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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构建的思考(2)

更新时间:2006-01-06 17:03:18作者:未知

五、 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构建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为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试从立法原则的充实和立法技巧的完善两个方面来探讨。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是《劳动法》的本意与价值取向。在目前粗放型为主的经济模式下,很多行业劳动者的"可替代性"较强,某一工作岗位往往由劳动者经过一定的培训就可以胜任。伴随我国经济模式转型的进一步发展,劳动者的专业化分工日益细化,劳动岗位的"可替代性"势必弱化,某些特殊行业对特定职业者的依赖性增加,有些岗位的设置甚至会出现"特定人化"特征。如何在新的经济状况下,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模式转型与中国人力资源环境的改善,是我们立法建设所应关注的。因此职业道德所蕴含的契约理念、诚信理念、忠诚理念也应融入劳动立法的血液中,同时与之相关的原则如"诚实信用"、"互助互利"、"协助通知"、"最大可能减少对方利益损失"等原则和理念,也应该得到一定的体现。
    《劳动法》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保护最易受侵犯权利的角度出发,在条款设计上向劳动者做了倾斜。这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调整劳资双方经济实力失衡。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满足劳动者的一切要求,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也是劳动法所要维护的。因此从法律条款设计上看,不宜过于重视倾斜,而是要倾斜适度。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适度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这个"倾斜度"的理解与把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技巧的完善。
    在此以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为例,分析一下"倾斜度"设计的立法思想与和技巧。从立法思想上讲,倾斜度的界限应是劳动者与企业利益协调的平衡点。尽管《劳动法》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单方解除权予以认可,但不等说法律鼓励劳动者随意行使这种权利,恰恰相反,《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平衡劳资双方的基本利益,倡导的是双方协商解除的形式。某些人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的观点,甚至片面夸大了劳动者的权利,否定了劳动合同的双向约束力,是没有认识到劳动法"倾斜有度"的立法思想的表现。在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从具体的立法技巧上,我们也应给这个"度"以适当的注意,在立法上给予"倾斜?quot;提示,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把握。在此我们给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是,区分解除权的不同情况,将"度"有所体现。如:劳动者的随时解除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度在于"劳动者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度则在于"企业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劳动者解除合同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法律保护的度应在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有合理的补偿途径"。
    (二)推进企业自身建设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又该如何从自身角度出发,为构建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目标服务呢?
    首先,建章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员工坚守职业道德提供法律支撑。法律赋予企业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的手段对自身利益进行合法而有效保障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也表明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且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就可以成为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合法权利的内部"小宪法"。在企业管理中,可从劳动合同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着手,注重促进劳动者职业道德的构建。如可以在劳动合同载明员工应当履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忠诚勤勉地履行职务的义务等,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员工守则及企业规章制度中也可以将员工职业道德予以明晰,如可以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除企业违法外禁止员工提供对企业不利的证言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第二职业,并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通过规章制度的建设为劳动者操守职业道德提供激励机制和客观依据。
    其次,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及每个员工信奉并付诸实践的价值理念,与社会道德属于同一范畴。如果说企业规章制度为劳动者职业道德构建提供外在约束的话,则企业文化强调的是内在约束,旨在使员工在执行企业制度,贯彻企业经营战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上达到能动的自觉。因此通过营造"契约"、"诚信"、"合作"的企业文化氛围来推动劳动者对职业道德的自觉追求和崇尚,将有助于巩固通过规章制度确立的基本职业道德理念的外在约束机制。
    (三)加强社会监督
    (1)正确利用社会舆论导向。目前关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问题,部分社会舆论由于不充分理解、不深究法律"倾斜有度"的价值取向而出现了不应有的过度倾斜。诚然,当前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对于企业的这种违法或违约行为的社会舆论谴责是正当而有益的,而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当前也存在少数劳动者恶意违约、故意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注意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呼声却十分微弱,这种现象值得深思。因此,在考虑劳资关系时,从平衡双方的合法利益、稳定劳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企业与员工利益共赢的角度出发,应更加正确利用舆论导向,这是基本职业道德构建的重要一环,也是与国家"以德治国"的战略遥相呼应的。
    (2)建立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十六大三中全会谈到"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面对当前企业出现的员工的违约、离职跳槽、商业秘密泄漏等难题,我们倡导企业以及企业协会建立员工个人信用档案制,通过信用记录直接为各个企业提供员工个人详实的信用资料,从而使守信守约、诚实敬业的员工及时得到全行业的支持和认同。同时我们进一步倡导企业对用工信息、薪酬制度等企业信息透明化,从而有助于员工的职业选择建立在更为理性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上述信息制度的完善将在一定程度内有助于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构造和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可喜的是,近期上海市劳动保障征信系统开始拟订,先期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已开展。
    (3)搭建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化、高科技时代的特点,利用网络搭建起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定期互通信息的,总结交流经验。使各个企业在一种规范的人才市场中参与竞争,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以增强企业的防范能力与应对能力。
    针对企业中出现的劳动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各企业有关人力资源部人员应当及时总结,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研讨。一方面此类研讨会有助于企业切实解决现存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借此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各方关注。同时劳动法专家、律师通过接触劳动法律事务问题,可以在法律研究中传递企业的有关信息和观点,在立法建设上关注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劳动者职业道德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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