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问题。刘涌一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提审。从再审判决书的编号――(2003)刑提字第5号可以看出,刘涌一案是2003年最高法院提审的第五起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提审与媒体和公众对二审改判的强烈质疑不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告方未申诉、控诉方未抗诉的情况下,仅以判决不当为由直接提起了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这样做尽管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它却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所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明显冲突。如何协调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
注释:
[01] 参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
[02] 转引自《罪恶罄竹难书却改判 刘涌捞到了哪根救命稻草?》,
http://www.sohu.com,2003年8月27日。
[03] 《北京青年报》8月28日。
[04] 参见光明网电子留言簿,2003年8月28日。
[05] 参见《陈瑞华 吴革 田文昌就刘涌案判决结果聊天实录》,2003年8月31日,搜狐网。
[06] 参见新浪观察:《专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改判死缓体现了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9月2日。
[07] 参见林楚方:《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逃出升天 刘涌案改判调查》,2003年8月28日人民网。
[08] 《评论:刑事审判中的"专家论证"必须根本取消》,2003年12月24日《钱江晚报》。
[09] 陈兴良教授认为,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刑讯逼供的害处是不言而喻的,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办法,但实际上,其常常会对打击犯罪形成障碍。在此案中,如果真的是因为刑讯逼供而让刘涌"逃过一劫",就是明证。参见《北大教授为刘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责难》,2003年9月1日,千龙新闻网。
[10] 参见《北大教授为刘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责难》,2003年9月1日,千龙新闻网。
[11] 参见郭光东:《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对"质疑刘涌改判死缓风潮"的反质疑》,搜狐评论2003年8月29日。
[12] 参见宋英辉:《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13] 参见陈卫东:《漂移在两种理念之间》,《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14] 参见陈瑞华:《判决书中的正义――从刘涌案件改判看法院对刑讯逼供的处理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15] 参见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认同》,《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