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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事实研究(7)

更新时间:2006-01-25 15:05:26作者:未知

[9]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9-110页。
[10] 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页。
[1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71页。
[12] 笔者认为,并非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形态就是既遂的形态,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的阴谋犯,就是以犯罪的预备形态为标准形态的,如德国刑法第80条、第83条,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97页。又如日本刑法第78条、第80条,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0页、第31页。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形态,只是一种标准的以供定罪量刑用的犯罪形态,对于危害性大的犯罪,不必要以其既遂的形态为其标准,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以行为实施至一定程度就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的形态,就可以直接依据其法定刑论处。
[13]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第126页。
[14] 马克昌:《犯罪通论》,第94页。
[1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61页。
[16]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页。
[17] 马克昌:《犯罪通论》,第86-87页。
[18]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第130页。
[19] 李晓明主编:《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57页。
[20] 张旭:《减轻刑事责任探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3期。
[21]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271页。
[22]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第83页。
[23] 《德国刑法典》,徐久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24] 刘树德:《罪状建构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第25页。
[25] 刘树德:《罪状建构论》,第41页。
[26]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75页。
[27] 学者们普遍认为刑事责任不同于刑罚,说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刑罚,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页-15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但在这里为了表述的方便,这不再严格区分刑事责任与刑罚。
[28] 陈兴良:《刑法哲学》,第544页、第593页。
[29]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569页。
[30] 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01页。
[31] 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0页。
[32]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9页。
[33] 王勇:《定罪导论》,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656页。
[34] 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216页。
[35]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第565页、第566页。
[36]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569—570页。


Research on the constitutive facts of crime
Abstract: Modern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criminal law is develop on the basis of the fact of criminal act, but, the constitutive facts of crime, which is important to criminalization and measurement of penalty, is not given much concern in research and is confused with facts of crime and the fact of crime that confirms to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even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clear distinction among these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status of the constitutive facts of crime in criminal law. The author approves than the constitutive facts of crime is the grounds of criminal liability and proposes that the constitutive facts of crime is the objective substance base of the logical relation between criminalization and measurement of penalty. It is important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judicial adjudication and is conjun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ve function and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end,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clearly investigate the constitutive facts of crime to ensure justice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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