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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条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

  (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

  (三)和平集会的自由;

  (四)结社的自由。

  民主权利

  第三条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议员或者立法会议议员的选举中,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

  (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

  (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

  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迁徙权

  第六条公民的迁徙

  (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迁徙和谋生的权利

  (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

  1.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

  2.在任何一省谋生。

  积极的行为规划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法律上的权利

  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

  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

  第九条扣留或者监禁每个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

  第十条逮捕或者拘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

  (一)迅速被告知逮捕或者拘留的理由;

  (二)毫不迟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

  (三)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拘留的效力,并且如果拘留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

  第十一条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权利:

  (一)毫不迟延的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

  (三)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

  (四)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五)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

  (六)除由军事法庭依靠军法审理的犯罪外,如果该犯罪的最高度刑罚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罚时,应由陪审团审理;

  (七)除非在行为或者不作为时,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情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有罪;

  (八)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处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处罚;

  (九)如果已被认定犯有该罪,并且对于该犯罪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和宣判时之间已经改变,应受较轻的处罚。

  第十二条处理或者刑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异常的处理或刑罚。

  第十三条自我归罪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被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但关于伪证罪或者提出反证的控诉除外。

  第十四条翻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懂或者不能讲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或者是聋人,有权获得翻译人员的帮助。

  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

  (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

  积极的行动规划

  (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规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

  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第十六条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一)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第十七条议会程序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保存的权利和特权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已经取得或者享有的关于非英语或者法语的其他语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习惯上的权利或者特权。

  第二十四条关于受保证的权利与自由的实施

  (一)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

  拒绝采纳败坏司法名誉的证据

  (二)如果在本条第一款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断定证据取得的方式曾经侵害或者否定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者自由时,如果认定,考虑到全面情况,在诉讼程序中采纳此项证据势将败坏司法名誉,即应拒绝接纳此项证据。

  第二十七条多种文化遗产本宪章应当按照符合于保存和增进加拿大人的多种文化遗产的方针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保障男女平权不论本宪章有任何规定,应当保障男女平等的享有宪章中提到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十三条明文宣告的例外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在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尽管在本宪法章第二条或者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某项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该法律的一项规定,仍应予实施。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承认土著民族的和条约上的现有权利

  (一)承认并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义

  (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

  第三章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

  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义务

  (二)议会和加拿大政府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

  第五章加拿大宪法修正程序

  第四十一条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关于下列事项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只要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以及每个省的立法会议的决议认可,即可以由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

  (一)女皇、总督和省督的职位;

  (二)一个省在众议院拥有议员若干人的权利;

  第七章总则

  第五十二条加拿大宪法的地位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或者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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