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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与正义 (8)

更新时间:2006-01-09 15:19:27作者:未知

当然,宪政政治并非单纯把它的正义性完全建立在个人的正义之上,我们说个人正义是宪政的支柱,但如果宪政仅仅只是维持个人自由的正义,那个人正义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宪政政治所呈现的乃是三维的价值取向,为了更加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正义性,在其中必须导入其它两类正义,即超验正义和人类正义。

让我们先来分析一超验正义,特别是超验正义的强弱两种含义。超验正义看上去似乎与个人正义是直接相对的,就其渊源来说,它来自于神性的超验价值,从历史上看,这种超验价值伴随着基督教进入人类社会,在形态上它更贴进于基督神学所启示的超验真理。这种超验真理可以理解为一种终极性的价值关切,它在本源上远远高于个人,也高于人类社会和历史,是一种绝对的正义。绝对正义虽与人相异,但又无时无刻不以一种神奇的方式切入人的生活,无论是在人的社会政治领域还是在人的私人信仰领域,超验正义都随时以它所包含的绝对公正性贯穿其中。

追溯起来,超验正义早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就曾以自然法的形态出现在古希腊罗马的法权关系中,甚至也曾出现在人类早期的原始自然观念之中,无论是东西方,在其政治法律意识的萌芽阶段,超验正义就以天之道义、神的公正、自然法则等形态出现了。如人类第一个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其所赖以确立的价值基础便是这种神的公正,此外,在中国先秦时代的政治观念中,古希腊时代的成文法,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超验正义都以不同的神的正义或自然正义的形态出现,并作为这些习惯法和成文法的价值根基。至于基督教神权在欧洲取得绝对统治地位以来,超验正义更是以基督神性的启示真理呈现出来,《圣经·阿摩司书》云:“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奎那写道:“上帝的正义被恰当地称之为真理,这一正义依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这种理性即是它的法律。”[11]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思想中曾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然法理论,也是把超验正义视为人类政治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基石。总之,超验正义是一种影响着人类文明史的决定性力量,虽然它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曾以不同的方式凸显出来,但其内含的超验价值却是一致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超验正义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正义?它与个人的正义是什么关系呢?宪政制度中的超验正义又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呢?

如果直接面对超验正义,我们立马会陷入某种绝境,因为超验正义是一种奥秘,我们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什么,所谓超验之物,按照康德哲学的理解,乃是超出了人的知性、甚至理性能力之外的一种天上的力量,人凭借自己的认识能力根本无法企及。因此,可以说超验正义,是一种人根本无法把握的正义,但是无法把握,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实证法学派对超验正义采取的排斥态度显然是不正确的,说到底它们与其说否定超验正义,不如说是否定法律的价值性,如果承认法律和政治是有价值的,是立足于正义的,那么就不可能不承认超验正义。个人的正义之所以是一种正义,从最深的渊源处来看,乃是系于这种超验正义,个人正义与超验正义的关系不是一般的逻辑关系,也不是一般的理性所能认识的,所以,很多人忽略了它们之间那根隐秘的关联。弗里德里希指出:“人类正义的本质透过神的正义方能得见(恰如透过一面镜子),而后者乃是只能部分地启示给凡人的神秘之物。”[12]对此,弗里德里希还引用了笃信西方宪政的柏克的一段热情奔放、无与伦比的言辞,柏克这样写道:“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而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胸中……并且,这个地球都化为灰烬之后,以及在我们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面对伟大的法官――上帝――之时,它仍将特立永存……”[13]

当然,超验正义也有伯林意义上的强弱之别,“去做……”的肯定性强势逻辑,无疑使它误入迷津,谁有资格承担起超验正义的职责?超验之所以是超验就在于它的不可知,因此,直接解说超验正义是什么,并担当起它的使命,就有可能导致神权专制,中世纪的教会统治显然是把超验正义的强势逻辑推行到极端,上帝的正义蜕变为教会统治世界的权柄。然而,超验正义如果是一种弱势的逻辑,自身并不企图去做什么,只局限于消极性的价值关切,那么,它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就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超验正义的关怀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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