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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05-12-27 00:00:00作者:未知

农业保险被称作为现代保险中最尖端的课题,它也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研究和发展农业保险,对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矛盾分析,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农业保险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现实的“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自1982年以来,中保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103%),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建国以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办不好中国的农业保险,1953年我国全面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就是一个教训。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创建于18世纪初的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目前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规模,通过对其分析研究,得出其有益的启示有:(1)政府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直接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如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政府给农业保险大量的资助,一般补贴都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50%-60%;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2)组织的多元性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组织,一般由多种形式构成。如西欧国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有:当地小型互助组织、大型互助合作组织、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等;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农业互助组合,二是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三是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些组织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3)发展农业保险,立法先行。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重视立法工作,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 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组织体系,为保险的发展作组织保证。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在我国应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谢家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织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适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各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有力手段,在政策上和财力上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在各国都主要是一种政策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及时筹集资金,组织机构,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一般业务外,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

  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 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对种养殖业应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

3 国家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倾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以政策性为主的农业保险业务靠政府在财力上的支持是有限的。但在政策上的倾斜是现实的。农村改革的成功,没有人再怀疑政策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近期内可采取:第一,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目前只免征5%营业税),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第二,放松放宽并且积极引导农业保险组织资金的运用,增强其资金的增值功能;第三,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等措施。

4 加快《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农业保险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引为,对于农业保险都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目前仍未出台。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度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常保平等:关于成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研究,《金融研究》19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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