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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立法体制(5)

更新时间:2005-12-27 16:15:11作者:未知

    生效。法案经人民复决通过,或非强制性法案经90天未能提起人民复决,则法案成为法律,发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瑞士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动议、咨询、审查、审议、议会表决、人民复决、公布、生效等一些阶段[04]。根据瑞士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利益团体、联邦委员会和联邦各部、各州、一定数量的议员和议会委员会、新闻媒介等,可以依法提出立法动议,交由专家委员会准备法律草案;将草案提交给各州、各政党以及有关部门咨询;经认可后,移送联邦委员会审查、修改;交由议会其中一院的相应委员会讨论、审议,再由该委员会提交议院审定;将法律草案移交另一院完成同样程序如果两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在两院间往返审议共三次;仍不能达成共识时,该法律草案即成为死案。瑞士学者把法律草案在两院间的来回审议称为“踢皮球”,而这种缺乏效率的立法程序也是瑞士民主的特色);议会两院分别表决,表决方式是用电子表决器进行,当时可知表决结果;法案如获两院通过,则进入全民复决阶段。
    全民复决分强制性复决和任意性复决两种。宪法修正案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案需经强制性的全民复决,而其他法案则是任意性的复决,即在法案被议会通过后的90天内,公民征集到5万人的签名就可以对该法案进行复决。根据瑞士联邦研究所林德教授的统计,从1848至1990年,共有148件宪法修正案提交全民复决,计有44件遭到否决,其中州和人民连手否决的38件,州否决的5件,人民否决的1件;同期共有1506件法案被议会通过,受到全民复决的有103件,其中有45件法案未被否决,有58件法案遭复决否决。
    四、瑞士立法中的民主
    颇有特色的瑞士民主制度尤其是直接民主),是瑞士人引为自豪的立法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瑞士直接民主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露天议会”。“露天议会”是由“兰德斯格姆宁德”一词翻译而来的,意思是“广场集会”或者“露天议会”。露天议会这种民主形式发轫于13世纪。当时瑞士中部的一个公国把自治权授予带武器的居民,由他们在广场举行集会,讨论重大问题,以箭射靶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出决定。首次合法的露天议会是1299年在施维茨举行的,与会者用这种方式批准加入了1291年的“永久同盟”。1387年,格拉鲁斯的居民举行露天议会,决定拒绝哈布斯堡君主的统治,同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这部宪法规定,每年举行一次露天议会;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13世纪以来,许多州曾先后采行过露天议会的民主形式,但大都相继放弃了。至今,只有瑞士中部和东部的奥布瓦尔登州、尼瓦尔登州、格拉鲁斯州、内阿彭策尔州和外阿彭策尔州,仍然保留着露天议会这种“直接民主”形式的传统。露天议会是上述5个州和半州,于每年4月最后一周或者5月第一周的星期日,由全州有公民权的公民聚集到露天广场,举行公民集会,进行选举和立法等活动。
    而瑞士联邦立法中的民主,主要体现在体制设计、机制运作、民主程序和人民参与等方面。
    (一)民主立法的体制设计
    在体制建构上,瑞士联邦立法体制具有突出的民主性,表现为:
    1、以民主选举为基础的联邦议会的两院制。上院由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地选出两名代表作为参议员,各州代表分别代表本州的利益;下院议员按人口比例选出,代表民众的利益和愿望。用两院制的形式把州和人民的代表统合起来,使之既能反映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能在同一个法律制度下运行,统一行使联邦立法权。
    2、联邦与州的立法分权制。在国家权力的纵向层面上,瑞士联邦制的本质在于,各州是组成联邦国家的最重要的实体,联邦的权力来自州的同意或者授权。联邦与州的合理地、适当地立法分权,可以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的联邦在对外对内方面的职能,同时也可以通过各州自主的行使其权力来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民主和其他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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