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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立法体制(3)

更新时间:2005-12-27 16:15:11作者:未知

    7、维护国内的和平与秩序;
    8、联邦的军事事务;
    9、审查各州要求它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监督各州受其监督的行政部门;
    10、管理联邦的财政,草拟预算并提出决算;
    11、监督联邦行政官员和其他公务员的职务活动。
    据有关材料介绍,政府主要是以两种方式来行使立法职权的。一是通过向联邦议会提出法案参与议会立法。在议会每年接受的法案中,政府的提案达70---80%。二是联邦委员会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规章等。由于政府的委任立法具有专业化和针对性强、效率高、应变能力灵活、便于操作实施等特点,特别是在直接民主的体制下,议会制定一部法律往往是旷日持久,有的需耗时达20年以上,因此委任立法倍受青睐。这就造成了有的学者所说的政府权力过大的局面。
    与此同时,依照宪法,联邦议会有权对联邦委员会实行监督。监督形式主要包括:
    联邦委员会定期向每届议会作施政纲领的报告;
    联邦委员会每年年终向议会作行政管理报告;
    3、议会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要求。所谓要求(POSTULATE),是议员、政治团体或者议会委员会可以提出动议,要求联邦委员会说明提出的法案、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否适当。如果国民院或者联邦院赞同这一要求,则联邦委员会必须提交其审查上述“法案、决定和特别措施”的结果的报告;
    4、议会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质询。在质询(QUESTION)方面,任何议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质询。提出质询的时间为每次会期的第二和第三个星期,质询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政治性质的事务或者有关的联邦行政事务。提出书面质询的,联邦委员会必须在下次会期前做出答复。瑞士联邦议会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监督政府,但不得弹劾政府,也不得提不信任案或者罢免政府。这些规定既有利于监督政府,又不会导致政府垮台,所以,自1848年制定宪法以来的150年间,瑞士始终保持着稳定,几乎从未发生过政府危机。
    (三)州的立法职权
    瑞士各州议会代表全州人民行使州的立法权。各州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普选产生。选举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多数选举制”,某党选票超过50%,即由该党占有全部议席;一是比例选举制,按各党所获选票多少分配议席。议会人数因州而异,大州议员可达200人,小州或者半州则只有40多人。有些州可由法定数量的选民发起倡议,随时解散议会。但是,由于各州公民可以用复决权否决议会法案,所以从未发生过解散议会的情况。各州议员没有固定工资,只领取出席会议的补贴。州议会拥有立法权和对州政府的监督权。各州议会的活动程序不尽相同,但都是按照民主原则来设计和运作的。
    以沃州为例:州议会每年开会6次,每次会期3周,每周从周一至周三为议会开会时间。州议会开会主要是审议法案和政府报告。关于立法程序,沃州法律要求,州政府的立法提案必须在会前1个月交到每个议员手中。该立法提案应当载明:一是州政府的立法意图;二是法案文本。如果立法提案要求修改法律,则应当在同一页纸上分成左右两半,左边是旧法条,右边是新法条,以便于审议法案时进行对照比较。议会收到政府的立法提案后,即指定专人组成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也可以是7-10人,成员由议长任命,但必须符合议会中政党的比例。委员会经过研究意见一致,则提出一个建议报告;如果大家意见不一致,则提出两个报告,分别反映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意见。议会要征求全体议员的意见,是否将法案列入议会议事日程;如议员不同意列入,则将法案退回政府;反之则进入议会审议讨论法案阶段。列入议事日程的一个星期以后,议员对法案逐条审议和表决,最后对整个法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以后,以官方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布后的40天内,人民可以行使复决权,如果有1200人签名提出复决要求,州议会就应当组织人民对法案进行复决投票,否则40天后该法律就自动生效。议会的所有讨论必须有记录,包括会议的气氛如笑和鼓掌,均应载入议会议事录,并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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