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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立法体制(4)

更新时间:2005-12-28 14:50:38作者:未知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这是近25年来北爱新教派与天主教派首次共享北爱管理权,也是自1972年英政府对北爱实行直接统治以来,北爱首次拥有自治政府。基于地方自治的原则,北爱尔兰议会对属于其职责的一定地域范围的事项可以行使完全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北爱尔兰议会的职权涉及农业、环境、教育和培训、就业、企业和投资、保健、文化和艺术等。 

   [i] 截止1994年7月,英国议会上院共有议员1196人,后经改革,才精简为现在的人数。1999年1月,英国政府在一份题为《使议会现代化:改革上院》的白皮书中建议:废除世袭贵族在上院的任职和投票权;由一个独立任命的委员会提名终身贵族;设立一个王家委员会考虑长期的改革。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10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0名,其中终身贵族573人;经选举产生的世袭贵族共90人,其中担任上院副议长的世袭贵族15人;任命担任礼节性职务的世袭贵族2人,他们是Earl Marshal和 Lord Great Chamberlain;教会主教25人。参见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第14章。又见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247-248页。
    [ii] 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95页。
    [iii] 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8th ed.London: Macmillan,1915.p.d 39-40.奥斯汀(J.Austin)也说过:在天上和人间,没有一件事是议会不能做到的。
    [iv] 张友渔主编:《世界议会辞典》,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451-452页。
    [v] 英国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它建立了"熔权制"。 这种熔权制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政府成员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前座议员及其贵族院同党前座兼任;政府对平民院承担集体责任和大臣个人责任;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工作。熔权制原本是英国议会为架空国王行政权、而由议会控制行政权所采用的,以图巩固议会至上制。始料未及的是,随着现代英国政府职责的膨胀,行使行政权的政府逐步操纵议会的立法权,导致议会的衰弱。 实践显示,英国熔权制与稍早于它而创立的美国分权制相比,诚然方便政府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进而推行之,然而它过度削弱了议会在国事决策程序中的作用,于议会的形象、地位不利甚多。有鉴于此,分权制下的美国国会愈益强悍地捍卫它的立法权和财政权;很多引用英式熔权制的议会日益警醒自己不要陷入议会之母有权无用的境地,它们针锋相对地提出必须增强议会在国事决策中的控制作用。引自蒋劲松《议会之母》,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
    [vi] M·拉什:《英国的议会政府》,1981年英文版,第266页。转引自杨祖功等:《西方政治制度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204页。
    [vii] "约翰·格里菲斯(John Griffith)教授在对1967年至1971年时期立法情形的研究中发现,当政府对议案的修正意见总是100%被采纳时,后座议员的修正意见仅有约10%被采纳,而反对党的修正意见只有不到5%被采纳。"即使被采纳的,也"都是一些纯粉饰性的或者无足轻重的修正意见,那也是不真实的。"【英】P·S·阿蒂亚著,范悦等译:《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第194、195页。
    [viii] 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Parliaments of The Word. Published by 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86,P.919.
    [ix] 吴大英等著:《西方国家政府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61页。
    [x] 【英】詹宁斯著,蓬勃译:《英国议会》,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8页。
    [xi] 参见【英】詹宁斯著,蓬勃译:《英国议会》,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89-490页。
    [xii] 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81页。
    [xiii] 英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32个区和3个特别管辖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伦敦称"大伦敦",下设独立的32个城区和1个"金融城"。
    [xiv]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政府辞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635-636页。
    [xv] 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251页。
    [xvi] 薄贵利:《近现代地方政府比较》,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140-141页。
    [xvii] 曾广载编著:《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3月,第463页。
    [xviii]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253、257页。
    [xix] 吴德星:《论权力的分工与制约》,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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