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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对外贸易(2)

更新时间:2006-09-09 13:30:37作者:未知

面对上述趋势,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相形之下都显得严重滞后。1998年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占16.5%,而世界平均水平约为20%左右;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33%,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印度、印尼、菲律宾等国约10个百分点(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年鉴1999》,第57页。)。这种落后状况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思想和体制障碍所造成的。在思想方面,过去政治经济学中某些僵化的观点把我们引入了理论误区,即认为除了运输以外,服务贸易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看不到它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对全面提高生产率的意义,因此只重视物质生产,而忽略服务业。在体制方面,传统的指令性计划经济阻碍了服务的商品化,各部门、各企业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力图自己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以致服务难以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服务业的落后是我国产业结构失衡的表现,也成了经济发展的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得到了空前迅速的发展,1982年服务出口仅27亿美元,到1996年达到279亿美元,增长了10倍,在世界服务出口总额中居第22位。不过与“亚洲四小”相比,仍有差距(香港占第10位,新加坡占第12位,韩国占第14位,台湾占第19位)(注:同②,第14页。)。从增长的速度看,可说已赶上了世界服务贸易的趋势,但从服务的出口结构看,与世界的格局和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反差。1985~1996年在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由27.6%升至36.5%,金融所占比重保持未变,前后都在19%左右,运输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7.1%降为19%。“其服服务”包括以海外工程承包所带动的劳务输出,所占的比重由25.5%升至32.6%。可见旅游始终是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支柱,在我国对外收支中,每年都能带来盈余,这是由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旅游资源所决定的,今后还将继续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型服务业却是弱项,以致出口不振,反之,每年还要大量进口,在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其他服务”一项包括了信息密集的新型服务,它在服务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1985年仅为22.9%,1996年剧增为52.4%,翻了一番以上,使得我国整个服务贸易逆差近年来日益增大,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以1998年为例,旅游业有顺差34亿美元,但“其他服务”等项目大多有赤字,从而整个服务贸易发生49.2亿美元的逆差。(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年鉴1999》,第57页。)因此,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要“积极发展旅游、信息、咨询、技术、法律会计服务等新兴产业”,“规范和发展金融、保险业”,“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必须强调其关键是抓好信息产业,因为这是新型服务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从根本上改造我国传统服务业的物质技术基础,而服务业在21世纪将成为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它的振兴将大大改善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同时也将有效地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和巩固我国在世界服务市场上的阵地。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电信、金融等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必须培育竞争力,才能对付外来的冲击,保证我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21世纪对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
文献号 】1-1486

【原文出处】《国际贸易问题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11

【原刊页号】20~23

【分 类 号】F52

【分 类 名】外贸经济、国际贸易

【复印期号】200103

【 标 题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外贸易(二)

【 作 者 】王林生

【作者简介】王林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世贸组织研究中心

【 正 文 】




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基础是产业内分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对经济生活国际化作过十分精辟的论述,阐明了这个历史趋势是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发展的。产业革命即第一次科技革命塑造了19世纪的国际分工,即英国作为工业的太阳与广大农业和原料附庸之间的分工,从而就像《共产党宣言》所说,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第二次科技革命又导致了工业国之间的水平型分工。例如,英国的优势在钢铁、造船、采煤等工业,德国则擅长电气、化学等工业。二次战后,除了上述的垂直型和水平型分工,第三次科技革命又使国际分工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并占了主导地位,这就是产业内分工。过去的国际分工主要是要素禀赋所制约,现在科技优势足以减轻甚至摆脱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以至同一行业内的各个部门或同一企业内的各个分厂、车间和工艺流程,都可分散到全球部署定位,实现最优配置。

产业内贸易便是上述这种分工的表现形式,这种贸易60年代以来发展十分迅速,从而在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中也得到了反映。1975年格鲁伯尔和劳埃德(H.G.Grubel and P.J.Leoyd)的论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他们提出的定义和测量方法为学术界广泛接受。产业内贸易就是一国同时既出口又进口某一同类产品,所谓同类产品则按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三位数来划分。SITC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分为10大类(Section),大类以下分63个部(Division),部以下又分为233个组(Group),组以下再分为786个小组(Subgroup),小组以下分为2000个基本项目(Item)。这就是说属于同一“组”的产品就是同类产品,但也有人采用较为宽松的划分标准,即以同一“部”的产品作同类产品。他们提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Z[,i]+M[,i])-|Z[,i]-M[,i]|

  B[,i]=─────────────────×100

          (Z[,i]+M[,i])


上式也可写作

         |Z[,i]-M[,i]|

  B[,i]=(1- ────────────)×100

          (Z[,i]+M[,i])

在上式中,B[,i]便是反映产业内贸易的指标,称之G-L指数,在0-100间变动,愈趋向于100,表示产业内贸易水平愈高。i指产业,Z指出口额,M指进口额。他们和其他西方学者的研究都表明:(1)产业内贸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据经合组织的材料,1991年6个西欧国家的制造业中有60%以上是产业内贸易,另外6个西欧国家这一比重为50%~60%。(2)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远高于初级产品,最高的当推机械和运输设备以及化学工业科技密集度愈高的部门,其产业内贸易的倾向也愈大。(3)一国的经济增长与产业内贸易水平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根据上述,我们可将世界G-L指数当作反映全球化的生产指标,因为G-L指数愈大,说明各国在生产专业化方面的相互依存度愈高。产业内分工的主要形式有同一产品不同档次、品质或仅仅是型号、规模不同的专业化,例如大量出口若干品牌的汽车,同时又大量进口另一些品牌的汽车。还有零部件或工艺流程的专业化,由各有关企业参加协作来完成最终产品。我国的加工贸易可说属于后一种形式,它是通过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而又出口来完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发展迅速,8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出口额还只有56亿美元,在我国全部出口中也仅占18%,而一般贸易的比重则高达82%,但到1995年其金额增至740亿美元,10年内增长了12倍之多,比重也上升为50%,开始超过一般贸易;到1996年加工贸易金额增至1044.7亿美元,比80年代中期增长了将近18倍,比重约占57%。加工贸易在外资企业出口中的比重更高,而外资企业目前在我国全部出口中已占45%,其增长势头之强劲远胜于国有企业。因此可以说近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之所以能够持续地迅速增长,加工贸易是主要的支撑力量,它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工贸易扩大了我国的就业规模,据广东省公布,1997年全省加工贸易在全国加工贸易总额中约占55%,吸收了约1000万人就业,估计全国借此解决就业的人数约近2000万。加工贸易还带动了我国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某些制造业部门的成长,有的可说是从零开始的,例如,家用电器就是从组装起步,后来成长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得以在较短时间内超过初级产品,这是与加工贸易的发展分不开的。由此可见,加工贸易确实为我们参与并利用产业内分工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但加工贸易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和矛盾,这主要与对外贸易中的双重机制有关。为了扶持加工贸易,对其所需的中间品免征进口税,同时各地区还有自己的优惠措施,于是就在一般贸易的促进机制以外,又形成了一套与之相平行的加工贸易的促进机制,从而引发了以下矛盾:

1.一般贸易的促进机制主要在于出口退税,实现零税出口,而加工贸易的出口只有在国内创造价值部分才给予退税,从原则上说,二者都是合理的,可以并行不悖。但当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不能全部到位时,有的企业就会由一般贸易转向加工贸易,特别是那些需用高关税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的企业,将改做加工贸易,减少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的关税收入。

2.如果加工过程集中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进行,海关就便于实施有效的监管。但我国的加工贸易并无地域限制,从沿海到内陆,可谓星罗棋布,确实不易监管。再加外贸企业有经营权而缺乏加工能力,生产企业有加工能力而没有经营权,工贸脱节,漏洞不少,以致不法之徒有隙可乘,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品在国内倒卖以谋取厚利。例如,1997年海关查获的走私大案中约有一半左右的金额是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的。

必须指出,以上的矛盾不是由加工贸易这个利用国际分工的形式本身所产生的,对于两种平行机制只要不断协调,统筹兼顾,使之保持恰当的平衡,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对于走私,中央已下定决心,全面进行打击,同时1997年银行建立了加工贸易台帐制度,海关和外汇管理局也进一步加强了加工贸易进出口的核销措施。因此,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非法活动正在受到遏制。

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问题在于本身还处于低级阶段,其特点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即原材料和零部件依靠客户供应或自行从海外进口,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又通过客户所掌握的销售渠道进入海外市场,我国企业只是发挥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势,收取有限的工缴费,而要创收更多的外汇,就只有大进大出。为了进一步利用产业内分工的潜力,分享更大的利益,必须加快加工贸易的升级,其关键是抓好中间品的进口替代,即以更多的国产成份取代外来的中间品,使产品的国际价值链中有更多的环节转移到国内,这不仅能提高产品的国内附加值,增加创汇,也能扩大与国内上下游相关产业的联系,从而使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发生更大的拉动作用。

回顾70年代初期和末期的两次能源危机,迫使西方发达国家加速调整产业结构,一系列产业向外进行梯度转移,东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将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向中国大陆移植。我国的加工贸易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兴起的,其中较成功的便是家用电器,从加工组装发展为成熟的产业,并开始走向世界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着新一轮的产业升级,产业内分工不断向纵深发展,客观上出现了新的机遇,只要政策对头,措施得当,我国的加工贸易就能登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是相伴而行的。生产力的飞跃要求各国从生产关系到上层建筑都作出相应的调整,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协调,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便是这样的产物,它的8轮回合降低了关税水平和传统形式的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全球化的趋势。

世贸组织已有137个成员,由于政治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成员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而交织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少数发达国家对全球化起着主导作用,故它们在世贸组织内也力图保持最大的影响,谋取最多的利益,特别是在“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中,美国假自由化之名,在世界经贸领域推行霸权主义。例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尔姆斯—伯顿法”(官方名称为《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案》),要求古巴赔偿1959年革命胜利后所没收的美籍古巴人(实际上是在美国的古巴流亡者)的资产,规定任何外国公司不得收购或租借这些资产,否则美国今后将拒发其赴美签证,并禁止全球的美国企业向这些公司提供信贷,美籍古巴人有权起诉这些公司。古巴政府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声援,一致谴责这是侵犯他国主权的强权政治,甚至欧盟、日本和加拿大也都批评美国把国内立法凌驾于世贸组织的准则之上,妨碍成员正常的投资和贸易活动,是滥用治外法权的恶劣典型。由此可见,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继续强调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准则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发展中国家如此,发达国家也十分注意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又如,1997年韩国大宇集团要收购法国汤姆逊集团的电子部门,顿时在法国国民议会引起轩然大波,收购谈判旋告中止,因为该部门是国防订货的主要承包商,涉及国家安全,议会不得不进行干预。以上事实告诉我们: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必须具有抵抗外敌入侵,应付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变的物质基础,这种物质基础除了国土、自然资源等以外,还包括构成经济命脉和综合国力主体的产业,扶植和保护这些产业是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

我国在对外开放中也面临上述同样的问题,入世后有可能遇到更大的冲击。因此如何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经济安全、入世与保护民族产业这两对矛盾,是21世纪我国对外经贸政策中的首要课题。只要处理得当,这两对矛盾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从而做到既在开放中实施保护,又在保护中扩大开放,关键在于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可以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加以说明。

1.世贸组织有一套规范经贸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法律框架,它并不直接面对企业,而是通过政府来影响企业的活动。不过这套框架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的,要求各国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范相协调,政府的宏观调控要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这意味着我国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习用的方法和手段,许多都不能再用,其中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国际通行规则的部分,必须废除,有的则应加以清理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宏观调控也正在转向以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为主,这就为我国利用世贸组织的保障机制创造了条件,使我们有可能合法地根据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来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民族产业进行有效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颁布了《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有关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法律,还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如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但要形成完善严密的体系,特别是内部指令性的文件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地方法规的内容参差各异也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立法统一性的要求,这些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充实。

2.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世贸组织各项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施,最终都将落实到企业行为中。只有培育企业的竞争力,才是最有效的保护方法,因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只有企业提高了素质,增强了活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才有坚实的微观基础。通过深化改革,我国的企业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上都已有了较大的变化,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使国有经济得以在关键领域集中力量建立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集团,而非国有经济则可在竞争性产业中获得进一步发展,从而涌现出一批机制灵活、应变迅速的民营企业,并在入世的冲击下继续成长壮大。总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必将不断得到提高。为了培育企业的竞争力,除了政府必要的扶植外,必须建设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咨询中心、法律会计服务机构等,使之脱离官办的轨道,真正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在政府职能转变后,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和沟通的职能,在入世后维护企业的利益。

最后还应指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必须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结合起来,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共同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改善全球化和自由化过程中不对称的南北关系,以便在进入21世纪时,争取出现一个更有利的国际环境,使我国经济能够继续迅速和稳定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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