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3)

更新时间:2006-01-24 11:36:03作者:未知

至于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所规定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国作为签字国之一,理应完全接受,并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毕竟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世未深,并非老奸巨猾之徒。因此,警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但应规定特殊的例外,即:参加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者除外。

十五、我国面对沉默权的抉择

沉默权问题异常复杂,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近几年来,各种报刊发表了有关沉默权问题的大量报道和文章,大体上都还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当局尚未公开表态,究竟如何决策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和空间。
根据外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笔者对我国如何对待沉默权提出如下建议:
(一)鉴于当前治安形势严峻,借鉴国外的经验,除对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以外,不宜普遍实行明示沉默权制度。理由如下:
1.当前的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加之国际上的有组织犯罪 (如偷渡、走私、拐卖人口等等)和台、港、澳的黑社会势力不断向大陆地区渗透,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也触目惊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盲目引进明示沉默权制度,无疑会使治安形势雪上加霜,甚至有可能导致对各种严重犯罪猖獗泛滥的势头失控。 :
2.我国公、检、法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都相对不足,各种高科技的取证手段严重滞后,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一旦实行明示沉默权,更会给案件的侦破造成巨大困难,使某些惯犯、累犯和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打击,全社会都没有这样的承受能力。
3.鉴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尚不够成熟,且涉世未深,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依法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业已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参与黑社会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除外。
4.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表述和立法精神来看,并未直接规定明示沉默权。因而我国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外,不实行明示沉默权制度,并不意味着不遵守该《公约》的规定,也不会对国际交往和外交斗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在正式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应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删除第93条规定的“如实陈述”义务。理由是:
1.现行立法有关“如实回答”的规定本身有缺陷,很难贯彻执行,且容易诱发刑讯逼供行为,理应予以废除。
2,“如实回答”义务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直接冲突。为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应在正式批准该《公约》前将“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予以废除。
(三)有限度地接受默示沉默权,但对若干特殊罪案除外。
所谓“有限度地接受默示沉默权”,是指除了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赋予其在接受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外,在其他的法律条款中,均不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但不再强调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同时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惩罚力度。在审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罪案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根据指控警察曾对他实施刑讯,被控告的警察否认时,应当要求该警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未实施过刑讯,以避免遭受刑讯者无法举证导致对此类罪行难以追究。
确立默示沉默权制度,就满足了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关于刑事司法最低标准的要求,从而不妨碍我国正式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批准时也无须对“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条款提出异议。这将使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复杂斗争中进一步争取主动。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