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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结算管理定位问题亟待明确

更新时间:2006-03-03 00:00:00作者:未知

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和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修改后,对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人行基层行普遍感到困惑。
  一是相关法规条款间关于支付结算管理的内容不统一。《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从上述条款看,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的监管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一般理解此款包含了支付结算管理的含义,首先,从条款相互呼应角度看,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维护金融稳定”,而支付结算秩序的稳定是金融秩序稳定的最基本和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管理支付结算、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理应是人民银行的职责。并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这也体现了人民银行管理支付结算的内容。其次,如果该条款不包含管理支付结算的意思,仅指负责清算系统的维护管理的话,则表达应为“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或“维护清算系统正常运行”即可,“支付”和“清算”之间不必分列。以上分析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九款包含人民银行具有管理支付结算职能的含义。
  二是现行法律、文件规定中关于支付结算管理的名词多且概念模糊,划分标准不统一,不易理解其真正含义。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环节多、种类多的系统性业务,因此不管是法律还是文件都要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叫法和划分标准,每一个词汇对应具体的固定的内容,涉及相同内容的应用统一固定的词汇表述,让人一目了然。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文件中,讲到管理职责,有的地方用“支付、清算系统”、“清算系统”,有的用“支付结算、清算”,有的地方又称管理“支付清算”或“清算”,叫法多且前后不统一,每个词汇对应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不是很明确,这也是大家感到法律、文件规定不统一的又一原因。
  三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人民银行基层行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致使支付结算管理职责无从落实和履行。支付结算管理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支付结算业务市场准入,支付结算的检查监督和违规行为的处罚。这三项内容是履行支付结算管理职责所必需的,相互关联又密不可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管理职责都难以有效落实,尤其是检查和处罚权是发现问题、修改和完善规则以及确保制度规则贯彻实施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具有监督检查权,才能及时发现所定制度规则的适用性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检查确认违规事实,只有具有处罚权才能警诫违规单位,避免违规问题的大量发生。因此检查处罚权是落实规则的重要手段。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明确了人民银行对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对支付结算既没有明确监督检查权,也没有明确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职责指导意见》虽然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人行对支付结算的组织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权,但同样没有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
  由于上述政策间规定不统一,且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目前人行基层行对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定位把握不准,此项工作基本处于等待观望状态,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地市中支以下在会计财务部门)只是在抓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对支付结算管理因缺乏法律支持不敢深管,又由于缺乏管理手段而无力管。
  从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出现支付结算问题仍习惯找人行。由于历史上支付结算规则均为人行制定,目前一些具体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规定仍由总行支付结算司制定下发,因此金融机构出现一些支付结算方面的问题仍习惯找人行协调解决,日常协调工作是大量的。
  为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希望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对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现状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调查,为今后的政策调整和制定提供一些参考。建议在适当时候统一和理顺有关支付结算管理的规定。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管理定位可有两种方案:一是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支付结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规则和日常监管及违规行为处罚,但侧重点放在日常监督管理上。银行业监管机构则侧重风险和内控监管,这样两个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就有了一个较明确的划分,发挥了各自的管理优势,有利于提高监管效果。二是人民银行只负责规则的制定不负责监督管理。这样两个部门职责交叉消除了,但不利方面是人行不管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不和金融机构负责支付结算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接触,没有下去监管检查的机会,可能会影响人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时的针对性和解决问题、调整规则的时效性。现阶段,人民银行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银监会尽快研究下发一个关于人行基层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如何定位的指导性意见,以便统一思想,更好地开展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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