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09 14:29:00作者:未知
一、宪政中华的可能性:
(一)中国近代的三次立宪选择
中国二十世纪有三次立宪选择机会,清末立宪的宪政实践错失机遇,辛亥革命为第二次立宪选择的机会。此后国民党政党伦理乃逐渐形成,核心架构是一个政党:国民党,一个主义:三民主义,一个领袖:孙中山,一支军队:国民军。其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政党伦理对于儒家伦理实现了成功转化,对于传统意识形态资源实现了成功征用。1945年为第三次立宪选择。中共的政党伦理在1945年基本形成,毛泽东思想实现了对于中国传统政治资源的进一步征用。国民党和中共建立的政党伦理成功整合与转化了传统政制的思想资源和制度资源,把宗法伦理转化为政党伦理,把中国社会从宗法社会转变为政党社会。
在近代中国的政制转型中为何会产生政党伦理呢?道统与政统的冲突是一个重要线索。在近代中国从文明共同体向民族国家演变的过程中,建立强大的权威与自由民主宪政的现代性不可兼得,由此产生政统与道统的对立。国共政党伦理分别建立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建立民族国家的目标,而中国的道统危机由儒家担当,承继文化命脉的一翼即道统。
政党伦理对于宗法伦理成功地实现了转化。政党伦理的人民宗教,以人民代中国传统政制的天命与西方政制中的上帝,政党权力来自于作为上帝的人民。政党伦理的人民主权原则因而不同于美国宪政中的人民主权原则,“我们美国人民”的人民乃是上帝之下的人民,而不是政党伦理之中自身就是上帝、人民之声即上帝之音的人民。但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军政—训政—宪政三期论:通过专制、独裁之手段实现宪政、民主之目的,混淆了政治的原则与策略、以及理论与实践,其未充分意识到内在的巨大冲突。而使专制手段得到制约的制度设计,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二)宪政中华是否可能
建设宪政中华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1982年中国宪法序言说“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一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宪政中华就是建设中华民族的宪法共同体。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建构,乃是从既有的中华文明共同体转变为中华民族的命运共同体,未来的政治统一则要建立中华民族的宪法共同体。
世界社会的形成促进宪政中华的建设。全球化浪潮推进了世界社会的形成,这使中国法治、宪政建设的视野从民族国家扩展到全球社会。世界社会、全球社会的背景对于中国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宪政中华作为新开端的重要意义是,其中存在着中国政治改革与人类第二轴心时代即人类文明重大转型的复合。
建设宪政中华要创造性地转化两个传统:儒道佛旧传统,以及国民革命和1978年之前的共产主义革命的新传统。对于国共政党政制新传统,以及儒道佛政制旧传统当给予深入的研究,恰当处理传统与现代化、中国既有政制与世界宪政潮流之间的关系。而中国宪政建设的真正成功在于实现从政党伦理到公民伦理的转变。宪政中华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公民伦理的建设。公民伦理应恰当解释自由与传统的关系,实现对传统同情的而又批判的理解,从而解决中华文化的内在冲突,解决中华文化心灵的精神分裂。
建设宪政中华的进程中当处理好坚凝与扩展的关系。“坚凝”一语出自《荀子·议兵》:“兼并易能也,唯坚凝之难焉。……故能并之,而不能凝,则必夺;不能并之,又不能凝其有,则必亡。能凝之,则必能并之矣。得之则凝,兼并无强。古者汤以薄,武王以滈,皆百里之地也,天下为一,诸侯为臣,无他故焉,能凝之也。故凝士以礼,凝民以政;礼修而士服,政平而民安;士服民安,夫是之谓大凝。以守则固,以征则强,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 坚凝与扩展的关系,就是一阴一阳之谓道,也就是熊十力先生所讲的翕辟成变。如圣经中摩西与耶稣、保罗的退隐与复出;英国人在世界历史中暂时退隐,复出时带来了工业和宪政。百年宪政史之中,有坚凝与扩展的阴阳节律的互动:1898-1909年为坚凝期,1909-1927为扩展期;1927-1945为坚凝期,1945-1949为扩展期。目前则处于新的坚凝期。坚凝期对于一个组织而言,任务是理论和组织等的生长成熟,如中国共产党在1937-1945年的坚凝期形成了毛泽东的核心领袖、毛泽东思想的指导理论以及成熟的干部队伍,成功完成了一个政党组织的核心建设。从而在其后1945年至1966年革命和建设的扩展期取得了巨大成功。坚凝期对于宪政中华建设之大业而言乃是积累宪政的力量与社会条件,累积宪政中华的根基与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