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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上的追缴与没收:规范的基础、结构及其适用(9)

更新时间:2006-01-23 16:39:40作者:未知

    (二)追缴措施的预防效应的目的在于让人们觉得犯罪是不值得的。而这种措施的有效性前提是:被剥夺的财产是犯罪行为的产生因素之一。而这种前提性假设的基础是经济学的犯罪理论。根据该理论,成本-收益权衡支配人的行为。如果可期待的收益大于支出,就可以实施特定的行为[121]。对于犯罪的斗争,通常强调的方面是增大制裁成本(通过提高侦破率加大落网确定性;加快侦破速度增加落网的及时性;适当强调制裁力度提升威慑性),而另一个重要方面就应该是剥夺行为收益。追缴措施的立意是要告知人们犯罪是不合算的,以此来实现直接预防,但经验事实是:在大多数生活场景中,大多数人并不进行经济上的计算。人们的决定并不依赖于成本-收益的估算而做出,通常人们倒是以不进行权衡的日常习惯来决定行事与否。也就是说所期待的行为是自动产生的。另一个事实是:能够犯罪的机会通常也不是以计算的方式来利用的[122]。这样,对于追缴措施来说,根据经济学的犯罪理论[123]所期待的预防效果并不会想人们想象的那样好[124]。其实,通过返还所得,恢复行为人犯罪之前的财富原状[125]的实质公正才是该措施的重心,并由此间接地实现防止牟利犯罪的学习效应的预防效果也才是该规范的现实。
     (三)没收没有统一的法律性质[126];无论如何,也就是说在两种带有刑罚特征[127]的情况下,没收(同时)也服务于保护和保卫[128]公众的一般目的。
    出于这样的原因,没收通常不必遵循一般的量刑原则[129],而只是服从合比例性原则[130];可是,根据第74条第2款第1项, 只要不存在第2项的前提,没收就相当于量刑的(附加)刑罚部分[131]。但是,对于特定的情况――根据《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的规定――已经确定的是:没收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必须科处的法定义务[132]。折价款的没收,在所有形式的没收中有着最明显的刑罚特征;这种义务缴纳的金钱对于公众根本就不是什么危险。相反,文书和其他表达形式的没收和扣押[133],像根据第74条第2 款第2项的“无差别的”绝对没收,就是一个安全措施;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没收不关行为人的罪责。

 


    [1] 中国《刑法典》上关于追缴和没收规定在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国刑法典还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刑罚。第三十四条关于附加刑的种类中列入了 “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种。第五十九条对没收财产的定义是:“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规定: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读者可以借此对我国刑法上的类似制度进行比较、思考和评价。
    [2] Verbrechen lohnt sich nicht / crime doesn’t pay/犯罪是不值得的;犯罪得不偿失,不合算。Vgl. Güntert, Die Gewinnabsch?pfung als strafrechtliche Sanktion, 1983, S. 12ff.; Eser, Neue Wege der Gewinnabsch?pfung im Kampf gegen die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in: Beitr?ge zur Rechtswissenschaft. Festschrift für Walter Stree und Johannes Wessels zum 70 Geburtstag, 1993, S.835;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Aufl.,1996,S.789; Kaiser, Strafrechtliche Gewinnabsch?pfung im Dilemma zwischen Rechtsstaatlichkeit und Effektivit?t, in: 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 1999, 144f.; Streng, Strafrechtliche Sanktionen. Die Strafzumessung und ihre Grundlagen. 2.Aufl. 2002, S.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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