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2)
更新时间:2005-12-29 14:48:44作者:未知
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有在政府系统设立裁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传统,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审判法制建设面临百业待兴的局面,司法干部极其缺乏,法官的素质整体低下,有必要对审判工作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其次,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革除了国民党政府原有的法学教育,取消了法官、律师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的资格;打碎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当时的法官绝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也都延用原来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作法。
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自设立以来,曾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确实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新中国几十年来审判活动的总结和审判经验的结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以形成决议,这既有利于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委员都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又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委员的的正确意见,形成集体的决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个人的聪明才智,又克服了个体既有的局限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决定。
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完全有可能不被审判委员会采纳,即使案件已经审结,相应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也有可能被审判委员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这就有力地监督、约束了法官。法官只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其意见才不会被审判委员会否定,并形成最终的判决;法官也只有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正确判案,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才能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一致。这样,审判委员会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第三,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因为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朋友、熟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基层人民法院,整个市区人口就不多,法官往往又都是本地人,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亲戚关系、部门关系等等,法官们认识的人就更多了,法官和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可以保障他们不受社会干扰的“隔离带”。“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更何况从确立“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我们的政治意识形态一直就要求法官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各种关系就更复杂了,法官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影响也就更多了。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无疑分担了法官们所面临的一些压力,甚至是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压力。当法官们顶不住外部的压力时,就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定夺,自身卸了包袱。
另外,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单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下发的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言,审判委员会就功不可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在总结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探索、拓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主动督办案件”,敦促审判人员在审限期内结案;一些地方法院还由审判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内统一的审判规则,在一定区域内统一了执法标准,便于法官们准确及时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这些都是审判委员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给审判委员会的继续存在找到了看似十分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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