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6)

更新时间:2006-01-23 17:30:39作者:未知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利益形态的划分是将国家和社会利益、某一方面的总体利益和个别利益这三种利益放在了三个不同的逻辑层面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梯次关系,从而得出了孰轻孰重的结论。第二种利益形态的划分是将国家和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放在了同一逻辑层面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对于刑事诉讼的利益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理论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方法,并以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作利益选择。虽然在本质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也是一种社会利益,但是应当理性地认识到,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是一种以个体形式表现的社会普遍利益。因为,法律保护的诉讼过程的个体利益,绝非仅限于某一特定的个体,其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每一个一旦可能进入刑事诉讼过程的个体的利益。
    笔者认为,如果基于第一种刑事诉讼利益形态的划分与选择理论,由于国家及社会利益、某一方面的总体利益和个别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梯次关系,国家及社会利益永远高于某一方面的总体利益,永远高于个别利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处于保障国家及社会利益或某一方面总体利益之需要,追求犯罪控制,实现实体公正则当然成为该当性的选择,从而必然导致了实体公正显然优于程序公正。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价值冲突时,往往会因为强调对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某一方面总体利益的保护,顾及实体利益而牺牲程序利益。而在第二种刑事诉讼利益形态的划分与选择的理论模式中,由于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以及被害人利益之间的并列关系,认为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程序公正本身有其独立的价值,"对程序利益的保护,不仅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正确实现实体利益的保障,而且其本身是刑事诉讼目的地一个基本方面,其内容是刑事诉讼活动所要维护的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对程序保障不适当地放弃,不仅仅会导致更多案件上不能准确惩罚犯罪,而且其放弃本身(即使实体处理正确)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侵犯公民的程序性利益,使公民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产生危机,在冲突主体及其周围的人们心理上形成长期的对抗情绪以至引起新的社会冲突,这些均有违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根本目的。"[26]因此,"当发现真实以惩罚犯罪与程序保障发生冲突时选择程序保障,不仅仅是由于它可以为在更广阔的领域发现真实提供保障,还在于它本身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价值"[27]。
    四、结论:程序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根据人类现有的理性和刑事诉讼本身的限制,事实真相是无法完全获得的,"很多时候人们理解的所谓实质正确的答案其实并不存在"[28],再加上刑事实体法本身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必然是有限度的。在笔者看来,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这一问题上,人们之所以争论不休,或许是受这样一个假设前提的纠缠而导致的:在某种情况下,如果牺牲程序公正价值,就会查明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实体公正价值,但这样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会损害其他伦理道德价值。其实,我们所查明的事实到底是不是符合"事实真相",在未得到正当程序的检验和确认之前一般是不能妄下定论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社会经验的角度来看,先有犯罪行为,然后才有刑事诉讼活动。但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前面所说的"犯罪"不过是一种经验上或社会层面上的犯罪,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本应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的某一行为的权威性法律评价。因此,先有刑事诉讼活动,然后才会有犯罪的认定。未经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未经法院作出生效的司法裁判,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罪犯。[29]由此看来,前面的假设前提本身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退一步讲,即使我们通过不择手段而查明的事实就是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但理性的思考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探求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更为重要的它还是一个价值选择和价值实现的过程,我们不能为了探求事实真相而损害人类的其他利益,尤其不能为了个别真实而牺牲普遍真实。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