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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立法体制(4)

更新时间:2005-12-28 17:24:56作者:未知

    (二)行使授权立法权
   
    和英联邦管辖的其他地区一样,在授权立法方面,议会可以授予普遍宽泛的立法权给行政机关,但是授权不得是永久性的,议会在理论上也能够撤销授权。在授权方式上,议会通常应当用制定法的形式向政府或者内阁授权,它们根据授权法的精神和性质进行立法。加拿大“众议院将部分立法权授予内阁,因此,执法者在将法律用于具体情况时就可以采取自己认为可行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规定就是所谓的‘授权立法’或‘从属立法’”。 在1990年代的后几年,加拿大的授权立法差不多每年要发布2000件(有6卷,2-3英寸厚)。 加拿大1970的《法令文件法》规定,议会可以监控授权立法。该法规定的一个共同委员可以对法规和其他法令文件进行监控。监控的标准包括:授权立法必须符合《加拿大宪法法》;不得滥用被授予的立法权力;不得侵占所掌管的政府经费等。
   
    地方议会的立法权限
   
    加拿大的地方政府分为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它们均设有议会,行使地方立法权。过去加拿大一些省议会曾经实行的是两院制,自从1968年魁北克省最后一个撤销其两院制议会后,各省的立法机关都改为一院制,成为一个由普选产生的议会。加拿大联邦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基本上是采取传统的联邦制国家的划分方法,即划分联邦的专属立法权限、地方的立法权限、联邦和地方共有的立法权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归属。加拿大地方议会(主要是省议会)享有较大的立法权,可以独自制定法律对以下事项行使地方立法权:
   
    1、 本省宪法;在省内征收直接税;
    2、 以省的单独信用举债;
    3、 省公职的设立和任期以及官员的任命和报酬;
    4、 省属公共土地和木材的管理和销售;
    5、拥有辖区内的自然资源;
    6、地方性的工程与企业;
    7、有权设立监狱、医院、慈善机构等;
    8、规定市政制度和设立市政府机构;
    9、管理地方企业;
    10、省内婚姻的宗教仪式;
    11、维护本省范围内的财产权和公民权;
    12、省内的司法管理,包括省级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组成、13、维持和组织,包括这些法院内的民事程序
    14、对触犯本省刑律的予以罚款、刑罚或监禁;
    15、有权修改省宪法,但不能与省督的职权相抵触;
    16、一般属于省内纯地方性或私人性的其他事项。
   
    在各省且对于各省,立法机关可以单独制定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但的从属和根据以下规定:(1)该法律中的任何规定不得损害联合体成立时任何类别的人所得的关于教派学校方面的任何权利或特权;(2)联合体成立时在上加拿大依法授予和施加给女王的罗马天主教臣民的分立学校和学校信托人的权力、特权和责任应延伸至在魁北克的女王的新教臣民和罗马天主教臣民的异派学校;(3)任何影响“(2)”的任何权利或特权的法律或决定,须请求枢密院中的总督裁断;(4)在一定条件下,加拿大议会为了本条规定和枢密院总督依据本条规定所做出的决定的适当贯彻,可以制定补救性法律。
   
    各省议会比较重视依法管理,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地方性法规。例如阿尔伯达省1974年发布了7000件(25000页)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82年2024件,截至1989年6月30日,就已发布了1638件(约20000页)。 在私法方面,大部分立法权属于各省,由此也产生了由于法律多重性而引起的法制不统一的实施问题。为了减少这种问题,1918年建立了《加拿大统一法律会议》。《加拿大统一法律会议》以各省自愿磋商为基础,已在民法、刑法和商法领域就许多统一的或者典型的法律条文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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