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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立法体制(3)

更新时间:2005-12-27 17:45:15作者:未知

    日本学者佐功藤先生对法国议会立法权弱化、行政权强化现象的看法很具代表性,他说:“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此外,法国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地方的立法职权

    法国宪法第72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目前法国本土有26个大区、100个省、337个县、3838个区、36862个市镇,分别设有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市镇议会行使地方的立法职权。

    大区是18世纪以来法国行政体制最显著的创新,其享有地位和权力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和完整,不得损害省和市镇的自治。大区设有两个议会:一个是大区议会 ,另一个是代表大区内各主要集团利益的咨询性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大区议会的规模从31名(法属圭亚那)到197名(中央大区)不等,任期6年。大区议会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大区经济、社会、保健、文化和科学的发展,同时维护自身的地位并尊重省和市镇的完整、独立和正常运作。大区议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会期总共不超过30天。大区议会和省议会没有直接领导关系,而是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委员数从40名到110名之间,委员会对国家和大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参与各类经济、社会和文化项目的咨询。

    在1980年以前的近200年间,法国省议会一直是一种咨询机构,省长才是各省权力的执掌者。1982年的“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省议会的权力扩大,法律地位逐步提高,省议会议长行使各省的行政权。 省议会任期6年,议员数从14名(贝尔福省)到76名之(北方省)间,但巴黎为163名。其对有关省利益的事务享有总的管理权,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税收、贷款、担保进行表决,与其他各级政府进行合作,参与混合公司的管理,对有关的人事事项和省提供的服务事业做出决定。 省议会每年两次会期,一次在4月份,会期15天;另一次在9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期间,会期1个月。

    市镇议会是法国最基层的权力机构,任期也是6年,议员数最少的9名最多的69名,但巴黎为163名、里昂为73名、马赛为101名。市镇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选举市长和副市长,社会援助局、医院、联合市镇机构、公共与私人组织的各个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法律和其他要求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等等。 市镇议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期15天;全年会期60天。

    法国是一个有着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20世纪以来,中央集权的体制进一步发展,中央权力过分集中,严重束缚了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2年3月2日,法国议会通过了《有关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力和自由法案》(简称《权力下放法案》),赋予了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更多的自主权,使中央与地方在行政和预算方面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 这些地方议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管理;而地方政府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且使法律获得遵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地方议会和政府可以行使一定的立法职权。例如,大区议会有权决定本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监督行政、财政的管理情况,维护本区的利益;决定本区公共机构的财政预算;制定地方规章。省议会根据省长的提议做出各项决定,制定各种地方法规,讨论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向各地区分配地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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