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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更新时间:2006-01-23 09:38:46作者:未知

一、合谋行为发生的范围和一个普遍的例子根据魏杰、郭东风、沈莹等人的分析,有四个利益主体拥有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它们分别是全体人民、政府、企业的经营者以及企业职工。①②静态地来看,由于后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或纵向上的复杂关系,它们之间容易形成各种合谋体。但如果我们动态地来考虑合谋的范围,那它广泛地存在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尤其在涉及到分属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国有资产重组中,它的表现更为明显。下面让我们举一个抽象的例子加以说明。
现有国有企业甲、乙,它们的规模相等,甲的效益要好于乙,甲属于A部门,乙属于B部门,还假定全体人民无法对其它各层利益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激励。但存在着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显性或隐性的干预。这是一个典型的2政府部门×2企业经营者×2企业职工的框架。让我们来分析这个简单框架中所存有的合谋行为。

   本文继续假定甲的企业效益好于乙企业的唯一原因是甲企业职工的整体竞争力要强于乙企业职工。同时本文认为甲企业职工及经营者有着比乙企业职工、经营者更大的效用,A部门的官员也有着比B部门官员更大的效用。另外,经营者同政府官员的利益目标较为一致,因此在它们之间容易形成一个稳定的小合谋体,又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因而它们的合谋行为被披露的几率将会降低;而且它们还会通过合谋者的游说和地下行为来降低一旦东窗事发后所受惩罚的力度。这样的合谋体一旦形成了,那将是很牢固的。

   同一部门中的另外一个合谋状况就是部门官员同经营者、企业职工协调起来为本部门职工谋求福利最大化。这将导致甲企业职工福利、工资收入要优于乙企业的职工。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的原因是A部门官员、甲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在追求自身收入、福利方面是一致的,也就容易形成一个纵向上的合谋体。当然,这种大的合谋体只有在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才会存在,一旦企业效益变环,经营者、官员的利益目标便会同职工的利益目标相分离。在我们建立的这一个2×2×2框架中,要出现上述结论还需要一个根本性的前提,那就是劳动力流动机制的欠缺。在框架中,乙企业效益不好,其原因是劳动力素质不高。一般说来,提高企业的劳动力的素质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再学习改造,二是解散一部分劣质职工,再引进一部分高素质的职工。但在实际上,由于乙企业的经营者同B部门的官员形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合谋体,所以,乙企业的经营者就要在裁减职工等问题上考虑来自于官员的压力。同时,由于甲企业的效益要好于乙,那么乙的职工若同A部门的官员或经营者有着一定的联系,还可以通过一些地下交易等手段来在不改变自身的素质的情况下,而得到一个较高的工资收入和更好的福利待遇。这种结果便降低了甲企业的劳动力素质,从而也就降低甲企业的生产效率。而在另一方面,是否乙企业的生产效率就会因此而提高呢?我们说不是的,因为某些劳动力的流失并未提高乙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而且可能由于某些流失职工的示范效应,使得其它职工无心工作,竞相考虑实行 地下行为 ” ,以便自己换个单位,这样的话乙企业可谓雪上加霜了。还有另外一种更坏的情况就是乙企业的经营者同B部门的官员这一合谋体的利益也严重背离乙企业职工的利益。在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驱使下去尽可能地效仿甲企业的经营者和A部门的官员,从而加剧恶化了乙企业的生产效率。

   以上的劳动力流动是服从于行政干预的,尽管甲乙两个企业是独立的。现在我们来考虑这个2政府官员×2企业经营者×2企业职工框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谋行为。

   前面关于这个框架有个假设条件就是在两个企业间唯一不同的只是劳动力,为了使我们考虑的问题更加贴近现实,我们认为这两个企业位于不同的行业且规模相等,它们合并以后可以获得 协同效应 ” 。重组后的现实状况是:合并以后,两个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不防称独立后的企业为丙企业,丙企业显然有其新的经营者,具体的是谁无关紧要。丙的经营者也要面临A部门和B部门的官员的显性或隐性的干预,同时丙的经营者还要面临原来分属甲、乙两个企业的不同素质的职工,那么,从合并的开始即从有意向合并,到资产评估,组建新企业丙,组建新的经营者集团,安置甲、乙企业的职工等等环节上都存在着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合谋行为。

   甲、乙两个企业谈判组成丙企业前的利益冲突有:

(1)A、B两部门官员为争夺对丙企业的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干预权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2)甲、乙两个企业的经营者为确立自己今后在丙企业中的地位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3)A、B两部门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组成的合谋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4)甲、乙两个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既然,企业在合并前存在着以上几方面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又不能完全通过行政或市场的手段来完成,那么各方就要根据谈判能力来协调,因而一定程度上的合谋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合谋行为有:

(1)对于A、B两部门的官员来说,如果谈判破裂,则意味着他们阻挠两个企业的合并,这会降低他们以及社会的效用(这是因为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会扩大企业的整体产出,以及阻挠合并会引起上级的不满等等),因而企业的合并是一定要发生的。所以,就如何分配由于 协同效应 ” 而增加的产出部分,两部门官员之间存在着讨价还价的关系。直到A部门官员能获得比以前更大的效用,而B部门官员又不至于降低他的原来效用水平。

(2)对于甲、乙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在目前不完善的市场上,甲要兼并乙企业,但它要在保证乙的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的情况下,它才不至于在兼并过程中遇到乙企业经营者的有意阻挠,而同时甲企业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比原来的要高。只有这样,甲的经营者才有动力去进行兼并。同样,双方效用水平的提高也要视各自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言(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如果不进行兼并,双方都无法提高各自的效用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合谋的双方考虑是否要进行合并乃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出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上文谈到,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这两个合谋体对于是否要进行合并也有可能进行协调,其实质就是如何分配由于 协调效应 ” 而增加的那部分产出。

(4)对于两个企业的职工来说,能否改善自己的效用水平似乎掌握在各自的经营者和官员的谈判能力上,但在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受他同企业职工相处关系好坏程度的影响(当然,这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因此,职工的利益目标同官员以及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致的。

二、相关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存在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监管障碍的现实,使得全体人民难以有效地对以下各层次的利益主体实行监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的存在,要避免所有的合谋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合谋行为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对于其它利益主体来说,其合谋动机完全依赖于自己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以后所带来的惩罚期望值与其所导致的效用增加的比较。

   上文分析到,官员同经营者的合谋最为稳定,危害也最大。为什么呢?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信息在四个利益主体之间严重不对称,显然,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状况上有着更为准确的了解,而法律、经济手段的变化对于官员来说亦有着最好的透明度。而且,这两部分人的规模相对较小,他们之间的合谋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那就应该打破这一合谋体。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 — 约束机制。首先要由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况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监管也还是不能扼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对于全体人民来说,他们的监管范围应该是很广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否愿意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只有当个人为监督付出的成本能够通过披露行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还要大于或等于成本,个人才会积极地去监督官员们的行为(补偿不仅有货币的,还有非货币的)。个人要获得补偿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他监督的有效性要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那么这就要求实行监督的个人的意见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合理的司法行为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励个人去对官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但这只是给官员的合谋制造外在的压力。因此,我们还要建立一种机制去打消官员进行合谋的动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员们进行合谋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大对官员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这颇有点法家的思想),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该能降低官员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 边际 ” 的概念出发,如果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惩罚力度×披露几率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 — 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尽管有人说,经营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们的 搭便车 ” 行为,这话并没有错,但关键的是 搭便车 ” 问题是一个现实中难以完美解决的问题,解决它还要靠意识形态的作用,我们只能尽量减少它的发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法规,要让经营者充分意识到一旦他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一工作应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来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业和其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要得到有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得到补偿。但实际上确定该私人成本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在实践操作中就应该明确地给出奖励的额度。

(3)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的合谋体的建议。本着上面的思路,这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鉴于这个合谋体所导致的危害最大,故从打消他们进行合谋的动机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的。第二,对既有的合谋体的成员,应加大他们进行检举合谋行为的效用,当合谋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时,还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奖励。另外对于那些最容易进行合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为当他们的行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时,监管成本会很高的),并辅之于教育,这就从另一方面减少了他们进行合谋的动机。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反馈速度并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效率。还要提高官员和经营者对他们的同事行为的监督的积极性,并承认该活动的有效性。

   (4)从企业职工这一层次来讲,要改变有竞争力的职工同无竞争力的职工之间的关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稳定无竞争力的职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劳动力流动机制进行有竞争力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当然,在双向选择中要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干预。  

   参考文献:1 魏杰、郭东风、沈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10期。2 魏杰、沈莹,《当前国有经济改革中利益主体分析》,《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7期。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5年,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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