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丁永忠
更新时间:2006-02-09 00:00:00作者:未知
我们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问题”之一,在查处贪污案件时,在赃款去向上,犯罪嫌疑人总是以因本单位(地区)某项工作或某几项工作需要争取上级机关有关人员的支持(包括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了打通关节(其中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撒谎的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多,所得金额分散,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害怕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难背“罪责”,一般未到上级机关找有关人员核实,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和放纵上级机关有关人员。“问题”之二,在查处受贿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上述两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重要手段,危害极大。如任其长期存在,势必将削弱反腐力度,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群众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信心。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对策,堵住两个“问题”,从而使反腐败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我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牢固树立反腐败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构筑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良好格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均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阻碍和影响查办工作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从而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2、坚持同步取证。在同一时间段内,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侦查人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赃款上做“文章”,还必须设法查明赃款去向。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办案中可适时运用测谎技术,以配合侦查取证。
3、充分运用派生证据。受贿人作案后,往往会产生经济状况的失常和心理状态的失衡,使得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会发生改变,如匿赃、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这些派生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因此,要注意收集派生证据,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为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从而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派生证据,达到证明犯罪的作用。
4、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自倚此类案件是“一对一”证据,自己不供述,司法机关不能把自己怎样。因此,在收集到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应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彻底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和侥幸心理。在讯问过程中适时使用有力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当头一棒,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惊恐失措,侦查人员则可抓住有利时机一举突破。
5、利用政策、法律攻心。向犯罪嫌疑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着重强调“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着重强调“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加快抉择进度。
6、调动社会力量予以协助。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父母、子女及朋友等取得联系,让他们规劝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以此唤起犯罪嫌疑人的亲情,消除顾虑,走坦白从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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