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6 10:18:00作者:未知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 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 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 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 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 放不下架子, 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 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 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 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 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 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 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 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 它起步早, 研究深, 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 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 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 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 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 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运用多种手段, 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 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 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 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 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 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 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 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 如不影响案件侦查, 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 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 不插手经济纠纷, 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 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 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 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 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 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二)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 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随时串供, 互相包庇, 调查难度极大。 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 因此, 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 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侦审合一后, 办案时间缩短。 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 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 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完善审批制度, 防止越权办案。1.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侦查措施、取证材料、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 保证案件质量。 2.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统一指挥, 统一协调, 配合侦办。 通过以上审核把关, 杜绝侦办人员变相办案, 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为当事人追款讨债, 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危害群众利益, 损害公安机关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