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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和对策

更新时间:2005-12-20 00:00:00作者:未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1994年,我国各种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总额达89亿美元(包括对外工程承包款)。造成拖欠的原因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对外贸易中业务操作上的失误,但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却是我们管理体制上对国有资产的监控不严。

一、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几年来经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D/P),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如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定出口黑白电视机合同,作为第一笔贸易,该公司仅凭买方自己提供的资信报告,不经查实就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成交(D/A60),交货后外方拒付货款。经追索,发现买方公司早已卖给其他公司,根本无法追回货款。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玩具,货到后,买方拒不付款,在追索中,美方指出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与样品不符,只能贱买支付运费。虽然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证明为准,但我公司出口时并没有经过商检,由于拿不出商检证明,致使货款难以追回。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该省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如某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口服装,对方收货后提出质量问题,仅付50%货款。我方公司在多次追索无效的情况下,寻找香港一讨债公司,该公司追款后,与我方断了联系。当我方公司找买方公司时,买方称货款已被讨债公司拿走,如我公司起诉,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二、统计与综合分析

专门从事国际商帐追讨的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大陆被拖欠问题曾作过统计分析: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2)产品质量/货期有争议占25%;(3)严重管理失误占10%;(4)其他占5%。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国际贸易拖欠案国内发案地区分布看:(1)1980—1990年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及经济特区;(2)1990—1994年主要在内地省份;(3)最新趋势,省或市所辖地区,市级外贸公司较多,并向缺乏外贸经验的地区和公司转移。 三、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

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

我们自身的问题,主要是: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

2.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帐形式成交的占25%。 3.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4.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5.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四、对策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

4.货款逾期3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3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3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

5.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制定监控措施,如将收汇问题与财务制度和考绩制度挂钩,对逾期3、6、9和12个月的货款从当年效益扣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等。 6.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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