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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读韦德的《行政法》(2)

更新时间:2006-02-11 11:30:23作者:未知

   不当动机。行政机关实施行为不是为了实现议会授权的目的,则动机不当,构成越权。

    违反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违反这一原则也构成程序越权。
    
    可以说,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而越权原则则使这种司法控制的核心原则。英国法上对权力滥用的高度警惕和对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深厚关怀这些优秀传统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得以深刻体现。尽管其间因一些“极端的偏向”而走了一些“弯路”,然而最终却形成了以越权原则为特色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守夜国”已成历史、行政权不断膨胀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韦德特别注意到,尽管议会至上、内阁责任制在英国宪法上具有持久、强大的影响力,然而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是不容忽视的。政党制度带来了政府的中心地位,导致的一个持续的危险是,传统的议会对行政的控制被削弱,而政府对议会的控制则加强。议案由政府部门拟订,由党魁操纵议会通过的立法方式可能危害到法律的公正性;执政党控制的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也显得软弱无力,民主可能受到损害。因此,1910年一位著名法官指出:“如果内阁责任制名副其实的话,问题就不那么重要了。但事实是,法院是防止行政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武器”(P34)。尽管后来的议会行政专员制度弥补某些缺陷,但显然法院的司法审查是不可替代的。

    这种英国特色制度是同英国独特的法律传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的,移植到其他土壤上难说一定能“健康成长起来”,然而其间必有一些普适的可资借鉴的东西。比如在戴雪们“可爱的偏执”强烈影响下的法治原则,比如英国法官们运用高度智慧对越权原则的“艺术化”的发挥。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我们的行政法是否也需要一点“必要的偏执”呢?处境尴尬的中国法官们是否也应该充分发挥智慧和勇气来点“艺术化的创造”呢?当然,这已经不是本文要深发下去的问题了。
    
阅读文献:
    《行政法》第一、二章,威廉.韦德著,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文献:
    《法与宪法》,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外国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英国行政法》,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本文标签: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