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2-11 09:50:34作者:未知
四、我国监狱具体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
徒法不能自行。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仅仅依据《行政处罚法》是不够的。必须依法结合监狱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将法定的程序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罪犯权利保障应当是通过行政处罚程序中监狱的严格依法办事来实现的,即在行政处罚程序环节中,使罪犯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以及依法请求赔偿权等,能够由程序制度保障行使。
1、立案及调查取证阶段
监狱在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发现罪犯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首先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经监狱长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被指定的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办案公正的,应当予以回避。监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和监狱长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报告书》。如果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不予立案报告书送达利害关系人,该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监狱在对罪犯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监狱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监狱传唤罪犯进行讯问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须经罪犯核对认为无误后,罪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画押。监狱在调查取证时,对罪犯违法行为的有关物证,书证可以依法扣押。但是,监狱执法人员必须查点清楚,开具暂扣单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罪犯签名后,一份由监狱办案部门收存,一份交罪犯。监狱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鉴定、勘验,可以委托有关法定的机构、组织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人、勘验人于罪犯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告知权利阶段
监狱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罪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罪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狱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监狱应当采纳。监狱不得因为罪犯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监狱在向罪犯履行告知权利程序时,应当告知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权利、种类及期限。除申辩权、陈述权,罪犯还具有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依法请求赔偿权(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涉及数额较大的罚款以及“收缴”、暂扣财物去向不明等案件,罪犯主张权利要求的,还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3、提出处罚建议和作出处罚决定阶段
经过以上程序,监狱如果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建议书报上级监狱管理局。如果监狱管理局发现罪犯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如果罪犯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认为罪犯不仅有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监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监狱管理局加盖公章予以公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罪犯的姓名、地址;违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与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狱管理局名称和决定日期。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罪犯本人;罪犯不在场的,监狱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罪犯本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关驻监狱检察院(室)备案。
4、侵权责任追究及损害的赔偿、救济阶段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罪犯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时,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规定了取得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方式。1995年9月司法部四十号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四章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复议权。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作为行政处罚的补救程序,在立法上已经完成。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启动补救程序,是符合行政法的法理原则的。即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监狱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才是合法的,合理的。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反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显然,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已在追究法律责任之列。
监狱依法通过立案及调查取证,经过向罪犯告知权利程序,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经过一定的权利主张期间,处罚决定生效后,还有侵权责任追究及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以上各环节必须通过一套程序制度,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各环节构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环环相扣。其中,重要的作用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制约;是对被处罚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程序制度保障;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合理。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只有皈依法定程序,才能避免实际工作中的盲目处罚,违法处罚。罪犯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到保障。否则,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分,主体资格不具备,程序无限制,则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冶监的法理内涵。对此问题,有待于修订监狱法时予以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