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0 11:55:50作者:未知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在独裁者下台之后出现了社会秩序崩溃和民族分裂的征兆,增加了政治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民主化的进程并没有因此而中断。在另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泰国、菲律宾)和地区(例如台湾),通过改宪、制宪以及选举程序比较顺利地实现了一轮乃至多轮的和平移交政权的目标,逐步确立起了新的多党制反复游戏的规则,民主主义的政治框架虽然还不很完善,但却正在逐步走向稳定和成熟。这种新的格局对中国目前进一步加强政治控制的状况构成了极其严峻的挑战。
的确,在中国从来没有人公开反对过民主主义,但在反驳各种批判性政见之际,强调推行政治改革的制度成本、条件欠缺以及渐进过程、强调政治本土特色的还是不乏其人,特别是在1990年代俄罗斯以及东欧各国发生巨变之后,「亚洲价值」和「亚洲经济发展模式」也一度被歪曲,成为抵制政治改革诉求的借口。然而,当亚洲多数国家也都先后采取国际公认的民主程序时,这样一些威权指向的话语和借口就变得难以使人信服了。环视周边大大小小、或贫或富的国家和地区的选举运动都开展得那么如火如荼,人们不禁要扪心自问,中国政治改革的停滞究竟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一个继续称孤道寡的国家怎么能够在二十一世纪的亚洲新格局中维持其传统上和道义上的感召力?一群没有经历过竞选运动洗礼的政要们,在全球化和民主化的条件下何以正确地把握本国的基本政策在境外的社会效果,又何以展开有效的民间外交?虽然国际关系中的地缘政治、实力外交等因素有可能在某个时期、某些条件下掩盖乃至缓和这种挑战,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民主化方面的「先进」与「后进」之间的鸿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最终势必导致中国在境内境外都陷入领导权的合法性危机。
两年前,我曾经以东欧各国的「宪法革命」以及西欧社会批判理论的宗师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转向维护「民主的法治国家」、提倡「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gspatriotismus)的立场变化为引子,探讨了在中国推动宪政主义的必要性和出发点。现在,本文根据亚洲邻邦立宪行宪的经验,进一步考察中国政治改革的现实条件以及迫切性。
二、宪政如何防止「多数派专制」和「多数人无能」
民主的本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按照平等的原则,由人民来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第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人民通过公共选择来作出政治决定。但对于这种民主体制一直存在着各种疑虑,其中最重要的是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提出的关于「多数派专制」的问题,以及沃拉斯(Graham Wallas)和黎普曼(Walter Lippman)先后提出的在群体思考和舆论的非合理性这一层面所反映出来的「多数人无能」的问题。
托克维尔是以法国大革命的历史经验为背景而提出「多数派专制」问题的,他的思路,对于亲身经历了在「文化大革命」中揪出「一小撮」的群众专政以及否定个人自由的「大民主」的中国人来说,是不难理解的。目前中国的安定话语之所以有相当程度的说服力,其实就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全民从政的集体记忆有关。但是,如果因而推论一让人民参与政治就会导致天下大乱,那纯粹是对民主主义的无知或者诬蔑,也是对托克维尔问题的极大曲解。本期杂志发表的尹大奎(Dae-Kyu Yoon)和阿南(Anan Chantara-opakorn)的文章就分别雄辩地证实了这一点:无论在韩国还是在泰国,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恰恰是独裁而不是宪政。此外还应该指出,现代的民主制度通过根据自由和人权的法理对权力(无论权力的主体是谁)进行制度性约束的方式,基本上已经克服了多数派专制的弊端。特别是在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普及之后,以限制权力为宗旨的法官统治(government of the judges)与以分享权力为宗旨的人民统治(government of the people)之间的微妙区别和均衡就变得更明显并且具有实质性了,其结果,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与宪政结合在一起的民主程序已成为最有效的社会安定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