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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

更新时间:2006-01-10 14:26:35作者:未知

---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


  这里试图叙述的,并非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理论,尽管我确信,本文的主题完全具有发展成为完整理论的可能性。这里也并非试图对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一书作出评价,因为一本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理查德·胡克、约翰内斯·阿尔色修斯、洛克、康德等历史巨人的超验正义思想予以概说并梳理其与西方近代宪政模式之间关系的书,显然只有那些作过同等细致研究的人,才具备撰写书评的资格。准确而言,这是在认真阅读此书之后,因为内心涌动着由此书所激发的绵绵思绪并希望将这些断想诉诸文字而完成的一篇小文。

  毫无疑问,我们中国人拥有一部成文的宪法,也拥有按照这部宪法设计出来且处于稳定运作状态的一系列制度。就此意义而言,简单地抨击我们的宪法并未付诸现实,应该属于一种较为武断的言论。然而,来自于西方宪政文化的一个声音告诫我们,“一部宪法的政治意义既不是它被单独编纂在一份文件或法典中,也不在于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宪法和宪政的真正本质必然表现于其特殊的政治功用,即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页14-15)可见,从是否存在被公认为国家基本大法的法典、该法典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循或具体的制度化、甚至该法典是否由法官加以实施的角度,来评判宪法的真实性,其实是对发端于西方的宪政模式的偏离。因为,真正的宪政并不是取决于种种形式上的相似,而在于一种特定的精神上的追求,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人的存在和发展价值的目的论。也许,正是在认定我们的宪法匮缺此种精神内蕴的基础上,一个尖锐的批评成为许多有知之士的共识:中国只有宪法,没有宪政。

  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得一个长久以来自我封闭存在、不得已接触西方文化的民族和国度,逐步从形式上的模仿接近实质上同样或类似的宪政精神呢?这个设问其实已经内含于各种关于中国宪政之路的理论构想之中。而且,由于宪政的精神追求并不是仅仅依赖于庄严公布一个像《人权宣言》那样的宪法性文件就可以奠定的(尽管类似的文件肯定具有极大的象征、启蒙、定位之功效),所以,各种具备人权保障内韵的制度(包括私法和公法)发展之设计,都可以在广泛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但是,这个设问本身现在正面临一种知识倾向的威胁与挑战。这种知识倾向认为,来自于不同文明或文化的价值观和信仰是有其局限性的,将生长于特定情境内的价值观和信仰移植到其他有着某种不同悠久传统的民族或国度内,可能会带来“南橘北枳”的效果,因而需要谨慎地对待。确实,由于其关注到各种文化传统的实际差异,揭示出当前中国正在大规模进行的制度重塑中因源于西方的价值理念与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理念之间的碰撞、冲突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种知识倾向已经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广大的市场。如果其结论尚停留于“谨慎对待”而不是进一步滑向“抵制或放弃”的态度上,这种知识倾向还是值得尊重的,是健全我们的理性思考所必需的。而且,在此意义上,它并没有真正使上述设问处于危险境地,而是提供了一种在回答问题时必须具备的警觉。不过,在实际的应用中,它并非静止地、乖觉地止于“谨慎”之态度,而是衍变出一个极端的形式。这个极端形式与“国情论”相结合,造成了对所有西方本源的价值观、信仰皆持怀疑甚至拒斥的相对主义立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某种政治上的需要,而阻碍了真正宪政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精神氛围的形成。

  与此相关联但又具有其独立意义的现象是,各种制度设计的努力,无论是公开宣称其人权保障宗旨的还是把这一宗旨隐含其中的,都呈现出零碎的、片断的、间歇的迹象。尽管这些在制度层面上的努力勿庸置疑已经极大地促进了国民权利意识的增长,然而,它们的上述迹象表明:一则,其难以摆脱主张集体利益或集体权利至上的主流话语的控制和影响,故而难以形成一致的对个体生命价值与意义的尊重,更难以促成一股不可逆转的、持续不断的流行信念作为宪政发展的精神支撑;二则,既然这些努力尚未动摇根深蒂固的集体利益或集体权利至上的主流精神(言其根深蒂固,乃因中国文化历时两千年的将个体置于家、宗族、国君之下的传统),它们的权利促进效果也就极易受制于以集体利益或权利为名的政治权力的主张,进而,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政观念尽管已经日趋成为普遍共识,但由于没有寻觅到坚实的根基而无法得以彻底的落实;再则,也正因为如此,甚至这些努力本身都尚未充分意识到,尊重个体人之存在和发展的宪政主张与大多数人统治的民主主张之间的悖论,立法权被尊崇为神圣和至上的,种种忽视甚至剥夺个人价值与利益的立法形式(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甚至更为广义的政策性立法),都因为有主张民意的头衔而获得了不容质疑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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