁路、汽车等现代化的词语,但其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给自足,不求于人的自然经济心理是非常明显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反映了他对地方军阀官僚势力存在着幻想,仍未摆脱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影响。通过什么道路实现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毛泽东进行了种种思考。虽然,他对“如列宁之以百万党员,建平民革命的空前大业”表示了由衷的赞赏,但他认为中国不存在进行“彻底总革命”的条件。他把实现自治、建立湖南共和国的希望寄托在谭延kǎi@①等地方军阀势力的身上。他说:“像湖南广东两省用兵力驱去旧势力的,算是一种革命,应由各该革命政府,召集两省的‘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及广东宪法,建设一个新湖南及新广东。”他把军阀之间的争夺看成是“革命”,把地方官僚军阀势力控制的地方政权看成是“革命政府”,这说明他对地方军阀官僚势力还存在着幻想。他设想的“人民宪法会议”虽然把工农等劳动阶层都包括在内,但就其实质而言,充其量只能说是一个资产阶级的议会;如果它是在地方军阀官僚的所谓“革命政府”控制下,恐怕连资产阶级议会的作用都无法发挥。他强调在实现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的过程中要对湖南三千万人进行“刻不容缓”的“文化之宣传,教育之改造”,但在不发动革命的情况下,想通过普选制或直选制的议会制度和宣传、教育来实现他的“湖南共和国”的政治理想,只能是一种幻想。
关于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的性质,有论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带有一些新民主主义思想的色彩”,[2] 或认为“是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崭新的民主主义思想”,甚至认为这些理论体现了毛泽东“善于利用一切机会来开展革命运动的马克思主义策略”。[3]这些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对毛泽东“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基本上是属于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范畴。再从毛泽东本人思想的发展轨迹来说,虽然他当时正处于由一个小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的过程中,但还没有形成有人所说的“无产阶级的立场”和“新民主主义思想”。这一点,毛泽东在1920年3月4日的《致周世钊信》中就明确地表示:“老实说,现在我于种种主义,种种学说,都还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明了的概念”。而他在该时期提出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正反映了他的这样一种思想状况。
收稿日期:1999—09—26
【参考文献】
[1]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M].北京:三联书店,1979.
[2]宋斐夫.湖南通史(现代卷)[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
[3]李锐.毛泽东的早期革命活动[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门内加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