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5-12-23 00:00:00作者:未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渍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第四章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