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权力(5)
更新时间:2006-01-09 10:08:37作者:未知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设计尽管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和保障个人的自由。然而,这种措施仍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权力之间的平衡,一旦这种平衡在政治实践中被打破,必然会削弱其制约的有效性。威尔逊认为:“宪法中的平衡大部分只是理想。”51且认为:“任何制度总有一个权力中心。”52而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设计提出挑战,反映了一部分人希望摆脱多权力中心而走向单一权力中心的愿望。另一方面,其还会受到关于效率问题的挑战,如亨廷顿认为:“分权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代价就是政府缺乏效率。”53尽管波斯纳认为:“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通过全面周密的考虑,认为这种类型的效率是无效率的。”54然而,这种思潮伴随着对行政权力的扩大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设计却难以及时灵活应对的失望必然会影响人们的政治选择和制约的有效性。再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构想还会受到政治上的“分赃制度”和官僚体制化的双重局限。“这种分赃制度——把所有的联邦职位都给予获胜的侯选人的追随者——对于政党的形成来说。意味着毫无思想原则的各政党相互对立,成为一些纯粹追逐者的组织,它们对于具体的竞争总是根据得票的机会,变换它们的纲领。”55韦伯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外行领导内行的体制,其必将由合法的官僚政治所取代。期望以追逐职位为已任的官员保护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能的。56因为公共权力是由官员来行使的:“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57分赃制还会降低政治的品质。“面对官僚体制化倾向的这种压倒优势,如何还有可能去拯救在某种意义上‘个人主义的’活动自由的任何残余呢?”58“国家官员的日益不可或缺和由此所制约的日益上升的权力地位,如何能提供某种保障能有一些权力来限制这个日益重要的阶层的巨大优势并有效地监督它?”59这种政治构想和政治实践,在监督公共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方面只能起有限的作用。“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60
三是以市民社会制约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人们希望通过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公共权力的理念是伴随着解决现代性问题而出现的。“事实和身为情节的插曲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把人们的注意力从单个作者个人身上转移到了集体性的故事上。”61在人类社会中,纯粹的个人是不存在的。62人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部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63
在互助的实践关系中,人们对整体大于个人的力量之和首先获得一种经验性的认识,然后将其理性化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人们寄希望于将市民社会理性化而构成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克服其他制约方式的局限,“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约束和相互制约的。”64
这种制约一般通过二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确立市民社会的秩序和发展基础为自治。“一个团体可能是a)自治的或他治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65自治以自治共同体内个人权利的实现为取向,以互助为其运行规则,互助不仅能够满足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同质性,而且还能满足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在不尽其数的、多种多样的,也许甚至是相互争斗的个人之中,有一种充满智慧的秩序。”66“‘互助’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协议。”“‘互助’的结果是一切矛盾的利益的一种合理的调和。”67自治的正义性来源于其对多样性的维护。“多人联合而产生的多样性是社会给予的最大财富。”68自治是通过限制公共权力在公域中的作用范围来实现的。“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存在于市民社会。”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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