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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化趋势

更新时间:2006-09-09 16:34:33作者:未知

      今后几年是中国政府履行承诺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市场化进程最重要的时期。中国将以加人世贸组织为契机,加快中国外贸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外贸市场化程度。

    (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多元化趋势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注册后,既可获得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又可获得进出口权。按照承诺放开外贸经营权,培植多元外贸经营主体既是中国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也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将继续推动进出口经营权向实行完全的登记制过渡。经过三年过渡期实现改革目标,即对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的自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关于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没有其他的资格条件限制。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二)中国进出口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

    中国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中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2003年,中国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将由12%降至11%。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1%降低到16.8%,降幅为7.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1.4%降低到10.3%,降幅9.6%。其中汽车关税2006年7月1日降至25%,零部件关税2006年7月1日降至10%。

    根据加人世贸组织协定,中国对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烟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指定经营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口情况,对非指定经营的比例作了规定(非指定经营指加工贸易等非一般贸易方式的进口不需要由指定公司经营)。指定经营管理商品的经营企业数量将逐年增加,并在自2002年起的三年过渡期结束后放开,国营贸易不再作为中国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

    根据WTO规则中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中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减少直至取消进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数量限制,同时中国还承诺了24类产品的基期配额和过渡期 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2003年,将取消发动机、照相机等31种商品的进口配额管理;取消船舶等19种商品特定进口管理措施;提高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等商品的进口配额增长率到15%。到2004年,将取消对成品油、汽车轮胎、天然橡胶的进口数量限制。到2005年,将取消所有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与此同时,粮食(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5种农产品和化肥共6种商品,由绝对配额管理改为关税配额管理。

    加入WTO后,中国对服务贸易开放做出以下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由选择中方合资伙伴,包括行业外的伙伴;对外资进人中国主要敏感服务行业不能有数量限制;在审批过程中,只要外方符合行业的审慎原则,即应给予批准;不能以防止重复建设或以需要试点为由拒绝批准外资进入服务业。中国允许外商进入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电信服务方面,中国将按照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在线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入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银行服务方面,中国将按照《金融服务协议》,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中国将在加入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证券方面,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的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加人世贸组织后,中国将对增值电信和寻呼在加入后2年允许外资比例达到50%;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除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不作限制;对因特网和卫星服务,按增值电信和基础电信分别承诺因特网和卫星服务。

    2003年,在零售分销服务方面,允许在指定城市设立规定数量的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允许合资企业从事书报杂志的零售;在金融服务方面,逐步开放人民币业务,除已承诺开放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南京和武汉外,继续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本币服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三)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1994年经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经确立了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的原则,中国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贸易政策。中国将进一步增强贸易政策的规范性,逐步统一内外资贸易权政策;制定符合世贸规则的国营贸易制度,建立规范的国营贸易产品定价机制及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推进国营贸易企业制度改革;制定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国营贸易产品的比例、数量和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完善以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为重点的外经贸支持体系;改革进口许可程序及进口配额的发放、产品的指定经营制度,简化出口手续,推行自营生产企业进出口登记制和外贸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核准制,加快建立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和中国国情的外经贸新体制。中国将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四)对外贸易管理手段的法制化和市场化

    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而市场经济通常又是法制经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不断加强对外经济法制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对外经济的水平。继续做好对外经济法律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尽快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加强对外经济管理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和贸易争端。同时中国将进一步完善符合市场经济的外贸管理手段,健全出口退税制度,完善金融和出口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推进人民币结售汇体制的改革,扩大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的幅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运用市场手段管理外贸的水平和能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中国网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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