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方法途径
更新时间:2005-12-20 00:00:00作者:未知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从体制外进入到体制内,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符合时代的要求,符合十六大的精神。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方法、途径,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 非公有制经济 服务 方法 途径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检察职能融入到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中去,积极探索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问题作出探讨和研究。
一、应从方向上正确把握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定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现状,增强服务意识。
我国经济从80年代开始慢慢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转轨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根据经济变化作了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从法律上给非公有制经济予以根本的保障。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发展,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从体制外进入体制之内,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得到社会的认可,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非公有制企业所占比重已经达到33.3%,完成产值率比重已占66.6%,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量,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力。
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发展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立足现状,解放思想,改变长期以来在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上种种错误的认识,这些错误认识主要表现为:
将非公有制经济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视为极少数的“大款”经济,认为其社会地位不高,发展潜力不足,只能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非公有制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影响和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鉴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思路,主动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贯彻“三个同等”,即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像对国有经济一样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树立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即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全局意识。
二、加强联系沟通,深入调研,积极探索调整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方法和途径。
观念上的转变只是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有企业,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因业务少,接触少,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笔者的思路是:1、适时召开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2、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或调研室成立专门与非公有制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调研,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3、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非公有制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我们检察机关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寻求解决的途径。
三、严打犯罪,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有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应该说,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快:快立、快捕、快诉。
快立。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尽快立案。
快捕。对于有损于非公有制企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侵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达到批捕条件等要 进行快捕。
快诉。检察机关在接到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各种犯罪的审查起诉案件,应立即召集优秀公诉人办理此类案件,做到快诉,同时与法院联系沟通,进行快审快判。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运转,能不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
四、发挥检察职能,提供法律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非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要想做大、做强不断向前发展,必须奉公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等问题,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等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应提供法律服务,引领他们依法经营,使其学会运用法律自我保护。初步的设想是:
(一)主动送法到企业。
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指南》为书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或介绍企业订阅《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等优秀专业报刊,培养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意识;以及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二)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做好法律培训。传授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企业用法律维权,让企业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以及寻求检察机关保护的方法措施。
(三)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
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不善,内部制度疏漏,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和经营困难等不良后果。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摸索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未雨绸缪,及早预防,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为企业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