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刑法解释体制研究(2)

更新时间:2006-01-24 15:14:39作者:未知

(二) 刑法的司法解释现状
在有的刑法教科书中,刑法的司法解释被表述为“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3〕(P11)显然,此定义只是从解释主体上以区别与立法解释的不同,但这种简单的区别是不够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重要区别还在于解释的内容的不同,前者根据《立法法》主要对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内容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后者则根据《法院组织法》、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主要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目前的司法解释领域在解释主体和解释内容上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1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争议
就司法解释而言,目前理论界存在“广义的司法解释和狭义的司法解释”之说。广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对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探讨上,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观点值得商榷(下文将作分析),只有狭义的司法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2、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
第一,解释主体混乱。如上所述,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只有二者所作的解释或联合所作的解释才是司法解释,但事实上,(1)总揽“司法解释”的法律文件,一些非司法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参与的解释屡见不鲜,使得这些解释有点“四不象”的味道;(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不同情况进行刑法的解释的做法,如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地方司法机关可作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这不但造成事实上的解释主体的混乱,而且破坏了刑法的统一、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第二,解释内容上超越司法权限,侵入立法领域。与刑法立法解释的“人丁不旺”的境况截然不同,司法机关则制定了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仅是97年刑法颁布后,迄今为止,司法解释的数量就有近百件。但是一些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越权的嫌疑。(1)《立法法》明确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如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界定应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却越俎代庖,制定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至今对于其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5〕(2)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对“在审判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因此具有后发性和被动性。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最高法院主动进行的司法解 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因此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3)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司法解释,如果突破立法原意, 则关系着对行为性质的罪与非罪的抽象界定,而犯罪构成的抽象界定只能由刑法立法明确,因此,实际中突破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就是对立法权的侵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刑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对“保护弱势群体”,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从条文本身体现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非由于疏忽而没有考虑是否 “明知”和“自愿”,因为“明知”有可能使许多罪犯漏网,“自愿”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突破了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是不正确的。(4)司法解释直接对刑法进行补充说明,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直接对刑法第51条进行了补充。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