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定性

更新时间:2006-01-25 09:59:23作者:未知

一、 问题的提出
以行为人的身份为划分标准,可以将行为人共同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分为六种情况:一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人员;四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单位没有职务的人员或者非单位人员;五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单位具有职务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单位没有职务的人员或者非单位人员;六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单位没有职务的人员或者非单位人员。对于前两种情况,分别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理论上没有分歧,实践中操作也很统一。后四种情况是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如何定性,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即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定贪污罪;主犯是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定职务侵占罪;主犯是单位没有职务的人员或者非单位人员的,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分别定罪,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对单位没有职务的人员或者非单位人员,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笔者认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问题,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与身份的问题。处理此类问题应以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理论作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对全案的犯罪性质作出正确的界定。
二、 身份与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①以身份形成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身份与事实身份。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证人、现役军人等;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情况或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等。以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构成身份、加减身份。前者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后者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二是有加减身份者与无加减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由于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主要涉及定性问题,故以下只阐述前一问题。
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者与其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这已为刑法学界所公认。如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分别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无身份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则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受贿罪;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则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外国人不可能与中国人一起构成背叛祖国罪的共同实行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共同实行犯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因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教唆犯、从犯、胁从犯,也可以构成主犯。二是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罪。对此,应视真正身份犯罪的身份是自然身份还是法律身份而定。如果是自然身份犯罪的,则有身份者不可能构成无身份者实施这种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从犯以及间接正犯。如甲男教唆乙女强奸丙女,因乙女不可能实施强奸这一身份犯罪,故甲男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是法律身份犯罪,且有身份者也参与了部分行为的实行,则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从犯或者胁从犯。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丙谋取利益,而指使其妻乙向丙索取贿赂,甲实际上是利用乙的索取行为来完成整个受贿行为,乙又能够实施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故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从犯。
本文标签: 单位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