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宪政(27)
更新时间:2006-01-09 11:56:35作者:未知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
[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
[57] 同前引[55],486页。
[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60] 《列宁全集》第28卷,19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11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197-198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7页。
[64] 《列宁全集》第29卷,132页。
[65] 《列宁全集》第31卷,33页,85页。
[66]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55页。
[67] 《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68]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 人民出版社,1982,11页。
[69] 同前引[67],254页。
[70]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64-78页。
[71] 莫纪宏:《现代宪法学的逻辑基础》 法律出版社,2001,455页。
[72]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93-302页。
[73]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7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43页。
*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叶海波,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硕士研究生
[1] 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61页。
[3] 郑强:《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4] 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自序。
[5]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2卷 ,223-224、273页。
[7] 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学》2000年第4期。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238页。
[9] 刘世军:《近代中国政治文明转型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页。
[10] 高健生:《政治文明:20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思考》 载《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2期。
[11] 徐久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四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2] 郭广迪:《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
[13] 杨小凯:《资本主义≠经济成功》 载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B14版。
[14]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再版序言,3页。
[15] 黄炎培:《延安归来》 载于《八十年来》 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页。
[16] 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1页。
[17] 同上引[16],3-18页。
[18] 高鸿钧认为形式法治具有七项特征:依法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以及公域与私域的划分、法律的稳定性。(8页)形式法治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有利于反对专制特权,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实体权利。(9-10页)其主要存在的理论局限在于,将法律的权威诉诸于国家,甚至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具有潜在的危险;排斥了诉诸于任何其它外在标准对法律本身的检讨,对实体价值采取放逐的态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是人人在实质上的巨大鸿沟;只注重消极自由的保护,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只有利于资本家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利用自己的财富力量来剥削他人的机会。(10-12页)在实践上,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紧张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贫富两极分化,危及着社会稳定。随着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政府对“守夜人”角色的抛弃和民主的深入发展,形式法治受到四个方面的挑战:福利立法的剧增、公域和私域界限的日益模糊、基本权利和自由处于显性地位、行政立法、司法的膨胀。(12-17页) 参见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