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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的治理(2)

更新时间:2006-09-09 16:34:33作者:未知

金融、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规范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纠正和惩罚虚假披露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二、严格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损害不掌握这种信息的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内幕交易在市场经济中被看作一种刑事犯罪。所有的内部人,包括公司董事、高层经理都会被禁止在一定的时期内(例如在财务报告尚未向公众公布时)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即使在允许交易的时候,他们的这种买卖也要登记在案。三、惩治操纵市场价格的活动。由于市场价格的高低是由信息左右的,证券市场上的犯罪分子往往用制造虚假信息、做庄炒作等方法操纵股价,从中取得暴利。在市场经济中,通常把操纵市场看作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把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定为刑事犯罪。证券监督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要联手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庄家操纵都非常严重。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也不断出现丑闻,但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无论就它们的严重程度,还是从发生的频率看,都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对于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理很不得力,做庄操纵等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活动可以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进行,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混乱的市场环境轻易地聚敛巨额财富,却很少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国股市不正常状态的产生,与证券市场定位不正确有密切关系。为什么市场经济需要发展证券市场?现代经济学认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股市交易,使资本资源流出低效企业,流入高效企业,实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我国股市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管理当局却定下了"证券市场要向国有企业倾斜","证券市场要为国企融资服务"的方针。为了让上市企业能够从证券市场融到更多的资金,管理当局除了不时发表鼓励性言论,实行"政策托市",还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来抬高股价。从供给方面说,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设立上市额度,"限制扩容";二是划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只让三分之一的股票上市流通。这些做法使流通股的股票市价虚升暴涨,平均市盈率(市价对盈利的比)高达60-70倍,即投资者要用60-70年才能靠企业盈利收回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谁能通过审批获得上市的权利,就可以轻易地靠圈钱暴富,这使股市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寻租场";另一方面,过高的市盈率和过低的利润成长性,使大多数股票失去了投资价值,人们不能指望从投资取得回报,只能希图从投机炒卖中赚取差价。
证券市场的蜕化严重妨碍了它的正常功能的发挥。但是,有一些人却懂得这样的市场的可利用之处。于是某些具有权力背景或有内幕消息的人们就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勾结起来,"做庄"操纵,获取暴利。股市的单纯投机炒作对上市公司的实业经营者并无好处,因为"股不在好,有庄则灵"。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没有好处,因为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好设法"跟庄走天下"。操纵股价本来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在书店中、报摊上有关如何识别"庄家",以便跟随他们赚钱的书籍、软件琳琅满目。传授种种"炒作经验"的论说连篇累牍,作为"党的喉舌"的官方媒体也不例外。这使股市成为一个"没有规矩的赌场"。在目前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用虚升的股价吸引下岗职工拿他们微薄的收入投入股市,是尤其危险的。弄得不好,就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在我看来,这种政府托市、让国企圈钱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这样做,不但使大量中小投资者被"套牢",而且也使政府陷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困境。现在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己经套在了这个不正常的市场的战车之上,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托市措施,虚高的股价不能维持,这会招致无端受损的现有持股人的不满,使政府的威信大受损伤;而要托住股价,必须大量注入资源,这样做又会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当人们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能够使人暴富的时候,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地谋取这种权力。其中的一种办法就是"跑官"、"买官",于是大致从90年代中期开始,有些地方就悄悄兴起了"买官"、"卖官"的风气。对这种恶劣的风气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否则将严重侵蚀党的机体,损害它执政的合法性。
二、有效制止腐败蔓延的几种方法
1.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
前面我们根据经济学的分析指出,"权力搅买卖",即寻租环境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必须在消除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环境,即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上下功夫。2000年尉健行在广东考察时指出,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这个提法抓到了问题的关键。后来,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的公报也指出,必须从源头上反腐败,必须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中纪委的这一决定是与现代经济学对寻租活动的理论分析完全一致的。
对于行政审批与腐败的关系,常常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加强审批是抑制腐败的有力手段。其实正像寻租理论告诉我们的,事情恰恰相反,增加一道审批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寻租可能性。以股市的情况为例,有些人想用加强审批的办法来抑制上市过程中的舞弊、诈骗活动,一个公司要上市,要经过省级党政机关的推荐和证券市场监管当局的多道审批,由此把申请上市的过程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环节的寻租过程,企业上市时所需付出的寻租成本也规模巨大。中国的证券市场曾经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一个已经资不抵债的空壳上市公司的名号(所谓"壳资源")要卖几千万元。原因很简单,走法定的审批程序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打点各方的费用也高达数千万元。
在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的影响下,减少行政审批成为2001年"两会"的一项中心议题,各级党政领导纷纷提出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一年过去了,各部门和各地区都公布了自己已经取消了多少项行政审批。不过也有一种议论,认为有些地方公布的成绩有水份。例如取消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项目,却把重要的审批项目保留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部门取消了,别的部门又加上了,如此等等。我们必须再接再厉,把减少一切非必要的行政审批的工作进行到底。
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之到位
国企改革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布局调整,放小放中,退出非战略性行业;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制。就前一方面而言,现在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而且目前在产权改革中,私相授受、自我交易、半买半送等腐败活动也多有发生。所以,还需要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推进。
就后一方面而言,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为了改变"所有者不在位"的状态,需要改变多个部门管理、"五龙治水"的状态,建立全权代表国家掌握财产权的综合性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统一行使股东的权能。第二,需要改变目前这种把国有企业的核心资产剥离出来建立上市公司,把非核心资产(存续企业)留在母公司,授权母公司(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国有股权的做法。因为这样做只是把运作性公司(子公司)这一级的所有权明确了,但"授权投资机构"这一级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制衡关系没有建立,相反形成了所谓"内部人控制下一股独大"的"掏空机制"。建议无论以存续企业为基础建立的母公司还是以核心资产为基础建立的上市公司都直接由前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产权。
3.建立健全法治
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处理腐败问题:一种是进行专案查处,另一种是发动严打运动。回过头去看,这两种办法并不是很有效的。今后应当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实现反腐的法制化。这就是说,不是用个别的措施对腐败案件作专题处理,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否则很难避免少数纪检干部疲于奔命地到处救火的被动局面。进一步说,是要像十五大所要求的那样,建立法治,即法的统治。这就是说,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服从法律和作为法律制定依据的宪法。

建立法治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但现实的进展比较慢,首要的原因是我国在历史上没有法治的传统。在封建时代法律制度只是皇帝手里的一个工具。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一段时间,有的政府领导人很关心法治的建设,但在1957年以后却把法治说成是"资产阶级右派观点"。报刊上反复宣传列宁语录说,"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专政"。还有毛主席语录,提倡"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强调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但观念上的惰性仍旧是我们必须克服的首要障碍。除此而外,还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建立法治的工作:
(1)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和施行宪政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首先是财产权利,不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与此同时,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腐败的本质正是利用手中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侵占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寻租活动普遍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管得太宽,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又太大。实行宪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实现权力制衡,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
(2)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架
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草案要让公众能够参与立法的过程。第二,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现在有不少机关都把法规当成自己的私有信息,外人都不知道有哪些有关的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于是不法官员便能上下其手,枉法害民。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第三,要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比如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只能管法律颁布以后的行为,不能追溯过去的行为,否则行为主体他就没有办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送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3)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是建立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司法人员的腐败和行政干预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主要障碍。为了消除这种障碍,除了完善制度,主要是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各级党委的监督。在我看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司法独立两者是可以得兼的。首先,作为一个执政党的政治要求和纲领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至于每一个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法律。其次,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作用应该体现为监督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目前,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另一重要威胁,来自所谓"司法地方化"。跨地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由哪一边拥有司法管辖权决定。发生经济纠纷后,这边派人越境抓人,那边也派人越境抓人。这是极不正常的。对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已经提出了一些匡正的办法,例如在法官的任命程序上应当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所约束。另外,也有学者建议组织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案件。应当及时采取可行措施来加以解决。
4.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肃贪反腐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自我约束,说到底,还要靠人民大众行使他们当家作主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归根到底要靠民主的政治制度。
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3月一次重要讲话中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特别提到建国前毛泽东主席关于在取得政权以后如何防止腐败的著名论断。1945年,黄炎培和几位民主人士访问延安,谈到治国方略。当时黄炎培向毛主席提出:大凡一个团体、一个政党,初起之时都是艰难困苦、聚精会神,因而生气勃勃;而一旦环境好转,便惰性发作,人亡政息。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黄炎培希望共产党能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律的支配。毛主席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往后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坚决地走毛主席在上述讲话中所指出的这条新路,任何良好愿望或庄严承诺都是靠不住的,也终于未能避免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的那种巨大的曲折和灾难。当然,建设民主政治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将是今后要着力达到的一个长远目标。但是无论如何,这方面的实质性推进才是遏制腐败蔓延的根本保证。
(本文系根据作者2002年5月20日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研究室主任培训班上的报告整理而成。)
注释:
[1]A.克鲁格:《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1988年第4期。
[2]胡和立(1989):《廉政三策》和《1988年我国租金的估算》,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编辑部编:《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第2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6页。
[3]万安培(1995):《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租金构成及主要特点分析》,见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等著:《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1-364页。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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