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7 17:17:38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以民主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可以提高农村资源动员能力,监督村组干部不良行为,抑制乡镇达标升级冲动和过度提取欲望,提供村民制度化参与渠道,形成村庄社会共同体以构造对少数行为不良者的监督能力,从而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社会稳定 政治参与 资源提取
一、村民自治与农村资源动员能力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村庄公共事业的状况,诸如水利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维护等等。良好的水利设施和道路不仅为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而且减少了农村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在当前的状况下,国家无力为村庄提供完善的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的提供要依赖于村庄本身的资源能力及其组织方式,也就是村民自己对公共设施的需要及他们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在缺乏外来资源的情况下,有两种动员村庄资源的办法,一是由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决定来强制村民集资、出工,从而提供较好的公共设施,这种办法有两个缺点,第一个缺点是村干部的决策往往会有个人私利方面的考虑,尤其可能存在以公谋利、贪污受贿的行为。在当前转型期的背景下,出现村干部的谋私行为十分正常;第二个缺点是,即使村干部是公正廉洁的,他也缺乏将自己的决策贯彻下去的能力,他难以决策举办多少公共工程,如何举办等问题,特别是公共工程因为村民受益先后和多少的不同,而构成总有一些村民对村干部任何一种决策不满的状况,从而让一个好心而公正的村干部在举办公共工程时处于艰难境地。 二是由村民共同参与决策,在是否举办公共工程、如何举办公共工程、举办多少公共工程上,让村民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达成一致的机会,村民就会根据自己可以从建设公共工程中所获好处与需付代价中作出比较,从而决定是支持还是反对举办公共工程,举办何种公共工程和如何举办公共工程。这正是村民自治的办法。 村民决策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村民会议的形式。村民会议的好处是村民参与者众,形成的决议影响面广,约束力强。村民会议的弱点是讨论难以深入,即使修建公共工程的决议可以得到通过,也往往会忽视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并可能造成一个长期存在的反对派;另一种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因为可以集中村中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他们的决定就容易在村庄产生权威,从而有助于将诸如集资出工的决定贯彻下去。同时,因为村民代表会议人数相对较少,较为深入的讨论成为可能,反对的声音不会被忽视,在达成一项关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决定时,不是以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强制的方式,而是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形成决定。这样,就既可以照顾少数人的利益,又可以将于全村有益的公共事业办理下来。 村民会议是过去最为常见的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相当数量的省市自治区逐步确立起村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并在1998年正式通过的《村组法》上予以提出,成为当前村民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有足? 坏难芯亢褪导?な担?迕翊?砘嵋榭梢杂行?岣叽遄?淖试炊?蹦芰Γ?佣??迕竦纳???钐峁┕?卜?穹矫娴谋U希??庑┕?卜?裼址垂?创俳?舜迕竦纳???奖懔舜迕竦纳?睢?nbsp;村民自治对于村庄公共工程建设和社区资源动员能力提高方面的优势正在于,它让村民有了充分参与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务的机会,有了权衡举办公共工程对于自己利害得失的机会,从而让村民在决定是否举办公共工程一类的事业时,由别人让我办转换为我自己要办,由我的利益受到损害转换为我的利益得到增加。这就让村民有了集中起来心平气和地讨论为自己生产生活增进服务的可能。
简单地说,在外来经济资源格局既定的状况下,村民自治通过村民多种形式的参与,不仅为达成较为一致的举办公共事业的协议提供了机会,为形成公共舆论提供了场合,为村民构造自身利益提供了可能,而且为促进生产和方便生活提供了保障,从而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基础。
二、村民自治与村组干部的行为状况
对农村若有较多调查,就可以发现,农民当前以上访、抗议为手段来维护的利益大都是受到中央政策保护的利益,而构成对农民受到政策保护的利益的危害,一是来自乡镇这个上级,我们在下一节谈这个问题,二是村组干部的不良行为,其中尤其是村组干部经济上的不良行为,诸如吃喝贪占、乱建工程等等。正是村组干部的不良行为特别是他们的不良经济行为,构成了当前农民上访和抗议的主要内容。
村民自治正可以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堵住村干部不良行为的黑洞,防止村干部吃喝贪占行为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村民自治对于防止村干部不良行为的作用。
第一,竞争性选举构成了村干部对村民的责任机制。在村委会这样一个不大的范围内,竞争性选举不仅可以将那些人品不好、能力不强的人选下去,而将那些德才兼备的人选上来,而且可以通过每三年一度竞争性选举,构成对在任村干部的压力,让他们时刻认识到,若现在我不一心为公,下次选举我就会被选下来。村干部的一言一行因此会注意获得村民的好感,诸如吃喝贪占这些广受村民责难也造成村集体重大损失的事情,往往不需要由村民去上访告状,就可以消失在竞争性选举这一制度安排构造的责任结构之中。大量的事实证明,经过真正的村委会选举之后,村干部不仅在素质结构和能力结构上有较大改善,而且在涉及到农村敏感的事项诸如吃喝贪占、乱建工程方面,都有很大的好转。
第二,以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村务决策机制不仅构成了对村干部决策的有力监督,增加了村务决策的可靠性,而且可以平衡村务决策的受益范围,使村庄范围的决策可以照顾全体村民多方面的利益,从而减少村民对村务决策的不满意。构成村民对村务决策不满意的原因为二,一是村干部的胡乱决策,特别是借举办公共工程来谋取个人好处的情况,曾在一段时间成为一些农村众所周知的“秘密”。我们在调查中经常遇到村民将村干部晾在一边而自主决策村务的情况,显示出对村干部不良决策的不信任;二是村干部决策不公,在照顾一些村民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另一些村民的利益,由此加剧了村庄内地缘的、宗族的矛盾。通过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策,可以给少数派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通过对村干部的质询,防止村干部的谋私行为,可以通过发挥代表的参政积极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最终可以让执行村务决策的村干部获得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公正性,从而防止村干部决策不良造成的村民不满。
第三,以村务公开为核心的民主监督制度不仅可以“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消除村民因为不了解村务状况而产生的对村干部的怀疑和不信任,而且构成了对村干部在经济上谋取私利的防止。村委会的范围不大,村里办了什么事,收了多少钱,用钱在什么地方,如何用,村民心中都有一本帐,每隔一段时间,村务组务的公开,就是将村民心中的帐与村组公开的帐的对照,这一对照,有无问题,一清二楚。这种情况下,村组干部如何还敢谋取私利?
当前村民自治中推行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是,村务公开往往难以坚持,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务公开的形式,忽视了村务公开的多样性。村务公开的实质是让村民有充分了解村务的知情权,有查帐和质询村干部经济开支的权力,而这正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村务公开为核心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机制,一种权力,一种沟通村民与村干部关系,消除村民不满的社会稳定措施。
简单地说,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机制,村民自治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提高村干部权力的合法性,增加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由此为减少缘于村干部不良行为而出现上访告状提供了可能,也为减少村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对农村持续发展能力的损害提供了可能。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为农村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
三、村民自治与乡镇过度提取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负担过重。农民负担是自1990年代持续至今的一个沉重话题,中央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几乎想尽了所有办法,其效果却不明显,以至于发展到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负担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首先因素的状况。构成农民负担过重的首要原因是上级的过度提取,尤其是乡镇的过度提取。据我们调查,乡镇向农民的过度提取,几乎无所不用其极,诸如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的平摊,高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提取更多5%的三提五统,成为农民不堪重负的首要原因。而构成乡镇向农民过度提取冲动的理由,关键是乡镇扼制不住的达标升级冲动,这种达标升级,一是乡镇本身的达标升级,一是要求村的达标升级。在转型期的中国农村,乡镇以达标升级来创造政绩本来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这种达标升级一旦脱离农民收入的实际、脱离农村社会需要的实际,就会对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造成严重破坏,而仅仅成为少数乡镇领导人向上升迁的筹码。
要扼制乡镇达标升级和过度提取的冲动,就不仅要在精减乡镇机构,转变乡镇职能上做文章,而且需要在改造乡村关系上做文章。乡镇之所以可以超额提取,以至于中央有千种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乡镇便有万种向农民提取的理由,系乡镇有村干部为自己的提取劳神费力,而村干部却很少能代表农民抵制乡镇不合理的提取。在村级组织不能代表农民抵制乡镇不合理行为时,农民的积怨无处可发,以群体性事件为结果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屡屡发生。
村民自治改造了村干部的责任结构,村干部首先要对村民负责,村民有要求村干部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来保护自己利益的途径和前提,这样一来,村干部,正是这个过去协助乡镇过度提取经济资源的群体,要求乡镇在下达指令性任务时,说明指令性任务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从而将乡镇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的冲动釜底抽薪,长期困扰国家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村民自治制度是在1980年代来开始实行的,有人问,为什么正是在实行村民自治的1990年代,农民负担成为问题?道理很简单,即1990年代作为村民自治依据的《村组法》作为试行法,在全国实施不平衡,也缺乏强制性,是因为村民自治本身的不到位,造成了乡村关系的指导关系被实质上的上下级关系所替代,真正的村民自治并不存在。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农村的情况就大为不同,一方面是在《村组法》正式颁行后的村委会选举空前激烈,村干部对村民负责任的机制正在构造出来,另一方面,欠拖不决的乡镇机构改革及农村费改税在强大的压力下,终于受到全国的普遍关注,并因此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正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轰轰烈烈展开。我们相信,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村干部的责任结构和乡村关系将被彻底改造,乡镇从计划经济体制中遗留下来的达标升级的冲动和支持这种冲动的向农民的过度提取能力,也会得到彻底改造,乡镇政府将作为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政府而不是一个管理农民生产生活事项的企业来发挥作用,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政府职能转换也就水到渠成,自然而然。
简单地说,正是村民自治制度构造的村干部对村民负责任的制度,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组织起来获取受中央政策和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机制,这种机制可能构成国家与农民共同监督约束中间结构——以乡镇政府为典型的--不良行为的局面。特别是在转型时期,国家没有对基层政权足够监督能力的背景下,构造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结构--即村民自治制度,实在是最为经济有效的办法。有了村民自治制度的保证,最近10年出现的国家屡次强调不能加重农民负担,事实上农民负担却一直在加重的奇怪现象,断难发生。
四、村民自治与制度化参与
构成当前农村社会稳定主要隐患的是可以用非制度化参与或抗议性参与或暴力参与来予以描述的那种带用一定激烈性的农民群体性行动,诸如群体上访、暴力抗争等等,严重的甚至出现打砸乡镇政府、围攻执法人员、烧毁公共财物等等。一般情况下,出现暴力式参与,表明农村社会的稳定已受到重大威胁,农村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已难以保持的危险状态。普遍的暴力式参与,无疑会对国家整体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勿容讳言,当前农村非制度化参与十分普遍,尤以群体性上访为普遍,暴力式参与包括打砸乡镇政府的事件也屡现报端。之所以会出这些对农村稳定构成重大隐患的问题,大多是一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民的愤怒越积越多,最后走上了暴力抗议之路。而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根本原因是农民缺乏制度化参与政治,以制度化参与来解决关涉自身利益的渠道。
村民自治制度在两个方面对解决当前在一些地方普遍出现的非制度化参与有帮助。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参与制度,构造了村民将村内事务由民主参与的办法予以解决的机制。对于村务而言,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和监督,可以纠正村干部不良行为,对于不负责任的村干部,既可以在下次选举中将他选下去,又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将他罢免掉。对于政务而言,上不合国家政策,下不合村情民意的乡镇达标升级和过度提取的要求,不仅村民可以通过村干部向上级反映农民的意见,而且村民自治制度所构造的村干部责任结构也使得他们敢于抵制乡镇不合理的要求,他们有足够理由以村民利益代言人的身份,拿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乡镇讲,你们的这些决定不合国家政策,村民不答应,我们也无能为力。 第二,正是通过村民自治的实施,村民会逐步习惯于以制度化的办法来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扩大自己的影响。持续的民主参与,对于村民养成通过制度化参与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习惯,增强对制度化参与的信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旦农民认为且习惯于通过制度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后,他们自然会放弃暴力式参与。
而正是以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化参与本身的效能为前提,乡镇面对强大有力的村民愿望,断不至于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对农民不满的事情无动于衷,而会尽可能将这些可能累积起来的矛盾--化解,其结果,是构成对农村社会稳定隐患的问题,在还未积聚到爆发前,即已通过制度化的参与得以解决,制度化参与如一个减压阀,不断消减了乡村社会内部的矛盾,从而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 事实上,村民制度化参与所构造的减压作用不止会达于乡镇,而且可能向更上一级延伸。当乡镇一级由于受到来自村一级强大的制度参与压力时,就不是一个乡镇,而是所有乡镇同时受到了这种压力。在只有少数乡镇感受这些压力而无力完成更上一级压下来的行政任务时,这个更上一级的县级政府就会指责这少数几个乡镇领导不负责任,将本来是县级政府的责任推至乡镇。当所有乡镇受到同样的压力而都不能完成县级政府可能存在的过度提取任务时,县级政府就不得不承揽下属于自己的责任。在当前压力制政治体制下面,事实上不只是乡镇、县级政府,而且是地市级和省级政府也存在着向下面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政绩)的冲动的。因此,有时只是在村里发生的事情,因为涉及到所有的村,而具有向更上一级发生影响的可能。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化参与机制正因为与村民切身利益联系了起来,而具有向上扩展并为当前处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找到了一个减压的阀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 简单地说,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为村民通过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渠道;一方面正是制度化的参与可能让村民形成对制度化参与的习惯、依赖和信心,从而减少暴力参与的可能;再一方面,村民自治提供的制度化参与将可能积累下来的矛盾一一化解,有助于防止矛盾的激化,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五、小结
村民自治制度不是包治农村社会稳定的万应灵药,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实施也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村民自治肯定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制度,而不是构成了对农村社会稳定的新的威胁。
主要参考文献: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