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10)

更新时间:2006-01-23 15:36:52作者:未知

    (五)关于证明对象
    有论者认为,将刑事证明对象定位为"案件事实",显得过宽,忽视了诉讼主张对证明对象的影响,降低了证明对象理论的实践意义;而将证明对象限定为"争议事实",又显得过窄,忽视了诉讼模式对证明对象的影响。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基本部分;同时,由于现代刑事诉讼对诉讼证明活动施加程序控制,使得某些程序法事实也成为证明对象的组成部分。将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会导致证明手段与证明客体的混淆,但将证据法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则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而且,随着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完善,对证据法事实的证明将成为刑事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将证明对象界定为"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是证明对象的一体两面,研究刑事证明对象,撇开免证事实是不可想象的。在我国,应当如何恰如其分地运用司法认知与推定,如何对待被告人的"自认",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与诉讼客体互为表里,证明对象可视为诉讼客体的派生或"投影"。我国目前的诉讼客体研究未脱离空泛地将诉讼客体界定为"案件事实"的窠臼,难以起到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相比较而言,台湾学者对案件事实单一性与同一性问题的研究值得我们重视,因为它所关注的是刑事追诉与惩罚的对象、起诉与审判的范围以及不告不理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施问题,从而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层面上理解作为诉讼客体和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的内涵。
    (四)关于证明标准
    有论者认为,司法证明的真理性属于实践标准的检验范围。包括案件真实在内的非规律性认识属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中的"真理"范畴,离不开实践标准的检验;另一方面,尽管司法证明是一种逆向思维,但不能因此否定实践标准对它的检验作用。否定实践标准在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方面的作用,将使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不具有确定性。当然,并不是一切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事先以实践标准来检验,这是由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而且,实践标准对于司法证明,主要不属于事先操作标准,而是属于事后检验标准。[51]这种观点在老一辈的学者中颇具代表性。
    有论者认为,作为证明标准的理论,"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学说,存在着共同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两种学说所推崇或反对的"超越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以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身并不是具有确定含义的证明标准,因此,根据这两种学说,并不能得到证明标准;不仅如此,这两种学说也不能为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提供正当性。因此,这两种学说是无意义的。相反,这两种学说因为自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对问题的探讨仅限于本体论的范畴内,因而根本就不是科学的学说;由于未经历现代哲学的洗礼,既不明何为"所指",也不论何为"意指",使其所说的不是废话,就是错话。因此,是应予超越的学说。我们应当提倡具有科学意义的关于刑事证明的理论,这种理论的特点是:所探讨的问题是有意义的问题,所选择的研究方法是科学的方法,所欲解决的问题确实是科学能够解决的问题。[52]该研究对"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并为理论创新提供了思路。
    还有论者指出,我国需要承认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理论,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所谓"道德上的确定性"与"绝对的确定性"的分歧与争论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无论在英美,还是在我国,法律均要求有罪证明达到一种最高程度的"确定性"。"道德上的确定性"和"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学者对实证证明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的一种表述,我国学者将这种确定性视为"绝对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的实质性提高。我国移植英美国家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并不存在障碍,关键是要考虑其存在的语境。[53]该研究为平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提供了另一视角。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