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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司法化(3)

更新时间:2006-01-07 17:49:12作者:未知

    二是时间久远。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创司法审查制度起计算,司法性宪法监督制度至今已历整整二百年,可以说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不仅没有在历史进程中衰败,反而愈发显示出生命力。尤其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主要制度形式,在当今世界上已经具有广泛的和越来越大的影响。就法国的宪政院而言,其影响虽不及前二者广泛,但至少在法国国内,因受到举国一致的高度重视而不断地得到加强,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积极进取的姿态发动一波又一波的“宪政革命”以来,其牢固的宪法地位和极大的宪政权威,已经牢牢地树立起来并且坚如磐石。
    三是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在采用司法性宪法监督体制的国家中,特别是在那些宪治发达的国家中,早已不是仅仅满足于体制层面上的建设,而是向着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方面刻意进取,即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验证相继确定了一些能正确指导宪法监督实践的基本理念、原则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有政治问题原则、价值衡量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除此之外,在制度层面上也在可操作性、实效性、便利性和亲民性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具体制度建设,使之能有章可据,不至流于形式。当一些国家至今还在这种司法性宪法监督体制的选择上犹疑不定的时候,先行者们早已深入到具体操作性制度的建构方面,真让人有“沉舟侧畔千帆过”之感慨了。
   
二、 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价值预期


    当前,不管政治、法律界以及学术界对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认识和态度有多大的差异,也不论有多少人对此持怀疑和批评的态度,但宪法监督司法化在现实中的生成和发展,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且正处在上升的势头,方兴未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很明显地,背后存在着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价值支持。换言之,正是因为人们认为对宪法实施进行司法化的监督是有价值的,所以才不遗余力地予以尝试或者厉行。二百多年来,特别是近五十多年来的宪政经验也证明它确实是具有很高的、综合的价值,人们认为为其付出是值得的。在政治和法律方面没有价值的事务,在历史上终究是站不住脚的。然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价值究竟是什么?这是需要仔细分析才能确认的。惟其在理性和情志上明确了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价值,才有可能真正从心理上唤起人们对这些价值的欲求和渴望,宪法监督司法化也才可能真正走向被人类理性和情志所指引的正常发展之路,从而有效地避免游移不定、盲从或随意取舍。大体说来,人们对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价值预期至少应当包括功利价值、转移价值、正义价值、透明价值、效力价值、亲民价值和崇信价值。
    (一)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功利价值


    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对于一个社会和国家来说,首先具有明显的功利价值。所谓“功利价值”,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体制来说,它无需另建新的政府机构,只是利用本来就有的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司法机关,扩大其权力,赋予其审查法律、行政决定等是否符合宪法的权能就可以了,这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一个显然的、直接的功利价值。二是指司法权能的充分利用。传统的司法权能无非是以国家的名义惩罚罪犯、裁决民商事纠纷。相对于担负繁重立法任务的立法机关以及担负繁重行政任务、日理万机的执行(行政)机关来说,司法机关不仅在规模上要小得多,而且其职能也比较单一,因此,传统上一般认为司法权是国家三权中最弱的。如果将其职能加以扩大,即便像欧洲那样,另外组建宪法法院或宪政院之类的机构,虽不免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有所付出,但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司法权来说,还是进一步挖掘了其潜力,做到了“权尽所用”。从权力的性能来说,这种扩大或增容也应当被看作是一种功利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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