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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依旧存在的三大原因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纠正超期羁押的认识不到位、不严格依法办案、客观存在的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协调等是造成我国超期羁押问题依旧存在的主要原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防超期羁押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张仲芳说,目前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虽然正在稳步推进,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是离实现全国基本无超期羁押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一些问题依旧存在:少数省份超期羁押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边清边超情况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地方防止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对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张仲芳认为首先是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重视不够,依法办案、超期违法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强调案件多、办案力量不足、超期羁押难以避免的思想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造成一些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另外,有的地方在专项行动结束后,思想上有所松懈。

          其次是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案。一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案件换押制度还不够严格和自觉,案件管辖变更、期限延长后换押不及时,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实际操作和衔接尚有漏洞,造成羁押单位和监督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被羁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和办案期限。

           而客观上存在的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相协调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另一个原因。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犯罪案件和一些新类型犯罪案件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很难办结。张仲芳表示,这需要修改有关立法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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