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5-12-27 16:53:02作者:未知
2、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如表1所示,将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本文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
第一, 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
第二,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
第三, 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表1.社会团体及法人制度的总体设想
注:表中○符号表示完全适用此项;△符号表示有限适用此项。
六、结语
(一)如何看待团体作为法主体的地位
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博士所论:社团的设立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允许是结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问题;财团的设立是否得到法律上的允许是所有权自由这一涉及所有制的问题;当社团和财团的设立得到法律许可之后又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是团体内部的关系以及管理方法如何确定这一关系到社会团体形成自由和所有权自由两个原则下的私的自治问题;二是在外部的交易社会中是否可以在独立的个人资格意义上被作为法律上的人格单位看待——即在法律上如何处理交易社会与团体之间的关系,亦即法技术上的问题。[76]
本文正是从政策选择和法技术选择两个方面讨论了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整合问题。在政策选择上提出了顺应世界潮流放宽准入机制同时加强监督机制的观点,以此政策选择为前提,在价值取向上提出了制度建立的社会成本论,在技术层面上提出法人行为能力分割论,进而提出将“第三主体”纳入法人制度的建议。
(二)立法中的比较法视点
本文使用的比较法方法,主要是通过介绍和评论日本近代以来的社会团体和法人制度的沿革与问题。关于比较法的方法,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世界已经进入了21世纪,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而来的是信息技术社会。在这样的时代里讨论法律借鉴和引进的问题,似乎不再需要“移植”这等以农业社会为背景的园艺词汇。以笔者看来,马克思所论国家是一部“机器”在今天也没有失去概念的准确性,但这部机器不再是今天看来十分笨重的、工业时代的机器,而是一部大能量或超大能量的计算机,其能量大小不再以体积大小计算。一部能量大且能够正常运转的计算机,一是需要好的部件,二是需要好的程序。前者是硬件,即政府机构;后者是软件,是政府机构运转中应该遵循的程序,即法律。前者以能量相对大而体积相对小最为理想,也最为人们喜欢;而后者健全起来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法律体系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程序,任何一个制度都是这部总程序中的子程序,子程序与总程序,以及总程序下的子程序之间都需要协调配套,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程度不同的影响到总程序的正常运转。因此它的设计需要各部门法的协同配合作业。另则,无论是部件也好,程序也好都需要先进而可行的技术支持,技术本身没有意识形态可言,因此,对于引进国外法的态度也应该按此思路确定,只要是不与基础部件发生龃龉(不相匹配)的零部件和不与总程序发生龃龉的子程序都应该毫不犹豫地引进来为自己所用。这才是今天中国立法中比较法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