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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内控,加紧亡羊补牢

更新时间:2006-09-30 00:00:00作者:未知

今年年初,中国银行爆出巨额金融诈骗案,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及行长高山在一夜之间成为众多新闻媒体竞相追踪报道的焦点。该案涉案金额之巨、谋划之周密、影响之恶劣,不仅让平民大众震惊,亦让银行业界愕然,以至银监会罕见地公开对中国银行作出批评。为此,高山的道德败坏、利欲熏心令人深恶痛绝。但笔者以为,如果从更为理性的角度来分析此案件就不难发现,高山案的发生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高山是主犯(主要因素),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其诈骗行为仍然不会发生。说得夸张一点,高山正是在某些因素的促成下作案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从此案中得到更多教训,国内商业银行才能发现其内控体系存在的诸多缺陷,并亡羊补牢。这远比一味地道德谴责更有现实意义。 一个前提假设:理性人假设 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一个前提假设,即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之上的,离开这一假设,所有分析将不再具有任何意义。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中的基本假设,是一切经济理论成立的前提。理性人假设就是说,面临众多选择和约束条件,消费者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说得直白一点,理性人就是自私人,就是处处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之人。只有在此情况下,才会有钻制度空子之行为,才会有违规违法之徒。显然,高山就是一个理性人。而现实中大多数人皆为理性之人(这并不是笔者对当今之人的道德素养缺乏信心,诸多案例的发生只能让人得出这一结论)。在银行内控体系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好比是银行将资金放在纸糊的柜子中,没有人看守。同时,如果有人从中拿了钱,他可以通过地下钱庄将钱汇至国外,自己也可轻易潜逃出境,对此,有关部门将束手无策。在此情况下,任何理性人的理性选择都将是冒险将柜子中的钱据为己有。因为这一行为带来的在扣除可能成本(被逮捕坐牢)之后的预期收益要远大于不作为时的收益(此时收益为零)。这正是高山们的逻辑。笔者只是想通过这一假设寻找促成高山作案得逞的背后因素。 促成高山得逞的十个因素 通过分析高山案件的全过程,笔者认为,该案至少是以下十个因素促成的结果: 因素之一,银行内控文化缺失。良好的内控文化是商业银行内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前提。而在内控文化缺失的情况下,银行的经营者和操作者关心的是规模和速度,因这关系到其收入和发展前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则被束之高阁。内控文化缺失→合规理念缺乏→一味追求速度和规模→诱发违法违规行为,正是很多银行员工甚至业务能手走向犯罪的路线图。高山本人最初并不坏,新兴分理处向河松街支行的飞跃更是高山辛勤努力所致。但在此过程中,内控文化缺失诱其由功臣向罪犯滑落。 因素之二,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形同虚设。衡量内控体系有效与否的标准并不在于银行制定了多少制度。制度执行不力往往使得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形同虚设。其效果就好比是纸糊的窗子----一捅就破,防君子不防小人,从而为那些理性人通过作案谋私利提供可能。其实票据的审批较严格,按程序至少有5个关卡。高山之所以可将客户的资金挪出,就在于他采取了飞单(又称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至另一家企业使用,到期时再把本息回笼。而这种做法是被监管机构明文禁止的。 因素之三,支行行长权利过大,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架构下,支行行长往往被赋予过多的权利,包括财务管理、核算管理、授权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涉及支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从理论上讲,其有更多的作案机会和可能。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利益诱惑、私欲膨胀的情况下,支行行长轻而易举会走上犯罪道路。这属于典型的关键人员作案。基于此,监管机构往往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实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专门出台稽核监督机制,以对其权力形成约束。显然,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没有出台这些措施或没有落实。这正是高山长期密谋并得手的关键。 因素之四,稽核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国内商业银行的稽核相当薄弱,集中表现在:有些银行尚未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设有稽核部门的银行,其稽核人员的配备不足,达不到总员工数5%的国际一般水平;稽核监督部门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稽核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以中行为例,在高山案之前,该行针对支行的稽核监督明显缺失。如果不是上市公司东北高速到银行对账,恐怕该案还不会被发现。 因素之五,不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的逆向激励。不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往往会导致逆向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某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只考虑发展而忽视内部控制。这就会造成银行不惜一切代价扩大规模,拼命追求发展速度,从而出现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现象,严重的甚至出现违规违法经营。而现实状况却恰恰如此。大多数银行仍存在重发展,轻内控的思想,表现在激励约束机制上就是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仍以规模指标和速度指标为主。此外,大多数银行都设立了数额不等的营销奖励基金、业务拓展费等经费项目,对那些营销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但却很少有银行设立类似的基金来奖励那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做得好的分支机构。 因素之六,电子化控制水平较低,内控体系存在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化控制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会使银行的内控体系完全失效。一种情况是员工集体作案,如此一来,岗位制约将不复存在,其他内控措施也将形同虚设;另一种情况是关键人员作案,比如支行行长作案,由于其掌握支行的人、财、物等权力,其他操作人员迫于支行行长权力的威慑,在内控执行中打折扣,为其作案提供方便,甚至于同流合污。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没有实现数据集中,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被发现,潜伏期极高。 因素之七,内控责任制缺失,内控管理混乱。在内控责任制的压力下,各相关部门才会真正肩负起应负的责任,使内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得到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和完善。但国内商业银行明显存在内控责任制的缺失。在发生失控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只处理作案当事人,那些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一般不会受到处罚,从而造成内控体系的有效性长期得不到提高。如在高山案之前,类似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内控责任制缺失,管理混乱,内控漏洞不但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相反却在某种程度上为高山作案提供了指导。要案屡查屡犯,这不能不引起银行业的高度重视。 因素之八,持续改进机制缺失,内控薄弱之处长期得不到改善。从国内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由于其在内控监督与评价、信息交流与反馈等环节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而造成整个持续改进机制运转失灵。这集中反映在内控薄弱之处长期得不到改善;内控空白点不能被有效识别;大案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这又形成内控的恶性循环:内控薄弱→案件发生→持续改进机制失灵→案件重复发生。这或许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发生之后,高山案再次上演的深层次原因。 因素之九,金融风险意识薄弱,为高山作案提供条件。就高山案来讲,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漏洞是该案发生的内部原因,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的薄弱则为该案的发生提供了外部条件。该案中,高山采取了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这种做法虽然可为那些拥有巨额闲置资金的企业提供一个获取高额收益的渠道,但也蕴含巨大的风险。因为这时银行向企业开出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是假的,虽然账面上显示企业的资金仍在,但实际上已被银行内部人员违规发放出去。而且这部分资金很容易为心态不正的银行员工挪用,从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因素之十,地下钱庄非法洗钱途径为高山作案划上圆满句号。对于那些巨额诈骗、挪用资金以及贪污腐败案犯来说,便利的资金转移渠道是促使并刺激其大胆作案的重要因素。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作案条件。以高山案为例,高山正是通过东北三省最大的地下钱庄----沈阳西塔地下钱庄将钱转移到国外,然后潜逃出境,从而为其诈骗划上圆满句号。地下钱庄、赌场已成为类似人员非法转移资金的重要渠道。如果对类似地下洗钱行为打击不力,这种大案要案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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