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3-17 00:00:00作者:未知
新闻原文:
京华时报2月4日报道,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税务总局表示,对上述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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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赞助费同样要缴税
据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律师点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收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争议。
有人附和认为:税务总局对择校费征税,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笔者认为,此说纯属牵强附会的美化,理由是:其一、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发展远欠均衡,优质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而老百姓普遍因“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而在子女的教育投入上不惜代价,从而催生了择校现象,手握稀缺优势教育资源的“名校”趁机收取择校费,此举与教育平等背道而驰,近些年来饱受社会的抨击,择校费也被视为教育乱收费的一大顽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予以禁止。在目前择校现象禁尤不止的情况下,税务总局对择校费开征营业税,学校必然把该费用转嫁给择校的学生,这将进一步加大家长的负担,对此,笔者不禁感叹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了。其二、政府就公民或法人的某种经营行为征税,即意味着政府对该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不仅不能予以处罚,还有对其加以保护的责任。国家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就会使得学校乱收费“有法可依”,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如此一来,必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也使教育产业化得到肯定,教育公平将更难以实现。其三、《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26日)》明确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进行疏导。在2003-2004年度开学之时,教育部部长周济再度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要求除了必须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三限”政策外,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也要坚决治理乱收费。税务总局开征择校税明显与教育部的上述规定抵触,从行政职权来讲,认定学校收费是否合理的职权属于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部而非税务总局,在教育部已禁止择校和择校费后,如学校仍违规收取择校费的即应予没收而非征税!税务总局和教育部的通知发生“打架”的是非背后其实是税务总局越权行政。
总之,择校费产生的根源在于教育资源配置失衡以及优质资源的匮乏,解决之道应是努力提高教育资源质量并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尽快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教育质量差别,在此之前,对违规收取的择校费等应予没收,而不是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