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3)

更新时间:2006-01-23 15:51:57作者:未知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但与之相连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加之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审判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不同地方死刑标准不同,使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减少偏差、保证公正的目标难以得到实现,不利于有效的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也不利于实现定罪量刑的综合平衡。
   
    三 、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及深层分析
    作为中国普通救济程序组成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以期达到对人类生命的珍重。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其保障作用无法真正得以发挥。
    (一)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而是沿用书面秘密的审核方式,法院单方控制[03]。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这种过程几乎是秘密的,诉讼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另外,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结合我国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的现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往往只在一审中可以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如本文所提及的董伟案只在一审公开开庭了2个小时,此后程序的运作便完全是秘密的,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这种程序设计简单到了荒谬的程度,制度的设计实质上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的关注和人权保障水平。
    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全程控制,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要求落为空谈[04]。
    (二) 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作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在未经控辩双方申请的情况下,由司法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审查与复核活动。纵然死刑案件是一类特殊案件,司法权运作方为达到对其慎重处理的目的,对此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干预不能以牺牲司法权的特性为代价,积极主动的干预是行政权的显著特征。死刑复核程序由于司法权的主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诉讼的性质,在主动性的作用机制下,司法权可能会丧失中立性及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冷静与自律,易怀有偏见,最终裁判结论也难以获得争议双方普遍认同。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是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最受诟病之处
    由于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来说,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第二审审判权的同时,也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或裁定)即为死刑判决(裁定)"。至此,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流于形式,这显示出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仅在运作上出现可怕的行政化倾向,而且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05]。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