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2-11 00:00:00作者:未知
尽管哈耶克特意解释过他为什么不是一位对任何变革都表示反对的保守主义者,而是一位古典自由主义者(老辉格党人),但是由于他对待传统的态度,他仍被许多人看作是保守主义者,他们常常引述哈耶克对于传统的态度,来为无条件接受某种传统辩护,比如许纪霖在《读书》杂志,2000年第一期发表的《上半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结语就说:“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潮是那样千丝万缕地联系着,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毕竟成为我们的一个历史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传统是应当受到尊重的,因为我们无法按照自己的理性建构未来,只有从以往的传统中演化历史。”
中国学人也尝试着要给哈耶克这种试图调和个人自由和创造力与尊重传统之间内在的冲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最典型者大概是陶东风的解释:“窃以为哈耶克得出自由与传统相互协调的理论是有其特殊原因的,从而这个理论也就不具备必然的普适性。在哈耶克熟悉的英国社会文化环境中,已然存在一个在他心目中既‘自生自发’、又合乎自由理想的传统与秩序……因而在哈耶克的心目中,维护这个传统就是维护自由,而用人为设计摧毁这个传统就等于摧毁自由。”1
这种解释当然不是没有道理,但却从根本上瓦解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普遍意义,似乎他的理论只是适应于自由秩序的原发地英国和生来就只有自由传统的美国,甚至连欧洲大陆都难以援为旧例,后来的努力要超越自己的本来传统,建设自由社会的文化和民族国家,则只有彻底打破、抛弃自己的传统,另起炉灶一途。这就使哈耶克陷入尴尬的境地:有自由法治传统的民族将享有自由法治,而没有自由法治传统的民族则永远不能享有自由法治。哈耶克成了文化相对主义者。我想这是哈耶克所决不能接受的。从他对市场普适性的坚持,从他坚持自发秩序及晚年探讨扩展秩序看,不应该得出这种结论。
在哈耶克看来,现代西方社会(尤其是英国、美国)之所以发展出可欲的复杂的自由法治秩序,并不是人们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偶然地采用了某种适当的规则,这种规则透过不断扩展和深化而逐渐自发地形成为复杂的自由法治秩序。而没有自由传统的社会,其固有的传统有没有可能向自由的方向演进?哈耶克提出了种群文化竞争进化理论,即某些社会的规则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实施它们的群体更为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群体,即这些群体比其他群体更繁荣并发展起来,并能更成功并包容群体外的人,因此,他晚年更多把自发秩序称之为扩展秩序。
虽然有论者指出,哈耶克晚年的文化种群选择理论笼罩着神秘的气息,并且其立论似乎与其早年所坚持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直接冲突,但它依然可以给我们某种启发。不过,哈耶克似乎并没有仔细地解释被动地卷入进化过程的群体何以会改变其规则,其传统以何种方式演进。这些问题对于哈耶克的思考是无关紧要的,但对于中国人来说,却是最要紧的问题。
本文的基本观点就是尽管中国传统自身在封闭环境下演进,可能无法通向自由社会,然而随着文化种群进化过程的扩展,中国也能够逐渐地演变为自由社会。至于这种文化种群选择机制的基础,我们仍将回归个人主义的方法论,而提出一种个人主义的传统观,指出规则的变化是在从个体的层面上启动的,而由于处于开放的状态下,在个体层面上展开的规则的创新活动最终将导向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之建立。
规则与传统
作为社会活动之基本单位的个体和他所遵奉的传统都不是固定的、静态的实体性存在,而是两者持续互动从而不断生成的过程。
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使我们的理性不可能掌握关于复杂现实的所有细节,我们不得不依赖规则行事,必须大量地依赖不用怀疑的传统规则,而不必企图作出理性的选择,或去构建某种指导我们行动的规则体系。由于现代社会是一种大社会,成员的交往范围远远超出了熟人的圈子,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很难了解他人的详细具体的知识,我们就需要通过社会规范、规则和制度等框架,来调整我们的行为。制度能够使我们每个人利用成千上万的并不认识的他人的行为,尽管我们对他们的个人的意图和计划根本就不了解。这些制度是社会的规范性交叉点,调整成百上千万人的行为,大家就不用再费心地获取和理解关于他人的详尽的知识,也同样能形成他们对未来行为的一个个具体的预期。
因此,制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性知识的总和。制度缩小了我们为了行事成功而必须了解的东西的范围。制度能使我们对他人的行为作出更准确的预期,即使我们并不掌握关于他们的详尽的知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排除社会交往中很多不必要的协商过程,从而使我们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那些尚没有制度性解决方案的情况中去。正是通过这些合作性规范,制度简化了实行我们的计划所需要的知识, 提高我们圆满完成这些计划的能力。
从这一意义上看,规则是不可能被引进的,而必然是内生的,因为它本身就是无数交易活动过程的结果。那么这种内生的制度是如何生成的?制度是作为成功的个体按照规则采取的行动之无意识的产物而出现的。制度不仅仅推动更广泛的社会秩序的生成,它们本身就是某种自发的秩序。个人为增加自己福利而制定行动的计划并努力地贯彻实施,如果获得成功,个人会继续运用这些获得成功的行为模式,并将其看作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如何行动的“行动准则”。如果那些成功的计划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被他人观察到,他们就会加以效法,从而按此一方式行事的人越来越多。随着这种模仿过程继续,随着运用这一方式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就知道可以预期别人也采取同样的行为。遵守这些规则的人越来越多,则这些规则就对潜在的其他参与者更有吸引力,因为,遵守者越多,就意味着运用这些规则预测别人行为的人的机会更多,从而更有可能增加合作的收益。待到上面讨论的这些行为者非常广泛普遍,这时的规则就成了社会制度。这就是社会的学习过程。
这只是横向的学习过程,就是现实的社会成员在交易过程中彼此学习;还存在着纵向的学习过程,即学习先辈积累下来的规则,即传统。由这些行为规则构成的制度之累积,就是传统。我们出生到某一社会,就到处都是各种各样的规范、制度和传统,我们的整个成长历程就是一个接受这些规范、传统的过程,即社会学家所谓的“社会化”。传统固然束缚了我们,也给了我们自由。通过学习、掌握这些规范,从而限制我们的思想和行动的范围,使我们能更轻松、更准确地预期他人的行为。所有人都必须靠右走,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使我们更自由,因为它使我们不必每次上路前都算计别人将靠哪边走。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传统并不是一般人文学者所论述的符号、典籍,而是一整套活着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则体系,就是活生生的约束着现实的人们之交易活动的制度之总和。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这些规则分为两类:“阐明的规则(形诸于文字的或明确的规则,articulated rules)”与“未阐明的规则”(unarticulated rules),而且后者显然在逻辑上先于前者,并且在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个体本位的传统
人由于“出生”的偶然性而被“抛到一个特定社会里”,这个特定的社会自然有一整套特定的传统,如果这个人要展开自己的生命历程,就必须适应,或者说大体上适应这套传统。然而,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又都具有基因上的某种特异性,人类是无限丰富多样的,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特性。这种特性又使得他不可能把整个传统规范都内化到自己的特性中,因此每个人的生命都时时感受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此种紧张关系正是变革传统、促使传统演进的内在力量。
甚至每一个小的群体,比如家庭、社团、教会都有自己的某种特性,从更大的社群范围来看,它所包容的较小的社群都具有不同的品性,不可能是完全同质的,它们之间对于大社群的传统、规范的理解可能都有不同,从而众小群体之间会产生某种竞争,这种竞争机制也是传统演进的动力。
个体和较小的群体可以有两种选择来缓解他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一种是迫使自己认同传统的基本规则,如果大部分人做此种选择――事实上一般情况下总是如此,而且由于最重要的规则是未阐明的,因而个人是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不自觉地就遵守了绝大部分传统规则,结果将是保证传统的延续性;另一种可能则是由于个体的多样性而必然部分地背离传统,冒险采取新的行动方式,大部分的背离和冒险可能是毫无意义的,但有一些新的行动方式可能取得成功并被别人接受,就会可能逐渐扩展开来,如此一来,传统就被部分地更新了。这种创新的积累就将导致传统的自然演进。
事实上,传统不是成文的立法,基本上属于未阐明的规则,没有成文化、条款化,也没有一种固定的、物质化的存在形式,而存在于某一社会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心智和行为模式中,存在于社会成员的言谈举止中,因此,传统,就其功能而言,是社会性的,乃是一种协调社会成员间关系的规则体系,然而就其存在的形式而言,则是个人化的,乃是透过个人的理解和认同及默会地遵守而发挥作用。传统之发挥作用,必须首先从一种抽象的社会性规则,转换成被个人个别地理解了的、具体的个性化的知识。当然这里所说的知识,并不是概念明确的、成体系的科学知识,而是那种默会的实践性知识。对这种知识,当事人本身也并不能明确地阐述。
因此,并不存在一种物质的传统实体,传统本身也不具有固定的形态,相反,传统毋宁是一种过程,是无数具有自己特性的个体不断解释、再阐释的过程。传统是个人主义的。这种无数个人的个别的理解、阐释和遵守的过程,本身自然就包含着超越现有规范的可能性。
当我们谈论传统的演进时,我们实际上遗漏了主语或者是混淆了主语。大部分论者在谈论传统的时候,似乎想象传统是一种物质存在形态的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物质实体,似乎具有独立于现实中活生生的个人的生命。这就是哈耶克所再三批判的所谓“拟人化”的原始思维方式,人们以为传统(还有社会)可以像个人一样思想、计划、行动。根据这样拟人化的理解,传统完全能够反过来控制个人的选择,个人无疑因此而成为传统的奴隶,人之生存乃成了旨在延续传统的生命,而不是相反。
社群主义的要害正在于此。在形形色色新老社群主义那里,传统反客为主,成了个体的主宰,一个社群的人之所以是此人而非彼人,端在于其秉承着不同的传统。这种看法当然有部分合理之处,毕竟传统、制度、价值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提供着其日常生活的预期、使之能与他人相调适,这对于他的生存当然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传统也的确通过某种正规的和非正规的奖惩制度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使之保持在自身传统的正确轨道中。
然而,如果照这种拟人化的思维方式,则传统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变化,而这并不合乎历史事实。关键似乎在于社群主义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多样性及因此而来的对于传统的不同的理解,忽略了个人在其解释传统时不可能是按照一致同意原则进行的,人们乃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境个别地在社会规则体系中与其它个人交易的,因而不管是秉承传统还是阐释传统都只可能是一种个体的活动,因为社会、集体、共同体本身绝不具有观察、思考、反思、解释、批判的能力。传统乃是为人的,秉承传统的主体乃是个人,即遵守着传统并不断对传统进行解释的个人,而不是作为一整套规则体系、只存在于个体心中和行为中的传统自身。因为传统不可能思考,传统不可能执行惩罚,只有个体才有思考能力,才有选择的能力,也只有个体才能衡量遵守传统规则还是创新规则,哪种选择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更大。
当传统被理解为只能由分立的个体所承载、所理解并不断进行新的阐释之时,则传统本身就不是僵化的和保守的,相反,在自然状态下,传统本身就具有自然演进的机制。毋须乎任何外来的压力,也不需任何全知全能者的设计,不用任何暴力的强制,传统就在自行演进,而且,一般地说,这种演进会使人类的行为更合理,它向着更合乎人性的方向演进,逐渐地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更大的收益,这是一种自然选择过程。当然这需要从长程的历史过程来观察方显出变化的轨迹。最典型的如中国的语言和文学类型,经过千年自然演进,当回过头从长程历史观察时,其变化也是极为巨大的。
市场的力量
不同人对传统的无数不同理解之间的博弈形成传统的创新,而驱动普通人创造性理解传统的最基本力量可能是市场。
市场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沟通交流渠道。人类最丰富的知识宝库并不是存在于大百科全书中的系统的科学知识,而是关于我们每个人的具体的处境的知识,即哈耶克所说的“关于时间与地点之详情的知识”,即默会的知识,这类知识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这类知识永远不可能以集中的、整合的形态存在,相反,这些知识总是掌握在分立的个人手里,散乱的、不完整的、并且常常是互相矛盾的。这些知识不可能被集中到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手里,并由他们判定好坏优劣。社会是否有效运转,关键就看其是否能建立起一套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具体的零碎的知识的拥有者能使他们的知识为社会所用,他人可据以制订自己的计划、追求自己的目标。
市场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学习渠道,能使彼此陌生的人们之间互相学习,透过这种学习过程,就可以逐渐找到做事的较优办法。市场简化了人们的生存困境,人们不用再去关心他人的目标而只需根据价格的变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就能够同时使自己的活动能为自己和他人带来收益。
因此,市场交换就是社会赖以维续的交流沟通渠道――人类理性和言说的能力之扩展。亚当?斯密曾把“交往、物品交换和交易”的与“思考和言语”的功能联系在一起。两者的相通之处是它们都是某种类型的说服和交流。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就是说服他人及与他人互动。如果对象是我们熟悉的,并且能够很方便地谈论和写信,那么言语就是一种很有用的方法,而如果当我们所要说服的人是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秩序中的陌生人的时候,就必须得使用交换的方法。市场就是我们跟陌生人交流沟通从而使我们卷入社会的最重要的渠道。
当人们进行买卖决策时,他们就是在通过行为来沟通交流他们自己对于这一物品的知识和偏好。由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实际上就体现着社会普遍容易接受的默会知识,价格在这一或那一方向的运动,就提供了间接地获取他人知识的途径,借此我们就可以协调与他人的行为,而毋须某一中央集权机构的指导。价格体系能使我们透过使自己投身于某一制度性过程中,超越我们自己知识之不可避免的零散性、本土性、及不易言传性,从而自发地形成一种可以使无数具有不同目的的陌生人毋须一个共同的目标就可以共处的秩序。市场就是一种社会工具,能够把分散在无数个人那里的无法计量的知识拼成一幅完整的图画,利用所有这些零碎的信息,启动互相学习的过程从而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
据此,人就其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的根本而言,都是企业家。市场交易活动所交换的不仅仅是物品,更重要的是通过价格、利润等信号,无数互不相识的个体交换着其分立的知识,也就是说,交换着各自的生活方式,交换着异质的价值、观念和想象,交换着各自所在群体和国家的规则和制度。这些与自己的传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规则、制度异质的知识在市场上聚集,并通过交换为交易主体所觉察、认识及领会,从而扩展了交易主体的视野,并使他依据自己对于这些新知识的解读而调整自己的观念和行为。这里所说的知识,更多地是具体的默会的、个人化的知识。北京嘉里中心的写字楼里的雇员对于现代市场的理解可能远远比大学校园的教授更准确,尽管他并不能对其予以明确阐述,而珠江三角洲的民工对现代企业管理的认知也可能比长虹集团的领导人更理性,尽管他也无法明确地表述。山东的菜农对韩国市场和国际贸易程序的了解可能超过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的经理,因为他们自己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而有意识地卷入了具体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个人在市场中已经把超出他原有的共同体的市场、规则、制度之外的异质的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从而多多少少改变着他作为人的属性,改变着他对传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规则、制度的个人化理解。
开放状态与演进方向
如果转换一下角度,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观察传统,则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对传统持悲观态度,相反我们倒有理由保持乐观:传统不可能一成不变。在讨论传统变革问题时,我们需要一种概念范式的转换:从关注精英,转向个人,转向无数个人通过交换而自发形成的民间社会。每个人并不是天生的保守主义者,也许在某些精英看来,“传统”――实际上他们心目中的传统只是阐明的规则,即关于传统规则的记录、符号――是他们的饭碗所在,具有终极价值的地位,他们可能具有保守的倾向;而对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来说,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工具性的,因为传统不过是一组规则,是社会成员彼此互动的一种框架结构,是使社会秩序成为可能的规则之总和。这种规则并没有暴力作为后盾,人们其实可以遵守,也可以违反(创新就是一种违反),而人们之所以遵守传统的规则,仅仅是因为遵守这种规则可以为他们带来利益,可以方便他们行动。同样,如果违反传统,如果新的规则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大的收益,他们会毫不迟疑地接受新的规则。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乃是一种理想状态,相反,如果是在一个国家与传统合一的社会,传统的规则以暴力为后盾的地方,则传统的演进当然是不大可能。如果国家自认为是传统的守护者从而国家垄断了传统,国家认为唯有它有权对传统进行解释,任何个体对于传统的新的解释都受到压制,因为这等于对国家的权威提出挑战。因此那些僵硬的政教合一的社会就自己扼制了传统进一步演进的可能。
好在中国似乎不是这样的社会。不过,如果我们坚定地摒弃自以为神明的先知先觉者的教导,也拒绝国家运用暴力摧毁传统并为我们设计全新的未来,在承认了这些前提后,如果假设中国的传统能够自发地演进,那么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演进能合乎我们的所欲?或者更直截了当地说:如果我们认定自由法治是美好的,那么在中国,传统的自发的演进能导致自由法治的甘霖降在我们头上吗?
当传统是在封闭状态下自发地自然演进的时候,当个人感受不到外部的诱惑和刺激,没有一个参照,很可能根本就没有人注意到要改变传统,甚至没有人注意到传统的存在。哈耶克反复申明人们所遵循的规则是个人不能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就是对这种状态的描述。然而,当人们(特别是知识分子)反复地提出要改变传统时,显然他们对自己的传统已经不满意了,认为自己的旧的传统已经不能很好满足自己的需求,因而需要改变传统了,或者是对传统的自然演进之速度失去了耐心,或者是觉得传统演进的方向本身就不合心意,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方向。
而这种不满意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能发生:我们处于最起码的开放状态――不管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其实在历史上大部分都是被迫的――因而潜在地与参照物处于一种竞争状态。我们注意到了一个在我们之外的参照物,而且这另一个群体比我们更成功,经过交往中的比较,我们看出了自己的差距,于是我们也要向那个方向演进。个体总是倾向于选择比自己所在的国家更好的国家、文化作为学习、模仿的对象,人们不大可能选择比自己更差的、更不可欲的文化学习、模仿。当然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差,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富裕、自由、更大的选择空间乃是绝大多数普通人所欲求的。
正是这种吸引力,引发其中个体试图对本身的传统进行创新,从不同的方向进行各式各样的创新。这种学习、模仿是在个体层面上进行的,是身处于物品、观念之市场上的个体对个体的,通过与欲学习模仿的社会中之成员及其组织的接触而学习新的行为方式,并形成新的交换模式,学习模仿者把这种新的行为方式应用于与自己社会中成员的交换过程,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因而把新的行为方式得以扩展,而在自己的社会中引发变革。
在此一过程中,发生了知识的叠加现象。如上文论述中再三指出的,这里的所谓知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系统化的科学知识,甚至不是阐明的规则(成文法)及阐述这些规则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知识,而是指未阐明的知识。
从成功的群体一方面来说,尽管他们取得了成功,但仍有可能对导致其成功的这些未阐明的规则不能予以阐明,因此,他们所提供给他人的、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可能并不是真正成功的经验,因此,落后者直接在社会层面上照搬他们的阐明的规则,比如直接引入其法律,可能并不恰当,因为这些法律是在具体的环境中形成的,而这些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之所以能导致该社会取得成功,并不是因为这法律是善的,而是因为这法律乃是该社会成员的行动之结果(而非他们的刻意的设计),从而抽象的法律在具体的实践中已经内化为个人的具体的知识,因而法律才自发地发挥过提供社会预期及协调行动着的个人的目标和计划的功能。
因此,对于学习的一方来说,也只能透过个体层面的具体社会实践来学习成功的群体的规则性知识。当个体在开放状态下卷入与共同体之外成员的市场交易中的时候,成功的群体的未阐明的规则性知识与自己所在群体的规则、传统一道进入其认识、判断和选择的视野之内。此一实践性、规则性知识最重要的传播渠道乃是市场,市场交换。成功群体的规则性知识透过两个群体成员的市场交易而进入学习一方的交易主体,此时个体的平静则被打破,个体面临着选择,是继续方便地遵循自己群体的规则与传统,还是遵循交易对象的规则与传统?个体一般总是选择后者,因为它能为自己带来更多收益。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此一个体的规则性知识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虽然在他再与本群体成员的交易中可能仍然延续本群体的传统的规则体系,但他的行动方式必然发生微妙的变化,无数个体的微妙的变化累积起来,就逐渐地调整着本身群体的内部规则,使制度和传统在不同的方向上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无数个体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互相调适,熟悉新的规则,达成某种新的规则认同,从而自发地实现规则的演进,进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不过由个体的自发选择到社会层面的成文制度的变革,中间还有多个复杂的环节,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
显然,后进国家的社会自发演进如果要通向自由法治方向,最重要的条件是外部世界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从而形成文明规则的竞争和比较。在封闭社会,传统也是可以演进的,但变化的速度相当缓慢;而只有在开放社会,传统才可能发生剧烈变革,我们的分析已经表明,这种剧烈的变革并不需要人为的设计,不需要一个中央计划当局的控制,仍然可以朝向一个合理的方向演进,实现传统的自我超越。因为如果社会处在一个向其他社会开放的环境中――当今世界其实正是如此――那么,个体的学习和交往,就不仅仅是学习自己的传统,也学习别人的传统,个体通过市场机制所能掌握的不仅是本传统的知识,更有体现在外部交易对手身上的异质的知识,不仅是关于商品、观念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规则性知识,透过这些个体的交易即学习过程,成功群体的内部规则将转化成学习群体的内部规则,因而市场交换本身将扩张已经证明为有效的制度的覆盖范围,从而把更多的个体卷入一个效率更高的秩序中,使个人可以享有更高收益。
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普遍主义的趋势。开放的社会之间的规则的交流和竞争,通过各个社会成员自发的交易即学习和选择(类似于一种投票行为),不同制度之间的效率将凸现出来,效率更高的制度则具有强大的势能扩展其自身。
问题的关键是免于暴力的强制,而尊重个体的选择,个体具有一定的自由,可以在开放的制度之间自由地选择、按自己的理解来突破自身的内部规则和传统,透过学习他人的规则性知识,在社会行动中进行小小的知识创新和规则尝试。这种创新在历史学家哪儿可以忽略不计,然而,无数这种小创新透过语言、观念、市场等等社会渠道交流、扩散和累计,就导致传统的革命性变革。每个社会中都有不安分分子,正是这些不安分分子是传统变革的导火线。
1 陶东风:《社会转型与当代知识分子》,上海三联书店,1999,页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